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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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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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1

Abstract1

1.引言2

2.增值税和营业税2

2.1营业税2

2.2增值税2

2.3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3

3.“营改增”试点现状3

3.1“营改增”3

3.2.“营改增”现状4

3.2.1“营改增”试点现状4

3.2.2营改增”出现的问题分析4

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4

4.1对税负变动的影响5

4.1.1对企业税负平衡点的影响5

4.1.2材料费对税负的影响5

4.1.3人工费对税负影响分析5

4.1.4机械设备支出对税负的影响6

4.2对会计的影响6

4.2.1对会计科目的影响6

4.2.2对会计确认影响6

4.2.3对会计报告的影响6

4.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7

4.3.1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7

4.3.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7

4.3.3对现金流的影响7

4.3.4对资产价值及折旧费的影响8

4.4对企业工程项目造价的影响8

4.4.1对工程造价计税的影响8

4.4.2对招标的影响8

4.4.3其他影响8

4.5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8

4.5.1对税务管理的影响8

4.5.2对企业运作方式的影响9

4.5.3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影响9

5.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办法和改革的措施10

5.1应对企业税负变动的措施10

5.1.1合理开展税收筹划10

5.1.2材料供应商的选择10

5.1.3做好合同评审工作10

5.1.4加强对子公司税负管理10

5.1.5把握纳税时间10

5.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措施11

5.2.1优化企业资金管理的措施11

5.2.2机构设置调整11

5.2.3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11

5.2.4建立与税务机关良好的沟通关系11

5.2.5内部培训11

5.3加强风险管理的措施12

5.3.1完善发票管理12

5.3.2防范会计核算变化12

5.3.3加强合同管理12

5.4提高企业竞争力措施12

6.结论13

7.参考文献13

8.致谢1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江文凯

摘要:

“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由于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企业带来重复征税致使企业税负率偏高、不同行业税负不均等问题。

“营改增”改革在2012年1月1日年由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上海试行并在同年8月扩大到八个省;2013年则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征收政策并向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则将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其试点试行,同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虽让目前没有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试行,但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关系到广大认为最为关心的衣食住行问题,实行“营改增”只不过是时间上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讲话也印证了这一点。

他表示,2015年,将逐步完成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

本文首先介绍营业税与增值税,其次介绍“营改增”及其试点的现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变动、会计、财务指标、企业工程项目造价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并提出应对企业税负变动的措施、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措施、加强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措施。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对策

ResearchontheInfluenceandCountermeasuresofVATPilotReformonConstructionEnterprises

(学生信息)

Abstract:

VATpilotreformisthe"businesstax"to"VAT",thepurposeofthepolicyistosolvethecountryduetothesimultaneousimplementationofVATandbusinesstaxtotheenterprisedoubletaxationresultinghighcorporatetaxrates,taxdifferentindustriesNegativeinequalityproblem.VATpilotreforminJanuary1,2012bytheStateCouncilapprovedthefirstyeartrialinShanghaiandinthesameyearinAugustexpandedtoeightprovinces;2013willbepartofthemodernserviceindustryandtransportationandotherindustriesincludedinthecampchangedtoincreaseexpropriationpolicytothenationaltrial;January1,2014willbepostalandrailwaytransportationindustryintoitspilottrial,thesameyearonJune1,willbeincorporatedintothetelecommunicationsindustry.VATpilotreform,althoughletthecurrentdonotbeincludedintheconstructionindustry,VATpilotreformpilottrial,buttheconstructionindustryasapillarindustryof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relatedtothebasicneedsofthemajoritythinkmostconcernedabout,the"Campchangedby"onlyamatteroftime.StateTaxSecretaryGeneralWang'sspeechalsoconfirmedthispoint.Hesaidthatin2015,willgraduallycompletetheinstallationandconstructionofrealestate,financialservices,consumerservices,"Campchangedtoincrease",andVATpilotreformfullcoverage.ThispaperdescribesthebusinesstaxandVAT,followedbythestatusquoof"Campchangedtoincrease"itspilot;mainlyliteratureanalysis,VATpilotreformbuildingthecorporatetaxchanges,accounting,financialindicators,businessandenterpriseprojectcostimpactmanagement,andproposedmeasurestodealwithchangesincorporatetax,measurestoimprovecorporatefinancialmanagementsystem,strengthenriskmanagementmeasuresandmeasurestoenhancethecompetitivenessofenterprises.

