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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购房众筹项目协议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办公楼项目众筹协议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办公楼项目众筹协议

重要提示:

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协议(包括附件)的全部内容。

您在签字确认后即构成您对本协议所述内容的同意,本协议自您确认并根据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后即对您产生法律效力。

当您同意支付,即视为您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及约束,并自愿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认购价款。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可以不进行后续操作。

本《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众筹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xxxxxxxxxx(以下简称“发起人”)和(以下简称“投资人”)订立。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发起人系xxxxxxxxxx有限公司投资人及股东、总经理。

2.发起人通过交易安排拥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众筹标的,并拟转让该等众筹标的;

3.投资人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市场投资人;

4.发起人拟同意以认购价格将众筹标的份额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拟同意以认购价格自发起人处受让众筹标的份额。

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一、定义

如无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1.保密信息:

指本协议第10.1条所规定的含义。

2.本协议:

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

3.不可抗力事件指:

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4.超筹:

指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含义。

5.到期日:

指依据本协议第6.2条约定,由发起人向投资人回购众筹标的份额之日。

6.发起人:

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

7.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8.投资人:

接受邀请有意参与项目投资的特定投资人。

9.投资金:

投资人参与项目投资而投入的资金。

10.交易安排:

本协议第2.2条所规定的含义。

11.年化收益:

本协议第2.2.2条第

(1)项所规定的含义,“年”按365日计算。

12.认购价格:

本协议第3.2条所规定的含义。

13.认购价款:

投资人根据认购价格向发起人支付的价款。

14.实际众筹资金:

众筹项目下发起人通过众筹方式最终取得的投资人购买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价款。

15.收益派发日:

本协议第5.1条所规定的含义

16.收益起始日:

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收益起始日。

17.退出收益:

本协议第2.2.2条第

(2)项所规定的含义

18.项目成立日:

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项目成立之日

19.再转让受让方:

指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由投资人向其转让所持众筹标的份额的主体。

20.众筹标的份额:

本协议第3.1条所规定的含义

21.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发起人证明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凭证。

22.众筹成立:

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含义

23.众筹期:

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众筹期。

发起人保留提前终止众筹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众筹期以通知公告为准。

24.众筹规模:

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资金规模。

25.最长持有期限:

本协议第6.1条所规定的含义。

二、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

2.1根据本协议约定,发起人向投资人转让众筹标的份额,且拟将转让众筹标的份额取得的实际众筹资金通过交易安排最终投资于购置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物业,再通过年化收益和退出收益等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投资人同意认购众筹标的份额并有权取得众筹标的份额对应的投资收益(按上述方式及本协议进一步约定所定义的众筹项目简称“办公楼众筹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办公楼众筹项目仅作为商业推广名称,不应被视为发起人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人做出了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回报的承诺,发起人有权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发起人自身需求,更换该等商业推广名称,且无须提前通知投资人,但发起人应在该等商业推广名称更换后及时予以通知。

2.2办公楼众筹项目的交易安排

2.2.1交易安排

发起人拟联合其他投资人,通过众筹方式筹集资金,将实际众筹资金投资于购置办公楼物业,并以第2.2.2条所得收益分配给投资人。

根据实际众筹资金及投资人投资资金最终到位情况,发起人有权确定最终投资的物业项目。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发起人有权选择或更换部分物业项目。

2.2.2收益来源与分配

办公楼众筹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年化收益

和退出收益,具体收益来源及其分配方式如下:

 

2.3关于办公楼众筹项目的相关项目要素,请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三、认购众筹标的份额

3.1认购众筹标的份额

本次众筹标的总份额为份。

(依据为房产的实际面积)

投资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发起人认购本协议投资人实际认购信的众筹标的份额(以下简称“众筹标的份额”)。

3.2认购价格

每份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单价为人民币(办公楼每平米单价)元,投资人认购的总金额为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所列金额,最终认购价格按实际成交的众筹标的份额对应的总金额为准(以下简称“认购价格”)。

