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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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docx

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局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泰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或乡镇、部门挂牌督办。

三、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当即下达法律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需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属乡镇、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

五、经市安委会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由市安委办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乡镇、主管部门,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督促检查,严格执法,把好安全关。

七、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市安委办和乡镇、部门予以摘牌。

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八、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市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泰兴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兴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一、泰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公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公共设施、场所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相关安全机构评估后,达到三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或乡镇、部门挂牌督办整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内容:

(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

(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四、公示方式。

三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公示由市安委办和乡镇、部门在《今日泰兴》、《泰兴安全生产》杂志、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或发文公示。

市安委办将在被公示的单位和场所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

五、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市安委办和乡镇、部门备案。

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通过验收达到要求,由市安委办在新闻媒体发布整改到位的信息,并撤除警示标志牌。

 

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安委会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乡镇、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二、各级在对挂牌整治隐患进行督查时,认真填写《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表》(见附表一)。

三、市安委会对挂牌隐患整改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乡镇、部门对挂牌隐患整改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督查。

四、被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所在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在组织验收前,由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整改评价,并形成鉴定报告,报相应督办主体。

五、市级挂牌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验收。

乡镇、部门挂牌重大事故隐患由乡镇、部门组织验收。

六、督办主体组织检查验收时,要确定整改到位情况,验收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见附表二)。

 

附表一

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表

隐患所在单位名称

辖区或

主管部门

督查部门

隐患等级

整改期限

督查时间

隐患概况

主要整改措施

督查意见

附表二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

隐患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隐患认定日期

整改期限

单位辖区或主管部门

组织验收部门

整改概况

专家或

中介机构意见

(附专家或中介机构意见书)

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泰兴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情况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兴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二、事故隐患信息的主要内容有: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三)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整改措施及方案;

(五)治理情况。

三、事故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安委办负责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各乡镇安委办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的建档和管理。

四、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一)隐患排查登记表(附表一);

(二)隐患评估表(附表二);

(三)隐患等级确认通知书(附表三);

(四)隐患整改方案;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

(六)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表(附表四);

(七)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

(八)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附表五)等。

 

附表一

隐患排查登记表

上报单位:

存在隐患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隐患部位和隐患等级

(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隐患可能

引发的后果

(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备注

附表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评估表

填报单位(盖章):

隐患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隐患部位

隐患形成原因

隐患概况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和程度

事故隐患整改主要措施、目标及整改期限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附表三

隐患等级确认通知书

编号:

200-

你单位下列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为级重大隐患,已列入200年度级督查整改项目,请立即制定(修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并迅速组织实施。

整改方案报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备案。

在隐患未整改完成前,落实各种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有关整改督查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整改工作督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市安委办组织验收。

隐患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隐患部位

隐患概况

主要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督查等级

整改督查

责任单位

安委会(盖章)

附表四

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表

隐患所在单位名称

辖区或

主管部门

督查部门

隐患

等级

整改

期限

督查

时间

隐患概况

主要整改措施

督查意见

附表五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

隐患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隐患认定日期

整改期限

单位辖区或主管部门

组织验收部门

整改概况

专家或

中介机构意见

(附专家或中介机构意见书)

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及时发现并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瞒报、漏报现象,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兴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利、义务对本市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出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适用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业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类未按规定上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八)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

方式包括:

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

四、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至少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

(四)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

对经查实确属恶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查实的有效举报,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每件(次)100~2000元的奖励,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进行通报表扬。

六、对举报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多名举报人,只奖励首名举报人。

七、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所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收领取奖金。

八、举报奖励所需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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