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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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

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安全教育和培训。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8.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9.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10.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落实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1.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1)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2.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1)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2)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

(3)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3.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资质和安监部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质钻(坑)探作业,严禁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对其所属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核。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

其中: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区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备案;自治区地质勘探单位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旗县区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1.备案范围

在自治区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项目

2.备案程序

(1)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2)盟市安监局备案:

自治区地质勘探单位向盟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盟市安监局备案。

(3)旗县区安监局登记:

地质勘探单位凭自治区安监局、盟市安监局审核通过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安监

局进行登记,旗县区安监局对备案项目应反馈备案登记回执

单(见附件3)。

3.备案审核

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

4.备案公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查项目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统一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各盟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每月上报至自治区安监局。

五、加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注明对应的作业内容:

地质钻探、地质坑探或地质钻探坑探。

2.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3.要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

对未

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4.对地质勘查项目分项工程发包、租赁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5.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地质勘查项目工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在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活动,一律吊销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抄告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加大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有坑探工程的地质

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应设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编写要求见附件4)应由具备地质勘探设计和探矿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审查材料见附件5)。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安监部门参照“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程序和要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附件:

1.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登记回执单

4.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要求

5.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评审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1: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

申报表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表说明

一、登记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颁发机关

二、主管单位为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

三、地质勘查项目主要负责人意见签署意见为:

同意上报。

四、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为:

经审查,材料齐全,同意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审查。

五、审查人签署意见分为两类:

1.经审查,该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建议予以备案;2.经审查,该单位申报资料不齐全(缺、、、),建议待以上材料补充完善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

六、监管一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为两类:

1.拟同意该单位备案,呈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签;2.拟不同意该单位备案,待有关材料补充完善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呈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签。

七、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为两类:

1.同意备案;2.不同意备案。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备案表

备案编号:

地质勘探

单位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事业单位登记或营业执照颁发机关

主管

单位

事业单位或营业执照登记号

 

登记日期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地质勘查资质颁发机关

资质类别

等级

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号

有效期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持证情况

地质勘查

项目名称

地质勘查项目所有权人地址

勘查项目地址

普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

设计

工期

地质勘查

项目周期

勘查矿种

勘查方式

 

勘查面积

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

 

项目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号

有效期

项目安全

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证号

有效期

安全资格证号

有效期

特种作业

人员数

持证情况

地质勘查项目所有权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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