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方政府签署的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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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方政府签署的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
XXX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
X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XXX市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XXXXXX产业园项目
(一)建设内容
本项目一期投资15000万元,占地约90亩(以土地出让合同确认面积为准)。
1、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项目拟建仓库2栋,其中2层仓库1栋,建筑面积约为24000平方米,1层仓库1栋,建筑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1栋,建筑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职工宿舍1栋,建筑面积约为7500平方米;其他设施约7500平方米。
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2、项目设备投入:
详见项目设备清单作为附件一。
(二)功能用途
以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建设符合管理标准的冷库、阴凉库和常温库,配套建设营运管理中心、员工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进行药品、器械及其他产品的销售。
(三)经营模式
1、商业模式:
自建并以乙方自营为主,同时引进大型医药类生产企业、医药贸易企业在本项目设立销售中心入驻经营。
通过医药类产品的销售、配送获得销售收入和配送服务等相关收入。
2、经营活动:
(括号里打√)
(√)销售:
项目公司发生的商品(货物)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等);
(√)运输:
项目公司为他方提供运输服务;
(√)仓储:
项目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仓储服务;
(√)装卸:
项目公司为他方提供的装卸服务;
(√)加工:
项目公司为他方提供的加工服务;
(√)配送:
项目公司为他方提供的配送服务:
()其他:
。
(四)项目涉及的税费:
根据乙方业务营运布局,项目公司在注册地应缴纳税费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括号里打√):
(√)增值税
(√)项目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
。
(五)经济效益
该项目一期投资15000万元;该项目自建成并实际投产经营之日起,产业园区(本项目所有入驻企业)预计年销售收入为100000万元以上,预计年税收贡献3000万元以上。
(详细情况及数据见乙方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二、项目用地
(一)本项目规划用地约160亩,其中项目一期用地约90亩,位于XXX经济开发区XXX路以南、XXX路以北、XXX大道以西、XXX路以东地块范围内。
预留二期用地约70亩,具体位置与本项目一期用地在同一地块,并需要另行签订《项目投资合同》,预留期为项目符合本合同约定推进且投产后1年以内。
(二)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价为准,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三、项目公司
本合同项目公司系指乙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投资于XXX市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运输公司、销售公司、仓储公司、加工公司、配送公司等。
(一)投资公司:
乙方负责在XXX经济开发区投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土地获取、投资建设、资产管理和引进医药销售企业入驻园区经营,为入园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乙方股份比例不低于75%,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且注册资本金必须于注册成立后5年内全额实缴到位。
甲方同意由该项目公司对入园企业的奖励优惠政策进行申报和结算。
(二)运营公司:
乙方负责引进XXX(湖南)有限公司等企业入园经营。
非从事医药销售的企业不能入驻本园区。
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和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应立即向甲方出具承诺函(附件二:
《承诺函》)。
承诺项目公司为乙方共同履约的执行单位,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出让。
甲方承诺:
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本项目第一期用地进入土地出让程序。
出让土地为净地出让,地面附着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由甲方负责解决。
地块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
土地平整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
甲方保障项目具备施工条件,本项目取得开工建设合法手续后,甲方向乙方发出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
(二)政策支持。
甲方结合本项目的经济贡献总额,对项目给予对应的奖励(奖励不和XXX市本级其他优惠政策重复计算)。
具体为:
1、经营贡献奖励。
(1)奖励条件:
本项目按约定投入运营,且年度税收贡献(以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实缴税收计算)达到约定目标的,则对本项目按约定投入运营之后给予5年时间的奖励。
(2)奖励标准:
按约定投入运营后,前三年以10万元/亩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后二年以15万元/亩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若后二年内年税收贡献超过20万元/亩的,对超过20万元/亩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标准给予奖励。
(3)本项目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亩时,可申请“一事一议”奖励优惠政策。
2、高管人才奖励。
(1)奖励条件:
项目公司按约定投入运营,且当年达到经营贡献奖励条件,对在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公司股东、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总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为按约定投入运营后给予不超过5年时间的奖励,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其中,董事长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4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3、规费优惠。
按照XXX市《关于全力支持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优惠政策,对所涉XXX市本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予以优惠,对经营性收费协商收取。
(三)项目服务
1、甲方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环评、立项和工商注册以及相关营运证照、手续等。
2、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村、农户的关系,处理纠纷,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3、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不动产权证延迟发放期间因土地证件产生的相关问题。
(四)监督管理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履约情况。
建立由甲方、园区、国地税、工商和乙方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重点从履约管理、税收征管、市场监管等方面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乙方应配合甲方监督履约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权限依法提供建设、经营、税务方面的资料、报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设立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甲方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公司(投资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并完成独立法人公司的注册登记。
2、乙方应当于本项目全部或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2月内,向甲方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公司(运营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并完成独立法人公司的注册登记。
XXXX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须整体迁移至本项目,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运营主体。
3、乙方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甲方辖区。
4、项目公司注册完成的30日内,必须在临空区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各项备案手续,结算地和核算地均为临空区,项目建成运营后必须实现就地销售、就地结算、就地核算、就地申报、就地缴税。
(二)项目建设
1、本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乙方必须拟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并报甲方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
(附件三:
《建设方案》)
2、乙方接到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建设周期为18个月,乙方必须按期竣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工时间延迟的,经双方核实确认,竣工期限顺延。
3、建设要求:
(1)本项目容积率在1.2以上、建筑系数在40%以上、绿化率10%-15%,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高于用地面积的7%。
