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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受理材料清单.docx

船舶登记受理材料清单

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识别号申请

船舶名称(初次申请)

所有权登记(国内新建船舶)(含补发所有权)

所有权登记(国内二手船舶)

所有权登记(进口新建船舶)

所有权登记(进口二手船舶)

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换、补)发(包括试航)

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的说明

临时国籍、配员证书签发(其他)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变更所有人名称、经营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变更经营人

变更船舶技术参数

变更船舶共有情况

变更船舶名称

变更抵押权登记

变更光租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注销所有权、国籍、配员证书

注销光租登记

注销抵押权登记

注销国籍证书

废钢船登记

游艇备案申请

游艇俱乐部备案申请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国内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原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

识别号预约单

打印件,加盖公章

3

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船舶建造合同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6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声明文件

原件

7

船体说明书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8

总布置图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9

外文版合同或文书的中文译件

原件。

可由船厂翻译,加盖船厂公章。

国内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原件

2

识别号预约单

原件,加盖公章

3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5

船舶所有权证书

复印件

6

船舶检验证书(CCS或ZC)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从境外购买、光租船的船舶识别号申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原件

2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3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4

进口游艇登记备案证明书(进口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船舶技术资料(进口新建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5

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二手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6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7

船舶买卖合同或光租合同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8

外文版合同或文书的中文译件

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或翻译专用章。

9

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关于船舶识别号申请的要点提示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1.2011年1月1日前已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船舶;

2.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二、关于申请时间

1.2011年1月1日前已经登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可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

()查询授予的船舶识别号,并打印相关凭证。

2.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3.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4.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造但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建造完工前(不晚于2011年4月1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5.由一艘船舶拆分成几艘船舶或者由几艘船舶合并成一艘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开工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至2011年1月1日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完工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船舶名称(初次申请)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一式一份

原件,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国内二手船舶,如要使用原船名的,还需提交由原船东出具的同意继续使用原船名的文件。

2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3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4

验资报告(限中外合资企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中资比例占50%以上。

5

建造合同(新建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6

船舶买卖合同(购买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7

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8

光船租赁合同(光租外国籍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9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购买船舶)

复印件

10

外文版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书的中文翻译件

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或翻译专用章

11

翻译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盖公章

12

船舶识别号证明材料

打印件盖公章

13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进口二手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委托书或授权书中需明确授权事项、被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及授权期限等,落款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不应晚于受委托事项的发生时间。

3、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4、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所有权登记(国内新建船舶)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已申请过船名)或《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同时申请船名)

原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字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共有船舶,所有人名称处需加盖所有共有人的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3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当事方营业执照可仅提供复印件,无需校核原件。

4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合同当事方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验资报告(限中外合资企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中资比例占50%以上。

7

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新建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及融资租赁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在有效期内。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进口船舶的,运力批文上需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8

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

原件

9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船舶)

原件

10

船舶交接文件

原件。

需明确产权转移的具体日期。

11

船舶技术资料

见提交材料说明

12

船舶彩色照片

13

船舶识别号

打印件加盖公章

14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

共有协议)

原件

15

重要日期确认文件(包括开工和完工)

原件,新建500总吨以上海船。

注意事项:

1.具备申请《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2.申请补发所有权证书需先委托上海海事局登报公告,登报公告的申请材料包括:

遗失说明(需包括遗失的证书名称及登记号、遗失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原件校核)、经办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原件校核)、委托上海海事局办理证书遗失登报公告的委托书、遗失证书的复印件(如有,加盖公章)。

连续三期登报最后一期报纸刊登日期满3个月后提交补发证书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上述2、4和三期报纸、一张正横船舶照片。

3.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4、新建500总吨以上海船的,申请人需及时与建造地海事机构联系,尽快寄出给我局的重要日期确认文件,最迟需在领证前收到。

提交材料说明

1、船舶技术资料: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复印件,并原件校核)或船舶入级证书及其他全套船检证书(正本复印件,并原件校核)或船舶技术概要、船体说明书、轮机说明书、吨位计算书等船舶技术资料(适用于上海本地新造游艇,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2、船舶彩色照片(五吋五张)要冲印,不要打印,不要翻拍:

包括正横二张、侧艏一张(应包括整个船身)、船尾一张、烟囱一张。

3、船名书写要求:

船首两侧书写船名(自左向右),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两行);船尾正中书写船名和船籍港,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四行平行)。

