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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通用版

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通用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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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通用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煤矿安全工作事关职工生命健康、家庭幸福安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

近年来,在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促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了加强和改进,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一、全国煤矿安全基本情况

  2004年我国煤矿安全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是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事故总量过高,损失严重。

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

  二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今年1~5月份,煤矿发生特大以上事故23起,死亡682人,同比增加10起、多死422人,分别上升76.9%、162.3%;特别重大事故4起,死亡366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260人,分别上升33.3%、245.3%。

  二、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煤炭工业长期负重爬坡、近两年超能力生产等多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显现,其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生产

  非法煤矿开采严重。

自2001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来,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煤矿总体生产秩序开始好转,但是近期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已关闭的矿井又死灰复燃,非法开采。

如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张老佩煤矿“2.15”事故就是例证。

该矿无任何证照,独眼井开采,多次被地方政府下达“关闭令”,但矿主我行我素,要钱不要命,擅自启封,非法开采,因通风能力严重不足,违章启动潜水泵,产生电火花,导致瓦斯爆炸,造成27人死亡,15人受伤。

  违法生产。

今年1~5月份发生的23起特大事故中,除2起无证非法矿外,其余21起是因基建矿井未进行“三同时”审查,或主要证照不全、或超层越界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问题,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关闭、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当地政府监管部门也多次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煤矿矿主拒不执行停产决定、命令,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酿成事故,如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3.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该矿为基建井,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没有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负责人在矿井未形成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县政府下达了《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要求督促落实。

交城县煤矿管理中心对该矿提升绞车采取了上锁、贴封条强制停产措施。

但矿主擅自安排人员砸锁启封并违法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29人死亡。

  超层越界违法开采。

如吉林省蛟河市吉安、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就是因为吉安煤矿矿长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侵占国家资源,放炮导通邻矿采空区积水,积水泄入腾达煤矿,引起事故扩大,造成30人死亡。

  2.地方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责不落实

  不少地方至今没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部分省和多数市、县,至今还没有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地方监管机构。

有的地方政府即使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但编制、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尚未到位,无法正常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

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是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专项整治不到位,监管职责不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对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但有的地方,对违法开采、乱采滥挖行为不管不问,监管起来软弱无力,甚至对违法开采熟视无睹,失于监管,致使非法采矿屡禁不止。

  有的地方政府在煤矿企业改制时一卖了之,放松了安全监管。

河北省承德市暖儿河矿业公司“5.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典型的例子。

该公司原是一家地方国有煤矿,2004年地方政府将企业改制后,卖给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自此一卖了之,没有实施有效监管。

事故发生前,该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超能力生产;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而今年生产目标是30万吨;该矿与相邻的三家小煤矿都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并在井下贯通,严重威胁矿井安全,最终酿成了50人死亡的惨祸。

  3.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走过场

  有些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日常监管马虎草率、走过场。

对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最终酿成事故。

如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生产计划40万吨,实际最高日产达到了1800吨。

平鲁区煤炭局对该矿批准生产计划为6个采掘工作面,但该矿井实际布置17个采掘工作面,严重超能力生产。

而该区煤炭局在日常检查中走了过场,未能及时发现这些重大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引发了“3.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

  有些地方监管部门跟踪检查走过场,致使关闭的非法违法矿井“死灰复燃”。

如贵州省黔西南州煤炭管理局今年4月7日在安龙县龙公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通风管理混乱、机电设备失爆,瓦斯检查员缺岗,空班漏检等隐患,当即下达了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罚决定书。

但此后黔西南州煤炭管理局没有组织复查,照常给该矿发放煤炭准销证和准运证,允许该矿继续组织生产,没有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导致“4·15”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人。

  有些地方监管人员擅自脱岗,没有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导致事故发生。

如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3·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在事故当天,交城县煤炭管理中心在该矿检查时发现该矿矿主私自撬锁并撕去绞车封条,违法施工并组织生产。

但2名驻矿监督员擅自脱岗,无人跟踪整改,督促落实,导致事故发生,29人死亡。

  一些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小煤矿不力。

个别地方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后,仅以罚款作为主要手段,对拒不退界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吊销证件和提请关闭,导致小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通,引发纠纷,酿成事故。

甚至还有一些职能部门发现小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后,不是依法处理,而是漠然视之。

如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后沟煤矿矿产资源已基本枯竭,按照临汾市煤矿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列入关闭范围,但由于当地一些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循情顾面,应关未关,导致该矿越层越界开采,发生了“5·20”瓦斯爆炸事故,波及邻矿,造成20人死亡。

  4.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企业没有认真落实技术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制。

如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井改变停采工作面通风系统,技术负责人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当班安全员空岗,安全副矿长违章指挥工人拆除风桥,导致“5.13”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5人。

  规章制度不健全,“三违”现象比较严重。

企业不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违章组织和指挥生产。

当采掘接替紧张,来不及布置正规工作面时,就违章指挥搞非正规工作面开采;违章指挥开采保安煤柱;形不成通风系统就违章指挥搞串联通风等,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康海煤矿“4.26”瓦斯爆炸事故就很典型。

发生爆炸的探一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时遇到断层,巷道冒落严重,矿主决定退回另开门掘进。

