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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探索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探索

王逸舟等

2013-04-1510:

59:

45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京)2007年2期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在近半个世纪里不相往来,现在正重新关注对方。

为落实“和谐世界”这一新的外交战略理念,为应对中国和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国际问题,两个学科的合作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王逸舟朱锋刘志云张胜军古祖雪

  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

  王逸舟

  在经历了长期割裂之后,国际政治与国际法这两大研究领域重现合作的势头。

这一势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酵、升温、扩展,生发出许多重要而有趣的命题。

中国是一个正在和平崛起、对自身并对人类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国际问题研究者理应适应国情和时代的要求,看重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综合性探索,努力发掘这一尚未开拓的“理论富矿”。

  

(一)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综合探索,是全球化时代使然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冷战结束以来的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了。

不管是科技、经济、贸易等物流方面,还是规范、组织、体系等制度层面,都可见到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相互作用程度的加深。

全球化进程像一张不断强化的大网,越来越细密、牢固地把各个地块联系在一起。

今天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发生的各种现象,包括战争冲突与外交博弈,也包括日益增多的NGO和新社会运动,都脱不开上述物质和制度的网络:

或是力量倍增、影响扩张;或是被各种制度所约束、定向。

国家间的各种法律,说到底,就是有关这些网络的说明和约定。

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的调节与规范,不管是WTO还是核不扩散体系,无论地区层次的欧盟或者是全球层次的京都议定书,都证明了这一点。

与过去相比,世界越来越像一个规制密布的网络。

越是发达国家,越是重视国际法。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

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

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时代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即抑制国家的专制,培植公民的社会主体性,以及在国际社会形成批评和抵制霸权的氛围。

这一趋势与德国的思想家康德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这位智者看来,共和政体、公民权利以及人类向善的本能,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后推动国际关系进步的重要因素。

世纪之交加速的全球化进程,这一进程带来的制度网络及其引导效应,尤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全球范围的重建,证明了康德思想的有效性。

它也提示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结合的取向。

离开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律氛围和法理依据的思考,我们的国际政治思考就可能落入旧时权力政治思维的逻辑陷阱。

  

(二)当代世界生动复杂的现实,给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结合提供了丰富的案例与启示

  对主权概念的再思索就很有代表性。

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为民族国家体系的奠定与发展提供了基石。

然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各种变革,使法理意义上的主权观念无法充分解释实际生活。

现在,人们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

例如,在维护核心主权的前提下,把主权看成包含多个层次的、更加灵活和丰富的形态,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这种变化后的主权观与过去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重新界说,个体的、能动的“人”成为主权观的重心所在。

在新的定义下,一个国家之所以拥有主权权利,不光是因为它在联合国和各种国际制度内占有名义上的席位,也由于它能够在国内尊重和维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际上尊重和维护得到公认的一般准则。

国家的权利与国家的责任是等重的、不可剥离的。

  新主权观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20世纪中叶前后,随着殖民主义枷锁被打碎,一大批新国家出现,这时期的国际法主要是帮助国家立足、维护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

到20世纪后期,在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下,国家间政治朝着世界政治和多元民主主义的方向演化,新制定的各种国际法律越来越多。

它们是对国家可能的专制和不人道施加的限制,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本位的保护与弘扬,典型者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反腐败公约、禁雷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各种反歧视法律法规等。

一个趋势是,国际上新制定的各种法律,其定位正在逐渐从维护强者地位向保护弱者权利转变,从仅仅看重国家的独立自主身份向同时强调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转变,关注的重心从国家向社会转变。

以人为本、以社会为基,是这一进步的实质所在。

在发达地区西欧,这种人本的主权观已经扩展到地区层面,尽管仍然存在传统权力政治的各种干扰,但不能不承认,西欧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进展,与康德所预期的方向更加接近了。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研究,必须依据时代的潮流和需求,对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的“工具箱”重新清理和翻修,深入探讨仍旧以主权国家为基石的国际体系下国际关系的演进规律,认真研究新出现的各种因素(如国际政治的组织化规制化、国内法履行对国际法的不抵触等)发展壮大的可能性与时间表,比较在各种国内制度安排及意识形态情境下制定外交和国际战略的不同途径及其效果。

这是学术上的巨大挑战,也是理论升华的重大机遇。

  在判断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进步趋势及二者结合的可能时,不能忽略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消极影响。

霸权国家常常“挟天子以令诸侯”,在公权力和国际法下推进一己私利;一旦国际法和国际舆论不利于这种做法时,便以退出国际机制或以削减经费的方式相威胁。

这种行为,当然降低了某些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合法性及公信力。

事实上,在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框架下,“霸道”和“王道”的界限并不总是黑白分明。

这是结合国际政治研究使用国际法工具时最复杂的一面。

或许,国际上权力与法的复杂关系是最值得学术界花大气力研讨的课题。

  (三)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联姻”,应当特别立足于中国国情及重大需求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学科的结合,不止符合国际上的趋势,也特别适应中国自身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与全球化时代的基本走向一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是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传统的国家权力受到规范和约束,朝着以人为本、以社会为基的方向调整;是产权、公民权、法人身份等等的确立和普及。