Keywords:

VATpilotreform,constructionenterprises,influence,countermeasure

1.引言

我国实行已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政策的基础是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改革条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上个世纪末中央财政收入GDP比重下降从而出现“弱中央”的问题,后来这种分税制改革垫定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结构。

但是一枚硬币总是有两个面,分税制改革在巩固中央财政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重复纳税、行业间税负不均等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破除一切不利于现代化建设的阻碍,而这种分税制已阻碍企业发展,新一轮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而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2012年1月1日年由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上海试行并在同年8月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省;2013年则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征收政策并向全国试行;2014将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虽然截止现在,建筑企业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但据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GDP的总值636463亿元,其中建筑业总产值44725亿元,同期增长8.9%,占我国GDP的总值7.03%,其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按照税务改革的规划和改革的深入,业内人士均认为将在2015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范围,企业实行“营改增”势在必行。

实行“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能解决我国由于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企业带来重复征税致使企业税负率偏高、不同行业税负不均等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定义和历史,然后介绍“营改增”及其试点试行现状。

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具体案例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文献研究法即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先前学者的具体研究成果,对所研究的问题有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具体案例分析则针对具体建设企业或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定性分析发。

结合税收政策改变前后变化定性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个方面的影响。

本文采用以上方法分析“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定额、税务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具体影响,建筑企业必须作出应对政策或进行改革。

主要有:

应对企业税负变动的措施、防范企业会计核算变化风险的措施、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措施、机构设置调整、优化企业资金管理的措施、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加强内部进项税发票归集和管理等具体措施。

2.增值税和营业税

2.1营业税

我国成立以后就一直对我国境内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和收入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纵观其历史,早在1958年税制改革后,其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并于1984年,重新单独设立其税种,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

1993年是我国税制改革关键的一年,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成为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

2008年11月5日,中国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乘上相应的税率即为对其征收的营业税,营业额即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如手续费、服务费等取得的一切费用。

税率即针对不同行业的计税依据征税的比例或者额度,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从3%至20%不等。

其中建筑企业的税率为3%,其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2.2增值税

目前学者们较为一致观点是,增值税制度起源于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Taxationof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

1921年,亚当斯在美国经济季刊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FundamentalProblemsofFederalIncomeTaxation)进一步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

但初期其并不受各国政府重视,直到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由于其优越性开征增值税很快流行世界各国。

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在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其中第一次改革属于过渡阶段,残留产品税的痕迹,计算复杂,属变性增值税;第二次改革则属于规范阶段,该阶段结合国际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规范计算方法,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我国现行的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就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税种之一,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很难计算,我国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2.3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是互斥的,也即一笔收入(或者一笔收入中的一部分)要么交增值税,要么交营业税,不会同时交。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征收范围不同、计税依据不同等方面,其中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和转让无形资产而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要交纳增值税。

在计税依据方面,增值税计算时应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业税税率根据税目来确定,从3%~20%不等;而增值税征收率对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为4%,小规模纳税人(非商业企业)则为6%。

 

3.“营改增”试点现状

3.1“营改增”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的“营改增”按照国家规划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实行“营改增”试点即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确认了上海成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并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

同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2013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同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同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第三步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按照该规划,2015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

继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电信业先后完成“营改增”之后,按照税制改革总体方案,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讲话也印证了这一点。

他表示,2015年,将逐步完成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

随着“营改增”的完善和进一步扩围,改革的红利也将持续释放,我国各行各业都将迎来全新的发展局面。

李克强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中提出,“营改增”分五步走。

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

3.2.“营改增”现状

3.2.1“营改增”试点现状

从2012年在上海试行“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由上海扩大到了全国,试点行业由交通运输业(“1+6”)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3+7”)。

