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线电缆集中采购合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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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电线电缆集中采购合同版
合同编号:
2018年电线、电缆集中采购
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日期: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电线、电缆集中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期限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电线、电缆产品集中采购供货方之一,在南宁、佛山、新乡、苏州、徐州、天津、盐城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均选用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由乙方负责供应。
由于甲方开发项目不同,工程进度不一,因此上述地区电线、电缆的具体数量、规格,由乙方另行与甲方地区公司签订相关项目的具体采购合同加以确定。
但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已经以其他方式确定供货方的项目除外及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
2、甲方在以上区域之外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根据项目档次及实际需要,选用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及价格(含运费)负责产品的供应。
3、本协议附件中未包含的产品,或乙方产品未能在当地获得准许使用证明,或产品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项目档次的特殊要求),或乙方供货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公司进行供货。
4、甲方如发现乙方附件1清单中所列的产品在同行业已不具有明显价格优势时,南宁、佛山、苏州、徐州、新乡、天津、盐城等区域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其电线、电缆的供应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可另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供货方。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双方职责和义务
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约定做出以下承诺:
1、甲方承诺:
1.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1.2、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或其全资子公司在南宁、佛山、新乡、苏州、徐州、天津、盐城本区域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指定使用乙方的电线、电缆产品。
1.3、对乙方提供之产品价格及相关服务承诺绝对保密,不向其它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2、乙方承诺:
2.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2.2、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开发项目所需的电线、电缆产品,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战略/集采合作伙伴服务”(详见第四条)。
在甲、乙双方确认的正常供应周期内,乙方供应工期满足甲方、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公司及总包单位的全部要求。
2.3、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顺利通过项目所在地的消防验收。
2.4、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即指派为联系人,负责与甲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2.5、乙方承诺在正式下单加工生产前,有义务到现场进行与甲方项目公司沟通,取得甲方项目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加工生产。
三、承包方式、协议价款和技术标准
1、承包方式:
电缆、电线甲采乙供;
2、本协议计价方式: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除双方约定允许调整的以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投标价应是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各项内容的价格体现。
包括但不限于:
电缆、电线的研发、生产、包装、运输、装卸、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更换费用、技术及售后服务,并包括利润、税金、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所有的一切相关等费用。
;
3、投标人应考虑市场涨跌因素,综合单价不会因人工费、物料、运输等价格的涨跌而进行调整;
4、政府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各项检测验收费用(无论该费用规定由招标人还是中标人承担)已含在综合单价中,均由中标人承担;
5、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约定的采购范围内,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书及本协议约定,各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
6、当甲方所需产品在本协议附件1清单中未列明,可由甲、乙双方按照该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货厂家。
3、本协议价格在协议合作期内,因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于异常,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进行调,调整方法见四-3条。
四、合作模式及要求
1、合作模式为甲方集采,地区公司或甲方项目部根据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确定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并及时就具体采购合同进行协商,均无异议后,由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具体采购合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签订后,乙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银行保函。
(2)本合同无预付款。
(3)进度款:
货品运抵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进度付款前乙方应提交请款资料包括:
承包商签认验货单、货品详细清单、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请款金额等额发票等。
甲方项目公司收到验收凭证后支付货款,乙方请款资料不齐造成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分部工程验收后经甲方、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本工程所在整体项目验收合格,竣工备案证发出,且结算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质保金:
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根据乙方请款资料(乙方付款申请、等额发票、甲方指定部门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在扣除乙方应承担保修等费用后,不计息退还质保金余额。
(6)在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在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被有关政府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那么乙方必须向甲方按票面金额数量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甲方支付货款时有权选择不超过30%的银行承兑汇票。
3、合同期内铜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异常,乙方应及时发书面文件,对价格变化作出说明,铜原材料价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含5%),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超过5%的,经甲方同意后仅调整超出5%部分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以甲方招标期2018年6月1日上海有色网WWW.SMM.CN公布的1#电解铜(华北)平均价51000元/吨为基准;
(2)电缆价格调整以供货通知单下达之日上海有色网()1#电解铜(华北)均价为当期铜价;
(3)电缆调价公式为:
价格上浮时:
P=Po+(当期铜价-基准铜价×1.05)/1000×V;
价格下调时:
P=Po-(基准铜价×0.95-当期铜价)/1000×V;
P:
调整后综合单价(元/米);P0:
中标价单价(元/米);V:
调价系数,即每米铜的净重(kg/米);
(4)上述电缆调价统一在结算时调整。
4、综合单价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实验、检验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其它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乙方负责将货送到甲方发出书面计划的项目施工工地指定地点,卸货由乙方负责,乙方在交货前应向甲方所在地成本部确认联络人员是否变更,乙方在将材料运抵甲方工地现场时必须安排人员随行,便于联系和交验货物。
5、战略/集采级合作伙伴服务
5.1、乙方承诺在本集采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下列“战略/集采级合作伙伴服务”。
