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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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doc

附件三: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测技术监督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公司发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和和标准,结合公司系统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计量准确、确保修校质量、现场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原则。

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做到法制化、制度化、动态化。

积极开展从设计审查、设备订购、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周期检验、现场抽测、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应积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二章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分公司(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公司安全及生产部负责电厂电测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生技处电气专责工程师是公司电测监督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电测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三)组织制定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导则、制度、技术措施;

(四)对各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制定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每年一次)汇总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进行年终总结并对各厂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六)制定公司电测计量标准规划,理顺量值传递关系,审核各分公司(电厂)最高计量标准器的购置计划,指导各分公司(电厂)标准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协助公司解决计量纠纷。

(七)负责参与、组织公司范围的与电测技术有关的重要技术问题的处理和事故调查;

(八)组织电测专业技术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参与电测专业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各分公司(电厂)所委托的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作为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布置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要求,监督、检查、指导并协助各分公司(电厂)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二)协助当地计量办公室调解各分公司(电厂)有关的计量纠纷;

(三)配合各级量值传递机构对各分公司(电厂)计量标准建标的考核、复查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使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含现场检验),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测试;负责关口电能表的现场检验;

(五)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竣工验收、故障查处和现场检验;

(六)负责对有争议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技术鉴定;

(七)监督各分公司(电厂)执行标准器送检和仪表周检计划的执行,确保各分公司(电厂)重要电测设备的校验率和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

坚持仪表抽测工作,检查各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八)组织电测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研究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攻关,解决各分公司(电厂)生产中存在的电测计量关键课题;

(九)对各分公司(电厂)出现的电测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分公司(电厂)是电测技术监督的基层单位,应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

总负责人并由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等组成的电测技术监督网。

各分公司(电厂)应设

电测技术监督专责人,专责人员应具有相关知识和较高业务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

要求人员相

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一)各分公司(电厂)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测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和电测技术监督各项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2.组织并督促运行、检修部门做好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分析会,分析本单位电

测仪器、仪表的使用、校核工作情况,提出监督重点和消缺措施,确保电测仪器、仪表正常工作;

3.督促、检查和审批有关的上报材料,确保及时、正确。

(二)各分公司(电厂)电测技术监督专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制定电测设备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期执行,确保电测设备校验率、调前合格率、

标准设备完好率等指标达到上级要求。

定期上报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和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材料;

3.杜绝由于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失误引起的事故,消除影响电测设备安全的不利因素,建

立健全量值传递校验的必要条件;

4.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本企业的电测和电能计量标准装置;

5.负责电测量计量器具的选用,编制电测量计量器具的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测量计

量器具的验收;

6.开展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其他计量测试工作;负责电测计量器具的安装、维

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及抽检工作。

管理各类电测量计量检定印证;

7.开展本企业除关口以外的其他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修理、安装和维护等工作;

8.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开展本企业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投运前验收、现场检验、周期检定

(轮换)、计量异常、故障、差错及纠纷技术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电能计量系统设备的管理及电能平衡工作;

9.电测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管理;

10.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进工艺方法,对本厂各类仪器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

定期分析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确保计量标准始终具备有效期内的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持有效检定员证上岗;

12.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电测设备技术监督

工作。

13.应按期制定电测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季度分析报告、监督会议纪要、年度报表等,并通过公司电测监督软件向公司安全及生产部上报。

第三章技术监督范围

第七条技术监督范围

(一)电工测量仪器仪表

(二)电测量指示仪器仪表

(三)电测量数字仪器仪表

(四)电测量记录仪器仪表

(五)电能计量装置

(六)电流、电压互感器

(七)电量变送器

(八)电测量系统的二次回路

(九)电测计量标准装置

(十)交流采样测量装置

(十一)电能量计量系统。

(十二)电试类测量仪器

第四章量值传递和计量检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电测量值传递,应符合量值溯源体系。

第九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建立相应的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配置相应的电测计量标准。

第十条凡从事电测计量检定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司授权机构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电厂)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后,方可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计量标准的考核(复查)、更换、封存与撤销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计量标准器在送检前后应进行比对,建立数据档案、考核其年稳定性。

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

第十二条电测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中的电测计量器具均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含现场校验),凡超过检定周期而尚未检定即认为失准,必须停用。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电厂)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的购置,应向公司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防尘、防火、防磁、防震等条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改善。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校准(含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及规范。

第十六条所有检定/校准(含现场检验)的计量器具都须有原始记录(微机自动校验或半自动校验装置中的数据可按原始记录对待),原始记录的内容、项目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现场检验可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只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现场检验不可替代实验室的检定,现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一步确认。

第十八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以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现场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验时有关部门必须到场,检验数据应妥善保存。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信息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更换与变更,应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电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公司颁发的有关电测专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如下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二)实验室岗位责任制

(三)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四)周期检定制度

(五)原始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

(六)事故报告制度

(七)实验室管理制度

(八)技术档案、资料、报告管理制度

(九)仪器仪表彩色标志管理制度

(十)印章及铅封使用制度

(十一)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各分公司(电厂)须具备有关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等文件以及技术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期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对监督范围内的电测计量器具的运行、检修、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长期搁置不用或封存的电测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经上级监督机构同意后不列入周期检定计划,并加封存标识,当需要使用时,须经重新检定/校准。

第二十四条电测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长期无工作任务等需要封存或撤销的,须以书面型式报考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损坏的电测计量器具要及时进行修复已达到原有计量性能。

应检修调试后,确系达不到计量性能时,应予降级、限用或报废处理,降级、限用的计量器具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应注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仪表人员要确实掌握:

标准表准确度、校验设备准确度、校验时环境条件是否正常、主要规程要求、工艺、方法、仪表性能、现场使用情况和运行条件等。

电测仪表专业人员应掌握修校表基本功,同时掌握计算机与电子技术基础知识。

第二十七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建立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电测技术监督的技术资料和档案,包括:

(一)所有电测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等;

(二)电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三)全厂电测计量器具的一次系统配置图和二次接线;

(四)所有电测计量器具的资产档案,档案应分类管理、内容翔实、查询方便,档案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等级、制造厂名、购置日期、使用日期、使用地点、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

(五)所有电测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校准(含现场检验)的原始记录及检定证书;

(六)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档案;

(七)法规、文件及标准规程等;

(八)人员档案;

(九)现场巡回检查和消缺、事故分析记录;

(十)历年计量器具校验率、调前合格率、损坏率统计资料;

(十一)技术监督报表及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依照公司技术监督软件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季度分析报告、监督会议纪要、年度报表;每年上报本年度的监督工作总结,监督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监督工作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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