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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项目规划、布局、厂址与布置2

2.2职业健康与安全3

2.3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6

2.4生态环境保护9

2.5能源资源利用9

2.6污染物排放13

2.7工程安装26

2.8工程维修27

2.9工程拆除28

2.10厂址修复30

3原料贮存与预处理31

3.1原料贮存31

3.2原料预处理32

4火法冶炼33

5湿法冶炼36

6冶炼烟气处理38

6.1干式净化38

6.2湿式净化38

6.3制酸39

6.4脱硫、脱硝39

6.5余热回收40

附:

起草说明41

 

1总则

1.0.1为了确保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过程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铜、铅、锌、镍、钴、锡、锑、铋、镉、汞(以下通称“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规范。

1.0.3本规范是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拆除等过程的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

1.0.4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项目规划、布局、厂址与布置

2.1.1建设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2.1.2新建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2.1.3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不应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3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4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5人口密集区;

6环境敏感区。

2.1.4当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对山坡的稳定性等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

2.1.5当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专门的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防止洪水淹没后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

2.1.6重有色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固废安全填埋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2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危险固废填埋场地。

2.1.7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达标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区内:

1一级水源地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

3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2.1.8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中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介质储罐区,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

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

2.1.9冶炼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的吸收剂制备系统及储存场地,应布置在人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远离厂区主干道,与人员集中场所边缘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2.1.10厂区、车间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满足工艺流程及环保、安全、职业健康、消防要求。

2保证车间各种物料的运输线路畅通。

3除工艺设备的配置外,还应包括必要的操作、检修、安装场地及物料堆场。

2.1.11重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2.2职业健康与安全

2.2.1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须与工程主ZB土建设计室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2.2.2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会议室、操v加shejiyuan8作室、活动室、值班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熔炼、吹炼、火法精炼、浇铸、水碎、熔体运输专用通道、熔渣缓冷等高温熔融金属、炉渣等熔体以及氯气、硫酸等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并与大型槽体、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2.3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中涉及的硫酸、高砷烟尘(渣)、氯气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2.2.4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

2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

2.2.5铅膏、浸出渣、烟气粉尘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仓库地面基础必须做防渗处理,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

2.2.6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酸应回收处理;酸罐区应设置事故池。

2.2.7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放的尾气应净化处理。

2.2.8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埋。

2.2.9对于在负压运行下的装置和管道,应设置紧急泄压设施。

2.2.10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11具有化学灼伤危险、液体毒性危害严重以及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的硫酸生产储存装卸区、双氧水储存区及吸收塔区域等作业场所,须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

2.2.12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严禁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2.2.13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2.2.14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装置,以及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2.2.15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或管道应设安全阀和相关的泄压系统: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与切断阀之间(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2.2.162m以上的操作检修平台以及固定顶罐的罐顶必须设置栏杆和通道。

不得利用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钢制储罐罐顶作为操作平台和检修人员通道。

2.2.17露天设置的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钢制储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2.2.18可能接触到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防烫伤隔热措施。

2.2.19工业管道应有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2.2.20输送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在横跨人行通道、运输通道上方敷设时,横跨段不得有法兰和管道连接件。

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储罐组或建(构)筑物。

2.2.2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构)筑物外,不得采用其他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

2.2.22硫化氢、羰基镍等极度危险介质类流体管道及其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任何脆性材料。

2管道组成件的选用,应符合安全性规定。

3应采用阀杆填料处具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型式的阀门。

4阀盖应为法兰连接,至少用四根螺栓。

采用足够机械强度的直螺纹连接方式,金属对金属接触的密封的结构要进行密封焊。

5不得采用平焊(平板式)法兰。

6除了采用焊唇垫片外,法兰公称压力不应低于2.0MPa。

7采用软垫片时,应选用凹凸面或榫槽面的法兰;

8采用直螺纹以垫片密封的结构时,应用拧紧时及拧紧后组成件的密封面不会产生相对转动的结构。

9不得使用钎焊接头、粘接接头、胀接接头及填充物堵缝接头。

10不应在对焊口内使用分块的衬环。

11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12不应布置在可通行管沟内。

2.2.23极度危险介质类流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及大气中,应排入封闭系统内。