5.1.1、乙方人力资源安排:
成立“集团服务小组”,并任命为组长。
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组长
组员
组员
5.1.2、甲方项目所在地如设有乙方分公司、办事处及维修点,乙方在当地销售工程师、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均应配合执行此任务。
如甲方项目所在地没有乙方分公司、办事处或维修点,乙方应合理安排提供充足人员及技术支援协助完成此任务,并在当地成立售后服务机构。
5.2、战略/集采合作伙伴服务内容
5.2.1、乙方应主动了解、掌握集采协议覆盖区域各项目的年度采购需求,提前参与项目的设计选型及优化工作。
在新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乙方需应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合甲方的设计人员提供多种产品选型应用方案,进行初始投资和运行费用的分析和优化,确定最经济、合理的系统产品方案。
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给出修改建议,并对可优化的产品选型提出改进建议。
5.2.2、对甲方开发项目的采购需求,乙方应提供最优先的供货权,确保供货周期满足项目的要求。
乙方供货期承诺:
(1)严格按照甲方及总包方的要求准时送货至项目工地之需方指定位置;
(2)在提供充分合理的、能被甲方接受的理由的情况下(不含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最迟供货期为自乙方收到订单之日(含当日)起,针对大批量供货,电线、电缆35天供货,供货数量以满足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为准。
5.2.3、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在项目所在地有适量的备货,甲方零星供应(≤项目总供货量的2%)和少量补货(≤当次供货量的5%)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15天以内。
5.2.4、乙方每年都应为甲方、甲方地区公司或甲方项目部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培训地点在甲方本部或各项目所在地。
培训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为使甲方得到更有效的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指定之安装及维修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支持,以使其尽快掌握安装、维护和修理乙方设备的所有技能。
乙方针对最新在国内推出的技术和产品,结合甲方的需求,不定期地及时向甲方有关人员提供讲解及培训,同时对于甲方及相关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及时给予详细可靠的回答。
6、质量保证及保修期限
6.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6.2、质量保证期是指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6.3、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业主的要求,无偿提供服务。
7、售后服务
7.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客服部门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维保协议》,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
7.2、乙方提供之设备的保修期限执行本协议中的承诺。
对超出保修期或由于非产品本身原因造成的故障实行收费维修。
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可根据甲方要求签订尾保合同。
7.3、在保修期内,乙方对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材料等方面的缺陷所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保证在24小时内派有能力的技术人员抢修。
在保修期满后若甲方需要保养服务,可与乙方签订相关合同。
7.4、为确保甲方项目能正常营运,乙方售后服务应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以便甲方能于任何时间直接联络到乙方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即时处理各类突发事故。
乙方在接到甲方及甲方所属项目公司书面的紧急维修要求后,满足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应急服务。
常规故障在到达现场后4小时内解决;非常规故障在1~2天内解决。
7.5、超过保修期,乙方以届时最优惠价格为甲方开发项目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终身为甲方开发项目提供持续完善的售后服务。
8、检验标准
乙方所供产品均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制造,甲、乙双方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进行验收。
9、供货方评估
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根据不同时间段甲方各地区公司合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范围是甲方地区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供货及施工合同。
如评估结果较低或不及格,甲方有权终止集中采购协议。
10、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如果经法院判决确认乙方侵权,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费用,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给出的事故证明书提交对方为证。
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对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12、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
战争、动乱、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瘟疫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地区公司终止相关协议,乙方应向甲方及甲方地区公司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1.1、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与本区域内甲方开发项目履行合同;
1.2、甲方收到甲方地区公司或项目部对乙方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
1.3、乙方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
2、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各开发项目终止相关协议或者就相应的甲方开发项目另行确定第三方为本协议书规定产品的供货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甲方地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2.1、乙方不具有按本协议规定的供货能力;
2.2、乙方及其产品未获得当地政府的准用许可。
3、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对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必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具体采购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一致,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
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业主(即甲方及甲方地区公司、甲方项目部,下同)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项目部、地区公司终止相关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应依照具体违约采购合同的约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具体采购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1.1、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协议、具体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项目的任何其它实质性义务。
2、一旦甲方根据相应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及甲方项目部、地区公司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但是,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赔偿甲方及甲方项目部、地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和承担违约金。
3、如果乙方在本协议中或签订的具体采购合同中所承诺的服务没有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项目部、地区公司终止相关协议,乙方应依照具体合同的约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具体采购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包括附件)自甲、乙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附件内容发生变更,包括产品的规格尺寸、技术内容,乙方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该变更方可生效。
附件1:
报价清单;
附件2:
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3:
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4:
其他授权委托书及来往函件;
甲方:
