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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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答辩状范文

民事侵权辩论状范文

  你知道如何写民事侵权吗?

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搜集的民事侵权辩论状范文,仅供参考。

  答辩人(原审原告):

xxxx环境工程

  住所地:

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

吴xx,男,汉族,生于1xx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济区南阳路1xx号3x号楼xx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

陈xx,男,汉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卫滨区高村路2x号附5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

xxxx电力清洗

  住所地:

xx省xx市xx区金杯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

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辩论事由:

上列三被辩论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3]鄂襄阳中知民第xxx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讯决”)分别提出了“民事”,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根本一样,故一并予以辩论。

  辩论恳求:

三被辩论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根底,又无法律根据,其上诉恳求是不能成立的,恳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恳求依法维持原审讯决。

  辩论理由:

  一、原审讯决认定辩论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机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

  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

“一审讯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辩论人——辩论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机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进犯了被上诉人商业机密缺乏根本领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

”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辩论人的“商业机密”之“机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

既有法律根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辩论人的“电厂汽轮机组光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机密点为:

该清洗技术以外表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光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去除掉。

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

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x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书》,该报告书结论为: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

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

xxx1年x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xxx1)第x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

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标准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机密的法定属性。

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

商业机密包括:

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标准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

对此,在原审过程中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工程”、“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讯决关于辩论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讯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辩论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标准等以及辩论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工程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

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机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讯决以辩论人与吴xx、陈xx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详细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辩论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讯决以辩论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xx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辩论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给辩论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讯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辩论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辩论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标准”、“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机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辩论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辩论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xx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理论、探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

在xx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

该报告书称: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

”可见,辩论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辩论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xx1年x月15日

  ,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辩论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该鉴定书称:

“该技术打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本钱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光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程度。

  该鉴定还称:

“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光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xxx1年1x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辩论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该证书载明:

“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辩论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辩论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施行、实验过程中,辩论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标准的技术文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制止进犯商业机密行为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窍门、客户、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辩论人在理论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标准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也属于法定的“商业机密”范畴。

这些“商业机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辩论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机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辩论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

”实际上,辩论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

不仅如此,辩论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机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

原告与被告吴xx、陈xx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

辩论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机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

辩论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施行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标准书、客户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讯决认定三被辩论人的行为进犯了辩论人的“商业机密”,既有事实根底,又有法律根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违犯约定或者违犯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机密,视为进犯商业机密。

”详细到本案来讲,三被辩论人进犯了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理由为:

  第一,吴xx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在原审过程中,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四”(辩论人与吴xx的劳动合同)、证据六(辩论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xx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辩论人提交的被告xxx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xx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

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络的“证据链”。

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

吴xx曾在辩论人处从事清洗、筹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辩论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x、xxxx公司配合,从事了与辩论人单位经营一样的清洗业务,施行了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xx、吴xx曾经是本案辩论人的员工。

陈xx、吴xx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辩论人的商业机密。

尤其是被辩论人陈xx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辩论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xx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光滑油管路冲洗工程。

陈xx、吴xx分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犯与辩论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施行了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xxxx年3月3x日沙市区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xx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

被辩论人陈xx于xxxx年初分开辩论人单位后,先后在荆州市三雄科技开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xx平顶山xx电力设备(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xx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

然而,陈xx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xxx年1月x日,以陈xx为“法定代表人”,在xxxx市登记成立了“xxxx电力清洗”(以下简称xxxx公司)。

xxx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辩论人吴xx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xx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xxxx年x月)、xx黄石电厂(xxx1年5月)、襄阳电厂(xxx1年x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xx1年x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进犯了辩论人的商业机密,使辩论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xxx3)民提第1x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

“……xxx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xx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以及陈xx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xx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别人商业机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

三被辩论人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讯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辩论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

而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进犯了被上诉人商业机密缺乏根本领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讯决关于三被辩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辩论人吴xx、陈xx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辩论人的商业机密。

他们俩人离任后,违犯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施行了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xx公司持续施行侵权行为,是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那么》第13x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x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施行侵权行为,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辩论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辩论人利用陈xx、吴xx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机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辩论人曾申请荆州中院依法进展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

河源公司2x万元,襄阳公司1x万元、张家口2x万元、黄石1x万元,共计xx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xx.5x%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规定: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的进犯商业机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进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展,……”。

  《专利法》第x5条规定:

“进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容许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容许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详细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辩论人陈xx,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分开辩论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荆州三雄科技开展,在施行进犯辩论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xxxx年12月13日荆州中院作出[xxxx]鄂荆中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顿损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xx同名的“xx”公司,和吴xx一起变换住所、变换地,假冒别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损害行为。

这充分证实:

本案被辩论人陈xx、吴xx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讯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辩论人承担辩论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效劳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第2x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效劳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

原审讯决判令三被辩论人停顿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辩论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

xxxx环境工程

  xxx5年12月15日

  辩论人:

某装饰布

  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吴某

  辩论人因原告X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根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辩论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

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

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申请程序。

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根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根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辩论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进犯了别人的权利,不能进展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进犯别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

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容许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

原告擅自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展修改、,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理论操作中存在着缺乏。

  二.辩论人没有进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xxxx年5月从辩论人处购置了1x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进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展了公证保全。

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辩论人进展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

首先,辩论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疑心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

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辩论人发给被告一的。

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

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辩论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一样。

最后,辩论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消费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消费与涉案图片一样或相似的窗帘。

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根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辩论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展赔偿。

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

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

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

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可以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

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恳求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进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根据,因此,辩论人恳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驳回原告对辩论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

某装饰布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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