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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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各地工业区的规模不断扩大,进驻的企业逐年增多,占用土地面积也逐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本人就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

  《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分类不同,尤其是对耕地的界定不一致,造成税企双方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分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国土部门特别是兵团的国土部门在办理工业园区土地手续时,很多是以未利用地报上级批准,而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所谓的未利用地大多数是草场和耕地,税务机关据此催缴税款时,兵团机关又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极力阻拦,使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陷入困境。

  由于《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法规、规章不衔接,加之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的脱节,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往往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的土地存在争议,税务部门对实为耕地或牧草地在收集证据时较为困难,而国土部门却证据充分,这样的情况对税务部门造成征与不征两难的境地,即以实际情况催缴税款,证据不足,税企争议很大,难以征收入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依据,又与实际占用土地性质不符;若不予征收,又担心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定为有税不收。

  (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逐级审批时间过长,而用地申请人不可能长时间等待,因此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默许下,招商企业实行“先上车后买票”、边批边占。

  由于缺乏专门的测绘人员和工具,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占用面积难度较大,很难根据条例规定,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足额征收税款。

  二、征管建议及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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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改《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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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

  

(二)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部门受理耕地单位用地申请之日起,土地面积为纳税人申请面积。

  县级国土部门在初审时应凭初审的耕地面积,通知占地单位或个人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凭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再往上级部门报送。

  国土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对占地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完税凭证或免凭证不予批准。

  这样就可解决土地部门审批时间过长,确保“先上车后买票”,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征管,实现源泉控管。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部门支持,以政府牵头加强与兵团的沟通协商,解决耕地占用税在兵团执行难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地方综合治税的作用,把耕地占用税纳入综合治税体系中,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使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真正落到实处。

  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先税后证”,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并明确国土部门不执行“先税后证”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巩留县地税局:

夏义峰)篇二: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仅可以增收财政收入及农业投入,更是以税收手段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合理用地。

  随着各地城镇规模、产业聚集区的不断扩大和2019年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提高,耕地占用税已成为近年来的税收增长点。

  为此,我们积极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分析了当前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耕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当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税收宣传不到位,主动申报纳税少。

  主要表现在:

一是2019年以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方面相对较弱,部分纳税人对这一税种了解甚少或一无所知。

  二是理解存在误区,2019年起提高税额标准后,纳税人直观意识是缴税多了,忽视了征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三是耕地占用税是征地环节税收且应纳税额较大,以企业占地为例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纳税人总以企业未投产资金困难推迟申报纳税。

  

(二)纳税意识淡薄,纳税期限滞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然而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较为普遍。

  表现在纳税人只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会缴纳,逾期短则几个月,长达几年,“先税后证”规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甚至有的“未批实占”“以租代征”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长期不纳税、不办证。

  (三)部门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

  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耕地占用税征收,要做到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但在实际工作配合不到位。

  表现在一是土地部门掌握着第一手的税源信息,同时也是先税后证规定的执行者,且涉及建设用地、地籍、检查、储备、交易等多个重点科室,部门协调难、配合随意性大,缺泛有效监督制约措施,二是土地管理制度造成欠税和征管滞后。

  如土地批复一般是批复给当地政府,或者政府征收土地作为储备用地,在没有“挂、拍、挂”出让土地之前政府不属行纳科义务而具体用地单位不明,造成纳税环节由耕地征用(转用)环节变为供地环节。

  (四)政府行为较多,税款征收难度大。

  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中存在县乡公路建设、城区道路延伸等占地行为,纳税人为政府的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另一方面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承诺有优惠、方便,先占地、后报批,这些情况都造成税款征收难度大。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

  以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一是多宣传:

既要搞好“税法宣传月”的集中宣传,又要抓好日常工作中的针对性宣传。

  二是早宣传:

要依托税情信息早介入、早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充分考虑安排投资计划,自觉在征地环节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三是要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对重点税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服务,

(二)定期普查税源。

  抓好税源管理工作是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先决条件,税务机关要结合其一次性税收这一特点,积极主动把这基础工作做细做扎实。

  一是找税源,税收管理员应积极主动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及时、准确、详细掌握税源信息。

  二是查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对辖区占地情况进行巡查,从中发现新增的税源。

  三是管税源,对已掌握税源情况,按时建立税源台帐,定期核对纳税情况,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三)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一是强化协税护税意识,以县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协调会,明确部门协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协作的管理优势。

  二是定期核对通报纳税情况。

  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复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对长期不纳税、不办证的要组织联合清理清查,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应通知税务机关并协助征收税款。

  三是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地,地税部门争取县政府的支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规范征管行为,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

  税收管理员要熟悉耕占用税政策,了解与土地有关的其他税种、土地管理等对应知识,提高征管水平。

  二是对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解释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保留执行的重新统一明确。

  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征收为。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能准确、全面地解答纳税人疑问,一次告知纳税申报资料,按时办理征免业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收或减免,二是把房地产涉及的多个税种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篇三: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即墨市地方税务局自推行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以来,我市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也出现不少问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管理势在必行。

  一、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1、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的缺位、对土地使用税的粗放执法,导致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错误地认定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10月24日下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当时,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不准转让、出租、抵押,条例中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对纳税人的解释清楚、明确;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此开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才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二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和形式多样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因此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在土地二级市场承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谁是法定纳税人?