这是国际关系研究重视国际法律及法理的社会基础和认知环境,是潜移默化塑造中国新生代学人的思想视野和学术范式的重大前提。

与国内的变化相适应,中国外交和各个领域的涉外交往,也在从单纯注重领导人的国事活动及政治安全大战略,向着注重民情民意民生的方向调整。

在近年来中央领导和外交部门首长的各种谈话里,这些调整有着再清楚不过的显现。

可以说,新时期中国外交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于上述人本主义的决策过程。

两个学科的联姻,应当着眼于新时期中国社会进步的一般趋势,把公民社会的需求,把以人为本的立场,放到首要位置。

  从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观察,特别是从中国对国际制度、国际组织以及国家间重要法律规范的态度着眼,不难发现一条明显的线索:

新中国早期毛泽东时代对于国际体系的态度,是某种“拒绝”或“观察”;邓小平时代,改成“加入”与“适应”;到现在变成“争取更大发言权、承担更多义务”。

今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和各种公约的数量及程度,不仅达到本国历史上空前的水平,而且在世界大国里居于比较靠前的位置,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与外部世界建立起相互依存的关系。

由体系外的“造反派”到体系内的“参与人”再到体系中的“较强者”,身份的改变决定了中国对国际组织、规范和法律大相径庭的态度。

如果沿着邓小平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对重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认真遵守乃至主动塑造和维护,显而易见是必由之路。

胡锦涛主席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的纽约峰会上倡导的“和谐世界”理念,不仅体现了中国人民和领导层对世界秩序的诉求,也折射出对当下中国自己的基本定位。

这一理念反映了现阶段中国积极建设“和谐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根本利益。

然而,正像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一样,倡导和推进“和谐世界”同样需要以人为本、尊重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两者的法理依据和基础是相通的。

很难想象,一个不遵从国际准则和公众舆论的国家,能够凝聚本地区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意愿、推动和平与发展的国际事业。

美国的硬实力确实超群,但这个超级大国屡屡违反国际法、无视联合国宪章,结果是自食其果,严重损害了它的形象和利益。

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中国是一个快速和平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如果我们自己不认真履行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各种义务,“和谐世界”的倡议最后就可能难以落实。

这一切都说明,国际政治理论的研究者,要更关心通行于当代世界的国际法及惯例的各种功能,研究它们与权力结构和权力政治的复杂互动,分析国际法律和公约的淘汰机制和优化过程,注重这些约束机制对于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教化(或惩罚)作用。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国际政治研究的学者,我越来越感受到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重要性,包括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分量和对我们理论研究的价值。

我也明白,对于这个尚未完全探明的“富矿”,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尤其需要主动与法学界的同行扩大交流沟通。

无论如何,对于国际关系前沿的这一切入点,值得花更大的气力。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法律主义

  朱锋

  近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从国家间的外交联系变成国际法内容开始的。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以来,法律主义——以规定和适用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国际实践、约束国家行为的思想和做法——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在国际关系的实践和研究中,法律主义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主流。

  

(一)“格劳秀斯主义”与国际关系中的三种“意象”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认为,国际关系中存在三种“意象”。

强调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指导国家间关系的“格劳秀斯主义”只是其中的一种“意象”。

强调用道德和国家政治体制的共和制与民主化来培育世界和平的“康德主义”,以及主张国际关系就是某种“自然状态”,国家只有通过权力追求才能保证国家的生存和安全、并对其他国家同样的自私行为进行制衡的“霍布斯主义”,和“格劳秀斯主义”一起,构成了观察国际关系的三种角度。

  “格劳秀斯主义”秉承欧洲自然法传统,相信人是理性的社会动物,宇宙间存在道德秩序,人的理性本质让人和国家能够遵守基于道德的法律秩序。

它兴起于17世纪,目的是要改变欧洲国家长期争斗的状况。

但是,从拿破仑战争以后,西方大国一直坚持通过权力政治的视角来观察国际关系。

除了在两次大战之间这一短暂时期之外,“格劳秀斯主义”从来就没有在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

不过,认为通过“国家间法”才能实现国际关系中的正常交往,却是“欧洲经验”的重要内容。

  在三种“意象”中,“霍布斯主义”长期以来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国际系统不同于国内系统,国内系统中的权力政治可以受到法治与民主的有效约束,但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系统中,国家间的权力互动不仅常常超越法律,而且比法律关系更可靠。

国际关系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1919—1939年间,西方主流的国际政治观念相信契约精神可以有效分配利益,追求条约义务对国家行为的有效束缚力,更赞同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普遍国际组织所创立的集体安全制度——其核心依然是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义——可以保障和平。

结果,以德、意、日法西斯为代表的“修约派”根本无视国际条约义务,在他们的战争欲望面前,欧美的“条约狂”成为绥靖政策的制造者,小国成了“和平幻想”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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