3.3认购价款的支付

投资人同意,按其认购众筹标的份额,于年月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认购价款支付至发起人个人名下的账户。

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最终确定的投资人购得的众筹标的份额,发起人可按本协议约定使用;

投资人同意,认购价款一旦支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投资人无权要求发起人返还。

3.4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在投资人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的前提下,发起人于收益起始日向投资人确认其受让的众筹标的份额,并提供相应的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双方一致同意,众筹标的份额凭证系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最终证明,本协议项下众筹标的份额所对应的众筹标的自投资人取得众筹标的份额凭证之日起全部转让予投资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自取得众筹标的份额凭证之日起取得并享有众筹标的份额所对应的各项权利、权益、收益。

3.5众筹成立

以下任一情况即视为众筹项目众筹成立:

1)众筹成立

本项目自项目成立日起成立。

2)超筹

如投资人实际认购的资金超过众筹规模(以下简称“超筹”),双

方一致同意,发起人有权在收益起始日之前自行确定并向投资人分

配实际认购份额,本次众筹成立。

发起人有权视情况将超筹资金按

投资人原支付路径返还予相应投资人。

四、众筹标的份额的再转让

4.1众筹标的份额的再转让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投资人可向再转让受让方转让众筹标的份额。

(1)投资人及再转让受让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若投资人或再转让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其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2)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凭证超过个月;

(3)再转让受让方已通过所有众筹人的身份认证和风险评测,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

(4)投资人和再转让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束。

4.2投资人应出示其拟再转让的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投资人与再转让受让方就再转让的众筹标的份额的数量和价格另行达成一致后,由投资人、再转让受让方及发起人订立本协议附件二《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再转让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再转让资金的支付和结算,该两方之间就转让交易如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由该两方自行解决,与发起人无关。

五、收益计算和支付方式

5.1众筹标的份额凭证项下对应的众筹标的份额自收益起始日起开始计算收益,自年起每一年的月日为收益派发日(以下简称“收益派发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2发起人将在收益派发日向投资人支付前一年度截止至当年月日的年化收益;若第一年度的收益周期不满365天,则按日折算;若最后一期不足一年的,则当年度年化收益按日折算并于到期日与退出收益一并向投资人支付;发起人在到期日向投资人支付退出收益。

发起人支付完毕上述全部收益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发起人或交易安排的相关方均不再负有向投资人支付任何收益的义务。

5.3发起人将根据本协议第5.2条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各项收益,收益将于收益派发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如遇非工作日,到账日期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4发起人将通过定期发布众筹项目涉及的收益计算和支付情况。

六、众筹标的份额的持有期限和回购

6.1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期限最长为年,从项目成立日起算,最迟于第个收益派发日届满(以下简称“最长持有期限”)。

如于最长持有期限期间,发生本协议第6.2条所述情形,投资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的安排以且仅以退出收益作为对价向发起人出售其持有的全部众筹标的份额。

在前述情形下,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发起人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安排将退出收益和末期年化收益支付至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终止。

6.2自第三个收益派发日之后,发起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向第三方出售所购众筹物业,并以相应的退出收益作为回购众筹标的份额的全部对价。

6.3除本协议第6.2条情形以外,发起人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回购投资人持有的众筹标的份额。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

八、提前终止

8.1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在发生后三十日内未解除,发起人有权通过通知投资人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提前终止。

8.2双方一致同意,在下列情况发生后,发起人有权单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发起人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

(1)涉及众筹项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认定众筹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2)因相关税务法律法规、政策、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的收益减少。

8.3在本协议根据本条约定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返还投资人已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

发起人已向投资人派发的收益,投资人无需返还;自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发起人无义务再向投资人派发收益;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九、税费承担

9.1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将根据现时或将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相关的纳税及申报义务。