2.2.24氯气、二氧化硫等高度危险介质类流体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采用高硅铸铁管道;

2应采用阀杆填料处具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型式的阀门;

3气体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液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4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5不应布置在可通行沟内。

2.2.25氧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氧化性流体(氧或氟)管道在管道预制后、安装前分段或单件进行脱脂,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应采用氮气或空气吹净封闭。

2氧气管道与易燃易挥发类流体管道严禁直接连接。

2.2.26极度危害介质的放空或放净管道应设置双阀门,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2.2.27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应设置泄压装置。

2.2.28烟气中含有CO等可燃气体或粉煤等可燃性粉尘的管道上应设置泄爆口。

2.3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

2.3.1使用氮气的密闭或半密闭操作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氮气泄漏监测和报警装置。

2.3.2储存或可能产生有毒、危险类气体的储罐区、设备、管道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检测仪。

2.3.3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释放、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释放、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释放、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

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应设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

5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应采用固定式。

6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应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

2.3.4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设置报警系统。

2.3.5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2.3.6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2.3.7使用(产生)硫化氢、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所),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3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3.8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装置和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源。

2.3.9大型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或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2.3.10大型可燃液体储罐、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设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2.3.11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m~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装卸鹤管和装卸栈台,应按以下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1)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装卸车口与监测报警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3液化烃的灌装站,应按以下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

(1)封闭或半封闭的灌装间,每隔15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灌装口与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封闭或半封闭储瓶库,每隔1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且储瓶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半露天储瓶库周围每隔2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

(4)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应为5m~7.5m。

4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高点等易于滞留气体处设置监测报警器。

5压缩机或输送泵所在场所,按以下规定设置可燃气监测报警器。

(1)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场所,每隔15m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任何一个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场所,监测报警器应设置在该场所主风向的下风侧,且每个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罐区的地沟、电缆沟或其他可能积聚可燃气体处,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在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场所进行相关作业时,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进行现场监测。

2.3.12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5m以上;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

2.4生态环境保护

2.4.1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2.4.2重有色冶炼工程应采用技术可行的工艺处理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2.4.3重有色冶炼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4.4锌浸出渣、铜渣选矿尾渣、铜冶炼白烟尘、水碎渣等冶炼副产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置。

2.4.5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主要污染源应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排放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2.4.6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严禁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废水排入受纳水体。

2.4.7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应配备烟气收尘等脱除设施,必须保证冶炼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铅、镉、汞、砷、颗粒物等排放满足本规范要求。

2.4.8原料转运等可能产生粉尘逸散作业点应设置吸风收尘设施。

2.4.9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超过本规范,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要求时,应设置脱硫、脱硝系统。

2.4.10硫化精矿的干燥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汞等含量超标时,应设置除尘、脱硫、脱汞设施。

2.4.11处理再生重有色金属资源产生的烟气系统的除尘灰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综合利用或采取无害化处理、安全处置的措施。

2.5能源资源利用

2.5.1重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工艺流程选择、设备选型、自动化控制、厂房建筑等应考虑节能。

2.5.2产生高温烟气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以及其他产生有回收价值余热的反应容器应配备有余热锅炉或其他余热利用设备,回收利用余热。

2.5.3冶炼项目工艺过程回收的余热应遵循梯级利用的原则高效利用。

2.5.4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产生的固体物料应综合回收利用,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渣料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2.5.5冶金炉等工艺设备冷却用水必须分质供水。

2.5.6通用设备冷却水必须循环或循序利用。

2.5.7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的烟气采用湿法净化时,其洗涤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

2.5.8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生产废水处理应达到回用的要求。

2.5.9铜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铜冶炼项目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

2含铜二次资源冶炼项目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3铜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1的要求。

4再生铜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2的要求。

表2-1铜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300

≤32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170

≤18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210

≤22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90

≤100

注:

各工艺中回收的余热量和余热发电量输出时应予以扣除。

下同。

表2-2再生铜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40

阳极铜工艺

(杂铜-阳极铜)