但矿主对前方已掘进的巷道既不采取送风、又未采取打密闭等措施,局部通风机长期循环通风,造成瓦斯积聚,结果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现场管理混乱。

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采区在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之前就违法生产;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以包代管,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相当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当班入井人数574人,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由于冲击地压造成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工人违章带电作业,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14人。

  低瓦斯矿井安全管理混乱。

今年以来,低瓦斯矿井频繁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主要是低瓦斯矿井主要负责人思想麻痹,不重视“一通三防”工作,误认为低瓦斯矿井不会发生事故,因而在措施、制度上听之任之,导致现场安全管理相当混乱。

如贵州安龙县龙公煤矿为低瓦斯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事故当班未供风,无风作业,引起瓦斯积聚,因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导致“4·15”事故发生,死亡10人。

  三、煤矿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

  1.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矿超能力生产

  2004年,我国虽然产煤19.5亿吨,比上年增产2.5亿吨,增长13.2%,但煤炭市场仍然供不应求。

由于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跟不上,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生产能力仅有12亿吨左右,其余7亿吨左右是在缺乏安全保障条件下生产的。

由于市场需求旺盛,煤炭价格持续稳定上涨,几乎所有的煤矿都在开足马力生产。

煤矿超能力生产成为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如承德市暖儿河矿业公司年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而今年的生产目标是30万吨。

山西细水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生产计划40万吨,并力争50万吨,严重超能力生产。

  2.行业管理弱化,安全投入不到位,矿井抗灾能力差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后,行业管理弱化,行业标准滞后却没有人管。

  国有煤矿安全欠帐多。

多年来,由于行业管理弱化,煤炭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安全投入欠帐很多,据对45户国有重点煤矿和125户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全国国有煤矿安全欠帐约505亿元。

许多国有煤矿,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已进入衰老期;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1/3。

一些老煤矿井下使用的通风、提升运输和防爆电器等设备,许多还是上个世纪60年代的产品,不能保障安全。

  一些乡镇私营煤矿矿主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没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费,安全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装备欠缺严重,安全设施十分简陋。

如贵州省安龙县龙公煤矿井下使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结果产生电火花,导致“4.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0人。

有的煤矿即使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但传感器种类和个数少,辅助设施严重缺乏,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的煤矿没有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如重庆市南川市云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单一煤层时,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传感器数量太少,有些作业地点没有安装,导致“1.16”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死亡12人。

  煤矿生产水平低,安全基础十分薄弱。

我国目前既有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大煤矿,也有各方面条件比较差的中小型矿井。

据统计,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不足50%。

为数相当多的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没有保障。

小煤矿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35%左右,但事故死亡人数则高达70%以上。

2004年已评估的小煤矿中C、D两类矿井比重仍占到了46%。

  3.我国高瓦斯矿井多,易发生灾害事故

  与各主要产煤国相比,我国的煤炭赋存条件较差。

95%以上是井工矿,其中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占一半左右,煤层有自燃发火的矿井占50%以上。

海州立井、陈家山煤矿、大平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

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煤层内压力增大,瓦斯事故灾害危害性加大。

而目前国内外在瓦斯灾害的机理、预测和控制上,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有效的办法。

华北地区的煤炭开采受奥灰水威胁比较严重。

  4.职工队伍素质差,违章作业严重

  目前在煤矿井下一线作业的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作业问题相当严重。

近年来,煤矿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90%以上是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

如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嫩草冲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他们不执行停电撤人制度,不进行测风、不检查瓦斯、不统一管理矿灯,导致“4.3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2人。

黑龙江省七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3.14”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人在巷道停风情况下仍在作业,并违章在井下更换灯泡,引起瓦斯爆炸。

  煤矿技术人员“断代”、流失也很严重。

由于煤矿工作苦、脏、累、险,而收入又不高,矿业院校和采矿、地质等专业招生不足,分配到煤矿的学生也留不住。

阜新矿业集团6年来不仅没有新进采矿专业毕业生,而且还流失500名中青年技术人员。

  5.一些地方公职人员官煤勾结,腐败渎职,充当煤矿“保护伞”

  煤矿安全监管中的渎职犯罪,也是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近年来,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是安全监管中的渎职犯罪。

2003年至今年3月,山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的煤矿生产事故中的渎职犯罪就有89件97人。

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11.7%。

今年1~3月,该省立案侦查此类案件已达22件23人。

  个别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监管人员利令智昏,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之便,私自办矿,执法犯法。

如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新富煤矿三区一采“3·14”瓦斯爆炸、死亡18人的事故就很典型。

该矿经营者彭国财系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其兄彭贵财是七煤集团副总经理。

彭国财利用这种关系,给彭贵财充当保护伞,将不具备“五统一”条件的矿井列入“五统一”,并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在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突击出煤;事故发生后,又推卸责任,逃避赔偿,干扰事故善后处理,构成严重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

目前,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已给予彭国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彭贵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个别地方政府公职人员搞权钱交易,丧失原则,同意违规生产。

如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煤矿矿主为了不执行关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D类矿井停产整顿的指令和奉节县煤炭工业局停产整顿的要求,在第二次找乡长恢复生产未果的情况下,第三次送乡长5000元,得到了该乡长的批准,恢复生产,最终导致“3·17”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

  认真分析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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