9.2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及本协议附表和附件中有关众筹项目预期收益均是指投资人的税前收益。

9.3双方一致同意,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须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十、保密

10.1双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0.2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等专业顾问,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该等雇员、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等专业顾问应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以防止该等雇员、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等专业顾问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10.3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十一、通知

11.1联系信息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挂号信函、传真或快递方式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到达日:

(1)电子邮件、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当日;

(2)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3)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4)传真: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2日;

(5)快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11.2若被通知方拒收或者因变更联系方式但未通知对方等而未能送达的,则发出之日为到达日。

11.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十二、权利保留

12.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

所有权利放弃或追究责任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12.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不受影响,且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济南,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

14.1本协议自投资人点击确认并根据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后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14.2本协议所附的附表和附件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已订明、构成及包含有关本协议项下众筹项目的完整协议以及投资人和发起人对于本协议项下众筹项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附件一:

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要素

1.项目名称:

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

2.项目期限:

20年月日至年月日

3.项目类型:

购置办公楼投资项目

4.项目基础资产:

房产项目位置:

5.交房时间:

预计年

6.发起人:

xxxxxxxxxx

7.项目信息公布及权益展示平台:

众筹委员会QQ群

8.众筹对象:

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通过风险评测的、具备一定经

济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特定投资人。

9.众筹规模:

人民币元。

10.众筹期:

20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起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众筹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众筹期以公告为准。

11.众筹标的份额认购价格:

元/份

12.认筹区间:

认筹起点份额为份,超出部分以份递增;

最高认筹份

13.项目成立日:

办公楼购买合同签订日,项目成立日可能随项目众筹期的延长相应顺延

14.收益起始日:

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租金收益起始日为房产实际交付使用日起算,具体日期见租赁合同;投资补贴收益起始日自办公楼购房合同签订日起计算,总时长为五年。

15.收益派发日:

自项目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每年1月31日,逢节假日顺延。

 

附件二:

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再转让协议

本《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再转让协议》由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的转让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就转让人持有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凭证转让予受让方的事宜约定如下:

1.转让人同意将其持有的拟转让的特定份数众筹标的份额以元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该等转让价款受让该等特定份数的众筹标的份额。

2.受让方同意将上述众筹标的份额涉及的转让价款银行转账法方式支付至转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到达转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对应的众筹标的份额凭证转移至受让方名下。

各方同意,众筹标的份额凭证系转让人和受让方持有众筹标的份额凭证的证明,转让人和受让方之间的任何纠纷与发起人无关。

4.受让方同意,自其在取得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凭证后即作为本协议附件《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受到该等协议的约束,但是上述协议第4.1.1条不在此限。

 

附件三:

投资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您在投资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参与本次投资前,请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规定的特定投资人的标准,并完全明白本次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次投资的资金投向、分配方式、潜在风险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审慎考虑后作出是否投资本众筹项目的决定。

在投资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后,您应随时关注本项目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作为参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的投资人,您应自行承担投资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监管风险: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可能发生变化,

导致无法实现您的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2)流动性风险:

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下的众筹标的份额须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且存在受让方的前提下方可转让,上述安排可能存在导致您无法将投资随时变现的风险;

(3)预期收益风险:

本协议有关众筹项目收益的描述均为预期收益,本项目存在由于特定原因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和投资本金保障的风险;

(4)成交风险:

由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众筹项目存在众筹资金上限,您所提交的认购请求可能无法最终达成,您由此无法获得收益或投资;

(5)管理风险:

受管理人员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

可能对物业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存在影响预期收益的风险;

(6)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7)操作风险:

因您的过错操作导致的风险,该等过错操作包括但不限

于:

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账户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您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或手机被第三方侵入、您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8)其他发起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风险。

以上并不能揭示您投资众筹项目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

情形。

您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众筹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

您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您承诺并保证已认真阅读本投资风险提示书,理解以上所揭示的所有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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