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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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范doc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统一联合测绘技术标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本规程。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技术规程。
1.2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GB/T2260)
2《测绘基本术语》(GB/T14911)
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
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
5《1:
5001: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7《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
8《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
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10《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2009)
12《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
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16《住宅设计规范》(GB/T50096)
1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19《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
2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
21《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GB/T17986.2)
22《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2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24《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2002)
2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6《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27《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28《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
29《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1.3基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平面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采用1:
500。
1.4精度要求
(一)点位测量精度
1房屋界址点、细部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5m,限差不超过0.10m。
2房屋建筑之外,明显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隐蔽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10m。
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0m。
(二)长度、高度测量精度
1房屋边长、层高的测量的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14+0.0007D)m,限差不超过±(0.028+0.0014D)m。
2建(构)筑物底层至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施测困难或非特征部位可放宽0.5倍。
3面积测量精度。
建筑面积的中误差不超过±(0.02
+0.001S)㎡,限差不超过0.04
+0.002S㎡。
1.5计量单位及取位要求
1点位坐标单位为米(m),测量成果取至0.001m,汇总成果取至0.001m;高程点注记取至0.01m。
2长度、高度单位为米(m),测量成果取至0.01m,汇总成果取至0.01m。
3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计算成果至0.0001㎡,汇总成果取至0.001㎡。
2测绘条件及内容
2.1测量条件
2.1.1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一)未分期开发的项目
1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施工排栅已拆除;
2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用房、围墙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3市政、规划公建配套工程(包括附属用房),绿化建设工程,停车位已建设完毕。
(二)分期开发的项目
1最后一期的要求与前款相同。
2其余各期只要求该期建筑已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该期用地范围内的施工排栅和其他需拆除的建(构)筑物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即可。
2.1.2不动产测量
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含隔墙)和外墙装修,施工排栅已拆除;
2.1.3人防工程测量
1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能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和平战转换要求;
2各种设备、设施试运转合格,能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和平战转换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各类人防门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4施工排栅已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2.2测量内容
2.2.1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1现状地形图测绘(建设用地红线外扩30米)
2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测量与计算;
3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测量;
4建筑物高度测量;
5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独立用地时应测量用地面积;
6绿地面积测量;
7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测量的其它要素。
2.2.2不动产测量
1宗地图测量:
2共有建筑面积测量;
3公摊建筑面积测量;
4建筑物高度测量;
5建筑物层数测量;
6界址点测量;
7房屋分户测量;
8房屋分层测量。
2.2.3人防工程测量
1建筑场剖(立)面图测量;
2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征点坐标点采集,各地下分层净空高量算;
3各功能层面积计算(人防与非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地下各功能层使
用面积等)。
3联合测绘
3.1资料搜集
3.1.1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3.1.2不动产测绘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规划报建图纸;
4其他依据。
3.1.3人防测量
经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东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2控制测量
3.2.1平面控制测量
3.2.1.1联合测绘平面控制应起算于东莞市城市等级平面控制点。
当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2011的要求进行加密。
当采用GNSS测量方法布设时,宜使用DG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技术施测。
3.2.1.2联合测绘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3.2.1.3联合测绘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导线测量、GPS测量(包括GPS-RTK测量)等方法。
3.2.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1.4的规定:
附合导线长度
平均
边长
导线全
长相对
方位角
闭合差
测距
中误差
测角测回数
测距
测回数
测距
一测回
(m)
(m)
闭合差
(”)
(mm)
DJ2
DJ6
(单程)
读次数
1500
120
≤1/6000
≤±24
≤土15
1
2
1
2
表3.2.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
1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2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
3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
3.2.1.5GPS测量的技术要求按照《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二级GPS控制测量技术要求执行,闭合环或闭合线路边数不大于10条边。
表3.2.1.5GPS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m)
点位中误差(cm)
相对
中误差
起算点
等级
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km)
测回数
二级
≥300
≤±5
≤1/10000
四等及以上
≤6
≥3