≤290

(粗铜-阳极铜)

≤270

铜精炼工艺

(杂铜-阴极铜)

≤360

(粗铜-阴极铜)

≤350

注:

各工艺中回收的余热量和余热发电量输出时应予以扣除。

下同。

2.5.10镍钴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硫化镍精矿冶炼项目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5%以上,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以上。

2硫化镍冶炼项目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红土镍矿冶炼和钴冶炼项目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3硫化镍精矿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3的要求。

表2-3镍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工艺

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高镍锍工艺(镍精矿-高镍锍)

≤650

≤680

电解工序(阳极镍-电解镍)

≤1000

镍精炼工艺(高镍锍-电解镍)

≤1480

≤1550

镍冶炼工序(镍精矿-电解镍)

≤3700

≤3920

2.5.11铅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铅冶炼项目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2再生铅冶炼和铅锌渣处理项目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

3铅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4的要求。

4再生铅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4铅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艺

能耗限额/(kgce/t)

粗铅工艺

≤260

铅电解精炼工序

≤110

铅冶炼工序

≤370

表2-5再生铅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

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废电池—再生铅

≤130

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废电池-铅屑、铅膏)

≤3.5

铅膏脱硫工序

≤1

铅膏冶炼工序(铅膏-再生铅)

≤280

铅屑冶炼工序(铅屑-再生铅)

≤35

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工艺

≤20

2.5.12锌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锌冶炼项目总硫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2含锌二次资源项目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3锌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6的要求。

表2-6锌冶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火法炼锌工艺

能耗限额限定/(kgce/t)

粗锌(精矿—粗锌)

≤1600

精馏锌(精矿—精馏锌)

≤2000

湿法炼锌工艺

电锌锌锭(有浸出渣火法处理工艺)(精矿-电锌锌锭)

≤1250

电锌锌锭(无浸出渣火法处理工艺)(精矿-电锌锌锭)

≤900

电锌锌锭(无浸出渣火法处理工艺)(氧化锌精矿-电锌锌锭)

≤900

2.5.13锑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锑冶炼项目总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2锑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7和表2-8的要求。

表2-7硫化锑、硫氧混合锑精矿为原料的锑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硫化锑矿

硫氧混合锑矿

粗炼工序(锑精矿-锑氧)

≤640

≤890

精炼工艺(锑氧-锑锭)

≤420

≤400

锑冶炼工艺(锑精矿-锑锭)

≤1150

≤1300

表2-8以脆硫铅锑精矿为原料的锑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粗炼、吹炼工序(脆硫铅锑精矿—锑氧、底铅)

≤900

炼渣工序(鼓风炉渣—粗锑氧、铅锑粗合金)

≤540

精炼工艺(底铅、锑氧—铅锭、锑锭、高铅锑锭)

≤450

脆硫铅锑矿冶炼工艺(脆硫铅锑精矿-铅锭、锑锭、高铅锑锭)

≤1900

2.5.14铋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铋冶炼项目总硫捕集率须达到96%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

2铋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9和表2-10的要求。

2-9铋精矿及阳极泥为原料的铋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硫化铋矿

阳极泥

粗炼工序(铋精矿-粗铋)

≤1750

粗炼工序(阳极泥-粗铋)

≤600

精炼工艺(粗铋-铋锭)

≤500

≤650

铋冶炼工艺(铋精矿-铋锭)

≤2350

≤1350

表2-10以铅铋银精矿为原料的铋冶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熔炼工序(铅铋银精矿—铅铋合金)

≤500

铅铋合金电解(铅铋合金—阳极泥)

≤110

2.5.15锡冶炼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锡精矿冶炼项目水的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

2以含锡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锡冶炼项目水的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

3锡冶炼项目(包括含锡二次资源)综合能耗应在16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4非全流程冶炼工序的锡冶炼项目,工序能耗应满足表2-11的要求。

表2-11锡冶炼项目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序

限定值/(kgce/t)

炼前工序

≤45

还原熔炼工序

≤850

炼渣工序(物料平均含锡≤6%)

≤2800

炼渣工序(物料平均含锡>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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