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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桂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春县桂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调整完善方案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前言1

一、指导思想2

二、调整原则3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3

(二)坚守红线、量质并重3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3

(四)加强协调、充分衔接3

(五)专家领衔、多方参与4

三、调整主要内容5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5

(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5

(三)其他规划指标调整6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7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

(二)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7

(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7

(四)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8

五、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9

(一)土地用途分区调整9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10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12

(一)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12

(二)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12

(三)加大生态保护力度12

(四)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13

附表14

附表3永春县桂洋镇土地利用现状表(2014年)14

附表4永春县桂洋镇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变化情况表15

附表7永春县桂洋镇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16

附表8永春县桂洋镇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前后对比表24

附表10永春县桂洋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25

前言

为适应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生态环境以及城镇建设新变化和新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制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更好地保障永春县“十三五”时期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2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永春县桂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阐明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调整原则、调整的主要内容,明确本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各行业各乡镇用地安排和土地利用政策,指导本乡镇依法开展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要求,促进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实施保障与保护并举,集约挖潜和统筹协调并重,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落实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守红线、量质并重,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加强协调、充分衔接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本乡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抓住全省唯一集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县、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县三张国家级名片,再加上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桃溪流域生态经济试验区等诸多创新平台,“十三五”期间永春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经济发展必将步入快车道,从而为永春“绿色崛起,弯道超车”奠定坚实基础。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引导原则,保持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结合“十三五”规划部署,合理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等主要规划指标,优化土地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

(二)坚守红线、量质并重

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耕地数量为基础,科学确定耕地保有量。

优质耕地除实施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统筹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四)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上级和下级规划的衔接,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专家领衔、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专家领衔作用,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进行充分听证、论证,努力提高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三、调整主要内容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保护,调整后至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0.15公顷(13652.25亩)。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调整后至2020年全镇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964.50公顷(14467.50亩)。

3、补充耕地任务调整

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工作。

至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0.17公顷,其中2015-2020年间补充耕地3.49公顷。

(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1、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

调整后至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64.11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0.69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7.16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规模控制在93.41公顷以内。

2、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7.55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面积控制在52.94公顷以内,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1.86公顷以内;其中2015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6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14.08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5.06公顷以内。

(三)其他规划指标调整

调整后,至2020年全镇园地规模为913.36公顷,林地规模为5192.90公顷。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

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探索实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鼓励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

确保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田块和农户,明确土地承包户的基本农田保护义务,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进行维护更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清楚、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考核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五、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一)土地用途分区调整

为科学指导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土地用途转变,依据本乡镇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特点、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土地利用分区调整,保证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

指为主要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964.50公顷。

2、一般农地区

指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807.64公顷。

3、林业用地区

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总面积5192.90公顷。

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108.59公顷。

5、独立工矿区

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62.10公顷。

6、风景旅游用地区

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2.46公顷。

7、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指为对自然、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调整后本区面积4.61公顷。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根据本乡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和用途规划的调整结果,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按照不同的管制措施,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管理功能。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规划期末,调整后该区面积176.50公顷,主要包括城镇用地、项目集中区、发展预留等用地。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调整后该区面积258.91公顷,主要是城镇用地等规模边界外划定有条件建设区。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本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调整后该区面积7149.68公顷。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

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

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

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三)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四)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建设用地管制区图层,补充完善土地规划地类、土地用途分区等相关图层。

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附表

附表1永春县桂洋镇土地利用现状表(2014年)

单位:

公顷、%

地类

面积(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比重(%)

农用地

耕地

990.42

13.06

园地

446.23

5.88

林地

5192.90

68.48

草地

 

 

其他农用地

361.41

4.77

小计

6990.96

92.19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

建制镇

38.97

0.51

农村居民点

97.34

1.28

采矿用地

23.13

0.31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小计

159.44

2.10

交通水利用地

80.79

1.07

其他建设用地

9.75

0.13

小计

249.98

3.30

未利用地

水域

50.98

0.67

滩涂沼泽

0.55

0.01

自然保留地

290.52

3.83

小计

342.05

4.51

土地总面积

7582.99

100.00

注:

数据来源于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附表2永春县桂洋镇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变化情况表

单位:

公顷

指标

原规划

2020年

2014年

调整后

2020年

指标属性

一、总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

1060.00

990.42

910.15

约束性

基本农田面积

979.10

980.99

964.50

约束性

园地面积

508.64

446.23

913.36

预期性

林地面积

4671.06

5192.9

5192.90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237.00

249.98

264.11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5.00

159.44

170.69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75.00

62.1

77.16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32.00

90.54

93.41

预期性

原规划

2006-2020年

调整后

2006-2020年

调整后

2015-2020年

二、增量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75.00

57.55

15.60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43.67

52.94

14.08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26.67

21.86

5.06

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71.00

10.17

3.49

约束性

三、效率指标(单位:

平方米)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100

111

111

约束性

 

附表3永春县桂洋镇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建设年限

涉及

乡镇

备注

福建省泉州至三明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交通

新建

2006-2017

桂洋镇

道路提升改造工程

交通

扩建

2017

桂洋镇

泉三高速公路呈祥、桂洋互通口

交通

新建

2018-2020

桂洋镇

桂洋镇桂洋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工程

水利

新建

2017

桂洋镇

乡镇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水利

新建

2017-2018

桂洋镇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水利

新建

2017-2018

桂洋镇

桂洋镇桂洋溪安全生态水系工程

水利

新建

2017-2019

桂洋镇

桂洋变电站扩建

能源

扩建

2017-2020

桂洋镇

乡镇环卫设施建设

其他

新建

2017-2018

桂洋镇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

其他

新建

2017

桂洋镇

农村生活环境卫生整治过程

其他

新建

2017

桂洋镇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其他

新建

2017

桂洋镇

永春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永春县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永春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永春县水毁修复项目(生态类)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永春县水毁修复项目(污染治理类)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永春县环境污染治理类项目

其他

新建

2017-2020

桂洋镇

大白岩景区生态旅游配套设施项目

其他

新建

2017

桂洋镇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5号)中所有项目

其他

新建

2010-2020

全县

《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中所有项目

其他

新建

2010-2020

全县

其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

新建

2010-2020

全县

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

其他

新建

2010-2020

全县

附表4永春县桂洋镇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

公顷、%

用途区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面积

占土地总面积比例

面积

占土地总面积比例

基本农田保护区

979.1

12.91

964.50

12.72

一般农地区

1161.6

15.32

807.64

10.65

林业用地区

4671.06

61.60

5192.90

68.48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164.31

2.17

108.59

1.43

独立工矿区

3.69

0.05

62.10

0.82

风景旅游用地区

2.46

0.03

2.46

0.03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0.00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4.61

0.06

4.61

0.06

附表5永春县桂洋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

公顷,%

名称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调整前规划

168.00

2.33

206.75

2.07

7155.65

5.57

0.00

0.00

调整后规划

176.50

2.05

258.91

2.13

7149.68

5.79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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