实行“营改增”能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转型效果显著。

首先“营改增”的试点用户数显著增加。

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8日发布了2014年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来看[1],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比2013年底的270万户增长52%。

其次“营改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显示,2014年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

最后“营改增”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根据税制改革改革进程的深入和改革的规划,试点行业在不久的将来将会从“3+7”扩大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从而使营业税彻底成为历史。

3.2.2营改增”出现的问题分析

虽然“营改增”能够避免企业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的负担[2],但在试点试行不可避免会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实行“营改增”会降低地方政府的税收。

目前增值税的75%归中央财政,只有25%归地方财政,而营业税的主体归地方财政。

一旦实行“营改增”,营业税收入的大部分将归中央财政,这会使地方财政收入降低。

其次,对某些行业而言实行“营改增”会增加其纳税负担。

如我国的交通运输业,由于其为基础设施行业,国家在税收政策上鼓励发展,其营业税仅为3%,但实行“营改增”后,其税率定为。

经测算,其税率定为10%能与原营业税负担保持一致,而11%略为偏高从而使其纳税负担加重。

最后,实行“营改增”会增加征管难度。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计算、管理简单,使用一般发票即可。

实行“营改增”之后,由于抵扣环节和专业发票的应用,前者给计算带来了困难,后者则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付税负担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但这种减税在实际实施中不可能会使各个行业的税负全部下降。

对于那些管理环节严紧、抵扣项目较多的行业来看,的确会使行业的税负下降。

但对于一些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本来管理比较松散、抵扣链条不紧密的行业来说,实行“营改增”可能不会使行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反而会使其大幅度上升。

建筑业的营业税为3%,而对于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整体明确,税率定为11%。

一旦建筑业实行11%税率,因为进项抵扣有限(不少支出如水泥、石沙等原料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约占到总造价的20%~30%劳务人工费也可能无法获得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加上行业上下游产业链过长很难将增加税负转嫁给相邻行业,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大幅增加税负。

从这个角度来看增加的税负可能使一些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会倒闭[3]。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加快建筑企业的的改革,加强其自身管理和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改变企业自身粗矿的管理方式,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4.1对税负变动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和各种其他直接与间接费用,费用结构复杂,加上自身抵扣链的不完整,实行“营改增”后,由原来的3%变为11%可能会增加部分企业付税负担。

4.1.1对企业税负平衡点的影响

税负平衡,也称为税负临界点[4],是指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

在实行“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是营业税率为3%,其营业税为营业额×3%;实行营改增”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11%)—原材料进项税额—增量折旧进项税额,当营业税=增值税时,即达到税负平衡。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销售产品的定价是以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定价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当营业税为3%,增值税为11%时,假设营业收入为S,则:

销售额=S/(1+11%)

营业税=S×3%

增值税=销售额×11%-抵扣费用=S×9.91%-抵扣费用

按照该简单公式,当营业税=增值税时,抵扣费用占据营业收入的6.91%才会使企业的税负达到平衡。

如果抵扣费用所占比例大于6.91%则会使企业的税负下降,但如果其比例低于6.91%则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4.1.2材料费对税负的影响

正如前文所言,实行“营改增”后,抵扣费用对于建筑企业税负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下面将从材料费用方面分析其对税负的影响。

首先建筑企业在施工时的主要施工材料,如钢筋、水泥和作为模板的木材,前两者费用大约分别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10%-20%,木材占据费用相对较低[5]。

但钢筋、水泥、木材的增值税率分别为17%、17%、13%,均大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11%。

这些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益的,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抵扣。

其次对于一些基本材料,如砂、土、石料等由于交通运输和成本的限制,建筑一般一般在当地采购,而这些材料生产的简单性以至于其生产者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为个体户。

而“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较高的抵扣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一些零星的材料由于种类繁多,供应商为个体户等出现无法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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