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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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SF–2018–0708        合同编号:

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项目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0一八年九月

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邮箱:

           ;

邮编:

  ;

地址:

                   。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邮箱:

           ;

邮编:

  ;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

物业项目类型: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

物业项目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项目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项目构成》见附件2;《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见附件3)。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物业综合性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不含建筑幕墙)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四害消杀防疫、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和安防、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和车位经营的协助管理;

(八)装饰装修的协助管理和服务;

(九)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政府要求)》详见附件4。

第三条 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具体提供以下服务:

1.                               ;

2.                 ;

3.                ;

4.                 ;

5.                 。

甲、乙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建筑幕墙管理委托协议。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

2.                 ;

3.                ;

4.                 ;

5.                 。

第五条 对业主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相关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另行商定。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前期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政府要求)》的具体要求,且不得低于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企业承诺)》详见附件5。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

-5-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支付。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乙方包干使用,并享有盈余或者承担亏损。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的相关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3.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上述范围使用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酬金制。

-6-

1.物业服务企业按专有部分面积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由业主享有结余或者承担不足。

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3.乙方酬金  (每月/每季/其他)按照    %或    元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4.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的相关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5.物业服务支出应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由全体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所有,可用于抵扣业主所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乙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乙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十条 属于同一个物业区域但分期开发的,如各期物业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同,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

1.                               ;

2.                 ;

3.                ;

4.                 ;

5.                 。

第十二条 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用途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本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

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属于甲方或自有产权业主所有的,由甲方或自有产权业主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按 (每月/每季/其他)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收入中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如下约定:

              。

乙方应当按照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公布共用水电单价、用量、金额、分摊等情况。

业主、业主大会对相关情况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者协助供电、供水部门及时答复。

  乙方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入列支。

-7-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已具备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应当自甲方书面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

房屋交付后空置的也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    (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物业服务费。

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采用       (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

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

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

(一)已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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