百神庙镇明德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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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神庙镇明德小学章程

 

百神庙镇明德小学章程

(2017年11月10日经学校教职工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教师管理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舒城县百神庙镇明德小学

学校地址:

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村。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农村小学,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围绕“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负责”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和教师教学能力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加强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养成教育,提升学生的德育素质。

校训:

重德、勤学、务实、尚美。

校风:

崇德、勤俭、活学、知趣。

教风:

求真、求实、求精、求美。

学风:

好学、乐学、会学、优学。

第六条校徽: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教师通过教师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师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师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师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师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教研组和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条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

由教导主任具体负责。

1、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3、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一次,并认真贯彻执行。

4、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

5、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

6、负责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保证做到组织、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落实,不断提高综合实践活动质量。

第十一条副校长主管学生的安全卫生、德育、考勤等工作,少队辅导员协助副校长开展安全卫生、德育教育工作。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常规管理要求》,形成良好校风。

2、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队伍培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教育行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提高德育工作者的素质及水平,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4、组织教师制定各项德育计划,并进行检查评价,如班队工作计划等。

5、加强德育主渠道研究,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的育人功能。

6、建立班主任德育工作档案,并加强德育档案管理;加强对班队会的组织指导,提高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家长会。

7、深入研究家校协同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学生实施品德教育。

8、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做好评价工作。

9、做好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的教育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

10、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11、及时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协调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2、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办好家长学校,构建立体教育模式。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十九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擅自调课停课。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二十五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学校统一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六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二十八条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认真组织和管理教师使用好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件器材,图书资料,提高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好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第三十八条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

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四十三条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章丘市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经费予、决算制度,接受“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节约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力争达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岗位人员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作为对教职工奖惩及聘用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对在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

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

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半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十五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五十七条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

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第五十八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五十九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和谐的发展。

第六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学校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系统和营养改善计划状况监测评估系统,对学生进行定期甲亢测试。

第六十四条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六条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师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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