(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2)本项目平面规划设计、项目所需的施工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实施单位须报甲方及市直有关部门审定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乙方若未按建设标准执行,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行使处置权。
3、该项目一期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亿元。
(三)运营管理
1、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月内,乙方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报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附件四:
《运营方案》)
2、乙方承诺,运营后前三年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0万元/亩,第二个三年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5万元/亩,以后每年税收贡献不得低于20万元/亩。
3、自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本合同项目必须投产即实际投入运营。
4、乙方承诺:
租赁或入驻乙方的各类企业必须在XXX临空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依法纳税并接受甲方备案管理。
5、乙方及租赁、入驻企业不得从事涉及危化品的仓储和物流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
乙方完成经核准施工图全部建设内容,方可申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若乙方需要提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可在正常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之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国土部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审核材料,依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地块不动产权证。
若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国土部门停发不动产权证,并有权收回项目地块,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乙方不能擅自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能减少项目投资规模,乙方在本辖区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公司)不得随意对外转让股权。
3、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须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利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项目公司管理人身份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项目涉及IPO、新三板上市、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整体收购并购、因司法程序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乙方有义务充分披露将本合同相关内容,并有义务告知并督促受让方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利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项目公司管理人身份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约谈制度
乙方出现下述情形的,甲方有权启动约谈程序。
(一)年度建设进度不足合同约定进度60%的;
(二)合同约定的主要设备、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未达合同最低约定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司纳税申报地的。
经通知乙方主要负责人两次不参加约谈或者经两次约谈乙方不提供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或虽提供整改方案但未执行回归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或者可视为乙方放弃项目单方终止履行本合同。
甲方有权追回已提供给乙方的全部政策优惠、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甲方约谈整改不到位的,乙方无权享受本合同约定当年的优惠政策或者扶持政策,且甲方有权追回已向乙方提供的各项优惠或政策扶持,同时收取乙方相当于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1、乙方项目公司设立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2、乙方项目公司及租赁、入驻乙方的企业未在甲方园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未依法属地申报纳税的;
3、乙方项目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本合同约定70%的;
4、乙方项目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有效运营,年税收贡献低于每亩10万元;
5、乙方项目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未向甲方报备的;
6、项目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内将主要经营办事机构迁入XXX市经济开发区,或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主要经营办事机构事实上迁出XXX市经济开发区的;
7项目公司改变主要合作方而未事先依约向甲方申明并报备的;
8、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项目公司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实行协议退出,协议不成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乙方项目地块,并收取乙方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违约金。
1、乙方因自身原因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建设后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以上的;
2、在双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已开工建设,但竣工后实际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50%的;
3、在双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已开工建设,但竣工后实际投资额占承诺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足50%的;
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运营,前五年内连续两年税收贡献低于本合同承诺的年纳税额度的;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将相关设施改为其它用途的;
6、未经甲方同意变更项目内容、减少项目投资规模。
(四)因乙方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强制乙方退出,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乙方项目地块,并收取乙方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违约金。
1、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满24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2、在双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已开工建设,但竣工后实际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的;
3、在双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已开工建设,但竣工后实际投资额占承诺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足25%的;
4、建成投入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2个月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2个月。
5、乙方事实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的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6、乙方擅自改变甲方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公司用地规划的;
7、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用地的。
8、XXXX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整体迁至本项目经营的。
(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项目用地出让金的5%-10%的标准收取甲方违约金、追索损失赔偿和单方解除本合同等措施,甲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1)未履行合同约定,给乙方经营带来严重损失,接到乙方通知后未予改正的;
(2)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改变项目宗地面积及区域,接到乙方通知后未予改正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本项目宗地另作他用,接到乙方通知未予改正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进行奖励;
(5)无故单方面终止奖励政策;
(6)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八、责任免除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
3、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情况的;
4、发生以上免责事由,任何一方应在免责事由发生后的一周内告知对方,并在告知后的五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双方协商后,双方均可免责。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的有效送达地址。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3、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附件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公章):
X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