3.2.1.6单基准站GPS-RTK方法进行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GPS-RTK测量时为求解转换参数,应至少联测3个已知高级控制点,使用的已知控制点应均匀分布在测区及周边;
2高级控制点所组成的平面图形应对相关的RTK流动站点有足够控制面积,并对GPS基准站坐标系统进行有效检核;
3GPS-RTK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
4GPS-RTK流动站不宜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观测;
5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
6观测应在得到RTK固定解,并收敛至毫米级、水平精度(HRMS)小于2cm、垂直精度(VRMS)小于3cm且稳定后开始记录,记录的数据应是固定解结果;
7每测回的自动观测个数不应少于十个观测值(在电子手簿的观测次数或观测时间中进行设置),每次读数的坐标分量较差应不大于10mm,取平均值作为定位结果;
8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置过基准站后,应检测至少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
检测点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5cm;
9GPS-RTK测量控制点应进行100%外业校核,校核可按图形校核或进行同精度导线串测校核进行。
3.2.1.7采用网络RTK方法进行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网络RTK作业地点应位于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
2网络RTK作业要求及精度与校核要求参照本标准第3.2.1.6条相关规定执行。
3.2.2高程控制测量
3.2.2.1联合测绘高程控制应在东莞市城市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
当地等级高程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2011要求进行加密。
3.2.2.2联合测绘高程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3.2.2.3联合测绘高程控制的施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PS高程测量等方法。
3.2.2.4水准测量应起闭于东莞市等级高程控制点上,可布设附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
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km。
水准仪级别应不低于DS10(i角应小于30")。
仪器至标尺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路线闭合差应在±40
mm之内(L为路线长度,km)。
在山地每千米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应在±12
mm之内(n为测站数)。
3.2.2.5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表3.2.2.5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
仪器类型
中丝法测回数
垂直角较差、指标差较差(")
对向观测高差、单向两次高差较差(m)
各方向推算的高程较差(m)
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
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
高程导线
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m)
高程导线(mm)
DJ6
1
对向1单向2
≦25
≦0.4×S
≦0.1
±0.05
±40
注:
S为边长(km);ns为边数;D为测距边边长(km)。
3.2.2.6GPS高程测量的观测应符合3.2.1节中的技术要求,GPS高程测量时,应重合或联测一个以上的校核点,较差应符合表3.2.2.6的规定。
表3.2.2.6GNSS高程测量主要的技术要求(单位:
cm)
平原
山区
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
测量
中误差
限差
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
测量
中误差
限差
≤±3.0
≤±5.0
≤±10.0
≤±4.5
≤±7.5
≤±15.0
4数据采集
4.1地形图测绘
4.1.1建筑物角点和拐点必须实测坐标,圆弧的边至少测三个点,弧线较长时应适当加密点数。
4.1.2地形图的各种符号应按国家现行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
4.2±0.00标高、边长、层高及建筑高度测量
4.2.1实测±0.00标高、各层高、天面各设施用房高、女儿墙高数据。
若地下室边线超出首层边线,还应实测地下室覆土厚度。
建筑内有夹层的还应实测夹层的高度。
4.2.2±0.00标高可采用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宜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成果应取用中数。
4.2.3各层高、天面各设施用房高、女儿墙高、夹层高度可用手持测距仪、钢尺实量等方法施测,如层高直接丈量困难,可采用净空高加楼板厚的方式测出层高。
丈量两次量距较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5mm,结果应取中数。
4.2.4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或实量法。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应大于±10cm,成果应取用平均值。
4.2.5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建筑的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
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边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至1.2米,使测线两端符合房屋边长。
4.2.6当需要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垂直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1米处进行测量。
4.2.7已竣工建筑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图形,且无建施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沿该图形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4.2.8当建筑的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较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时而又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相应总边长值。
如图所示的AB总边长,可使用全站仪实测A及B点坐标后计算AB边长。
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测量时可采用假定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尽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图3.3.6
4.2.9当测量边长或测量高度扣除抹灰和装饰厚度后与设计高度较差的绝对值在(0.028m+0.0014×D)之内(D为高度,单位为“m”),可取设计值。
4.3指标计算
规划指标及人防面积的计算应按《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动产面积计算应该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5成果提交
5.1联合测绘成果包括《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测量)》及《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人防工程测量)》。
5.2建设工程申请单体规划条件核实时,《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工程概况
2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结论
3建筑单体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测算对照表
4问题对照图
5建筑单体实测面积统计表
6建筑物层高测算表
7建筑立面现场实拍图
8建筑物特征点实测坐标表
9建筑间距、退让测算示意图
10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地形图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最后申请总图规划条件核实时,除上述内容外,《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测算对照表
2公共服务设施测算对照表
3绿地分布测算示意图
4停车位测算示意图
5公共服务设施测算示意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3《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测量)》应包括:
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受理委托说明;
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成果目录;
3房屋建筑面积汇总表;
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
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明细表;
6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统计表;
7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表;
8宗地图;
9房屋分层图;
10房产分户图;
11房屋界址点表;
12附件。
5.4《东莞市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人防工程测量)》应包括:
1人防工程调查表;
2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成果明细表;
3人防工程测量剖(立)面图;
4人防工程功能分区及面积计算图;
5人防工程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