目前尚无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各地的“明确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函”中多次引用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没有法定解释权,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财政部解释的《通知》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在土地一、二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

还是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给承租人核发《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租赁期内拥有法定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谁是法定纳税义务人?

分析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84号发布《土地登记规则》,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通过以上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平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权两重含义,在执行土地使用税政策时,我们要分清楚并加以区别。

  时至今日,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划拨,单位或个人缴纳出让金、租赁费等,直接从政府手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干年的所有权,通过“物权”拥有使用权;二是在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拥有若干年的使用权;三是在土地二级市场租赁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让渡的土地使用权,在承租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在目前的土地市场现状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与条例第二条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概念上已有很大差异,《通知》将条例第二条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解释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现行土地政策下违背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知》中的解释无效,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和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人。

  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8年之久,截止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文件不足50个,期间国家四次修订土地法,出台大量的土地法规政策,我们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一直沿用《通知》第四条的解释,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纳税人,土地使用税政策与国家土地政策、法律法规脱节,在对租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工作中,我们存在大量的认定纳税人错误,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税收精细化管理原则,我们必须尽快纠正。

  同时,由于外资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假外资、假合资现象严重,外资企业圈占土地现象大量存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有必要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对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2、我们目前的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是通过纳税人覆盖土地模式,覆盖面窄,征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土地使用税税种简单、计算简单,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也已推行多年,但我们每年稽查入库土地使用税额都超过查补入库税款的10%以上,分析主要原因是我们的土地税源库资料不全、不实,一是我们的“覆盖式管理”是通过纳税人覆盖土地模式,有部分土地没有覆盖,我们要求税源库与税收入库额比对,部分管理员利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倒推税源库资料,缺少实地勘察资料,缺少土地使用证件资料,缺少土地实际占用的情状资料,造成税源库资料虚假;二是部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纳入覆盖管理范围,造成管理漏洞;在个体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每年新办理的土地使用手续很多是个人用地,虽然他们在办理用地手续时申请的是生产经营项目,也办理工商登记,但他们一般是当月办理工商登记当月注销,仅留下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使用,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我们覆盖式管理的盲区;三是部分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没有纳入覆盖管理范围,当前,我们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注销企业的资产处置没有全部纳入税收监控范围,很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仍然使用原企业代码和名称,有的企业甚至只注销税务登记而保留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依然在原纳税人名下,纳税人实际上只是停止经营,而没有注销,这部分企业占用的土地没有纳入覆盖范围,税收管理失控。

  3、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开展,土地使用税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该享受的税收政策没有落实。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9〕16号)下发后,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企业厂区外对外开放的公共绿化用地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为保证税收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项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规定,不宣传、不解释,工作缺位,绝大部分企业按照土地使用证或政府批文记载的面积申报纳税,税源资料不实,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充分享受。

  自2019年起,我市根据经济发展实际,两次调高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部分2019年度以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金甚至少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没有深入研究土地使用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情况下,粗放的向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征税,导致部分纳税人有意见,甚至抵触新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规定,土地使用税政策宣传内容需进一步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对策今年是省局确定的“管理年”,我们应当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税收执法精确、税源管理细致、税收管理深入。

  1、精确执法,完善土地使用税政策,使土地使用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土地使用税政策与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法的时效原则,新出台的土地法律法规会对颁布较早、位阶较低的土地使用税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变化,我们应不断关注国家的土地政策变化和土地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完善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文及时做出明确的解释,对违反新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对不适应新经济形势、影响经济发展的内容及时修订补充,做到执法精确。

  2、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外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不少地方的个别涉外企业,由于经济实力大,已对当地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产生影响,由于涉外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费又可以要求政府予以免除,因此个别涉外企业有圈占土地倾向,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收负担,我们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

  3、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以地管税。

  从2019年到2019年,国家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土地普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资料完整、准确、详细,从2019年开始,各地城建规划部门开始使用坐标系电子地图系统,从这两个部门我们可以得到每一宗土地的精确坐标位置、土地使用详细资料,我们应当以地籍资料为基础,以地管税,使土地使用税管理更加细致。

  首先使用坐标系电子地图系统的数据库资料对全部土地进行覆盖,确定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编号、面积、厂区内使用面积(注:

土地使用证面积一般包含厂区外公共绿地面积、半边道路面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身份证件号、税务登记号等与税收管理有关资料)、土地等级、应纳税额等,出租土地应有承租土地使用人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身份证件号、税务登记号等与税收管理有关资料),其次要将坐标系电子地图系统的数据库资料定期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征管漏洞,第三要及时将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更新到数据库内,这样我们的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水平会得到极大提高。

  4、深入宣传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好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在于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我们往往只注重征收管理的宣传而忽视立法目的的宣传,致使部分纳税人对我们的政策调整不理解,因此,我们不仅要按照税收“三服务”要求做好工作,也要结合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工作的“三服务”理念广泛宣传,提高税收服务社会发展的效能。

  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是取消了,而是要求纳税人依法自行管理,我们应该做好政策宣传、丰富宣传内容、做好税收监控,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管理,切实维护好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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