乙方: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2018年 月日
合同编号:
项目
产品购销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日期: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意签订下列合同条款,以共同履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为乙方自行生产的“”品牌产品。
产品质量以乙方出厂标准、样品、国家标准(三者以标准高者作为本合同验收标准)。
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质量标准如下:
(此表内容较多时可以附件形式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第二条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其中:
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税额元,增值税率为%。
2、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述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电线的研发、生产、包装、运输、装卸、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更换费用、服务、售后服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和技术服务,并包括利润、税金、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所有的一切相关等费用。
3、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产品的材质、规格、数量等有变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若本合同内有相同或类似规格、材质产品的,应采用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合同单价及变更数量进行调整;如合同内无类似产品,可由甲、乙双方按照该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供货厂家。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包装
1、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保证于年月日前将包装完好的所有合同产品运至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变更提货日期,则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对方3日内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否则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2、交货地点:
工程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安装地点。
3、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乙方自行解决卸货问题。
甲方协助乙方将设备运至安装地点。
4、运输方式:
乙方自定。
5、费用负担:
所需运输费、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6、产品的包装方式:
厂家负责按出厂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包装必须防潮、防腐、防锈,防止因运输和其他情况使产品受到损害。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随货售出,不回收。
运输过程因包装不善而产生的产品的损坏、遗失等由乙方负责。
厂家在包装时应随货配带一定数额的备用部件。
7、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时需同时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及使用说明书、材质证明、制造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和装箱单。
第四条产品的交付验收及安装
1、产品的交付验收:
即在指定的交货地点,由监理和甲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单需经监理和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将产品交付甲方,甲方提供存放场地。
2、乙方应提交给甲方产品合格证明、材质证明、检验报告、装箱单等资料。
3、如有产品短缺,甲方有权缓付货款,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货品,由于缺货造成甲方施工拖延,乙方应按延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4、产品运至现场后,如发现其规格、参数、性能与合同不符,甲方可拒绝接货,乙方应尽快将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运至甲方工地。
乙方应承担所有返工、换货、修正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延误的交货时间按延期交货违约责任来承担。
乙方供应的产品与合同要求差异较大,乙方又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合格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赔偿。
6、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监理、甲乙双方代表应该签字确认。
监理、甲方代表如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
第5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签订后,且乙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2)本合同无预付款。
(3)进度款:
货品运抵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进度付款前乙方应提交请款资料包括:
承包商签认验货单、货品详细清单、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请款金额等额发票等。
甲方项目公司收到验收凭证后支付货款,乙方请款资料不齐造成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分部工程验收后经甲方、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本工程所在整体项目验收合格,竣工备案证发出,且结算完成后3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质保金:
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根据乙方请款资料(乙方付款申请、等额发票、甲方指定部门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在扣除乙方应承担保修等费用后,不计息退还质保金余额。
(6)在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在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被有关政府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那么乙方必须向甲方按票面金额数量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甲方支付货款时有权选择不超过30%的银行承兑汇票。
(8)乙方在每次请款时需同时提供等额的国税系统可查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经甲方审查认证通过后10日内支付款项给乙方。
乙方没有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合法、不规范或涉嫌虚开,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8)上述款项由甲方以支票/电汇/银行网银/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伴随服务
乙方需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产品运输、检查、现场装卸等相关服务。
2、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产品实施监督、维护、保养,但前提是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不单独进行支付。
第七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材质和工艺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缺陷负责。
2、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
4、如果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弥补缺陷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后仍不符合甲方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甲方可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乙方应保证所有产品均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及国家或行业要求的各种检测、认证。
第八条产品的保修期限及条件
1、本合同产品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两年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或来电后3小时内,对产品出现的故障予以排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均需提前30日告知守约方。
甲方终止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乙方不予退回。
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定金的双倍赔偿给甲方,定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赔偿。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供货。
若乙方停止供货,甲方有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