注:

如因船尾干舷高度太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时,可只书写船船籍港,但须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的原因说明)。

所有权登记(国内二手船舶)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已申请过船名)或《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同时申请船名)

原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如要使用原船名的,还需提交由原船东出具的同意继续使用原船名的文件。

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字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共有船舶,所有人名称处需加盖所有共有人的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3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当事方营业执照可仅提供复印件,无需校核原件。

4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合同当事方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验资报告(限中外合资企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中资比例占50%以上。

7

船舶买卖合同(购买船舶)

原件

8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船舶)

原件

9

船舶交接文件

原件。

需明确产权转移的具体日期。

10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国内二手船舶)

原件或经上一港登记机关校核的复印件

11

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书

原件

12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

共有协议)

原件

13

船舶技术资料

见提交材料说明

14

船舶彩色照片

注意事项:

1.具备申请《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2.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提交材料说明

1、船舶技术资料:

原《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入级证书及其他全套船检证书(正本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2、船舶彩色照片(五吋五张)要冲印,不要打印,不要翻拍:

包括正横二张、侧艏一张(应包括整个船身)、船尾一张、烟囱一张。

3、船名书写要求:

船首两侧书写船名(自左向右),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两行);船尾正中书写船名和船籍港,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四行平行)。

注:

如因船尾干舷高度太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时,可只书写船船籍港,但须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的原因说明)。

所有权登记(进口新建船舶)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已申请过船名)或《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同时申请船名)

原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字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共有船舶,所有人名称处需加盖所有共有人的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3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当事方营业执照可仅提供复印件,无需校核原件。

4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合同当事方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验资报告(限中外合资企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中资比例占50%以上。

7

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新建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及融资租赁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在有效期内。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进口船舶的,运力批文上需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8

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

原件

9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船舶)

原件

10

船舶交接文件

原件。

需明确产权转移的具体日期。

11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

共有协议)

原件

12

购船商业发票INVOICE(进口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船舶)或游艇进境备案证明(进口新建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4

海关完税凭证(进口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5

游艇出厂证明(进口新建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6

未办理产权登记、无债务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进口新建游艇)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7

外文版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书的中文翻译件

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或翻译专用章

18

翻译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盖公章

19

船舶技术资料

见提交材料说明

20

船舶彩色照片

21

船舶识别号证明材料

打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具备申请《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2.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提交材料说明

1、船舶技术资料:

国外船厂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等(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2、船舶彩色照片(五吋五张)要冲印,不要打印,不要翻拍:

包括正横二张、侧艏一张(应包括整个船身)、船尾一张、烟囱一张。

3、船名书写要求:

船首两侧书写船名(自左向右),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两行);船尾正中书写船名和船籍港,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四行平行)。

注:

如因船尾干舷高度太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时,可只书写船船籍港,但须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的原因说明)。

所有权登记(进口二手船舶)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已申请过船名)或《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同时申请船名)

原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船舶所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字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共有船舶,所有人名称处需加盖所有共有人的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3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当事方营业执照可仅提供复印件,无需校核原件。

4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合同当事方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验资报告(限中外合资企业)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中资比例占50%以上。

7

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在有效期内。

需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8

船舶买卖合同(购买船舶)

原件

9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船舶)

原件

10

船舶交接文件

原件。

需明确产权转移的具体日期。

11

购船商业发票INVOICE(进口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2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

共有协议)

原件

13

船舶国籍注销文书(进口二手船舶)

原件

14

船舶无债务证明(进口船舶)

原件,一般与13为同一文书。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6

海关完税凭证(进口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7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进口二手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8

外文版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书的中文翻译件

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或翻译专用章

19

翻译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盖公章

20

船舶技术资料

见提交材料说明

21

船舶彩色照片

22

船舶识别号

打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具备申请《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2.申请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提交材料说明

1、船舶技术资料:

原船检证书全套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2、船舶彩色照片(五吋五张)要冲印,不要打印,不要翻拍:

包括正横二张、侧艏一张(应包括整个船身)、船尾一张、烟囱一张。

3、船名书写要求:

船首两侧书写船名(自左向右),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两行);船尾正中书写船名和船籍港,分别用汉字和拼音书写(分上下四行平行)。

注:

如因船尾干舷高度太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时,可只书写船船籍港,但须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的原因说明)。

 

审核要点:

1、合同类主要审核:

合同当事人:

名称与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是否对应,住所或法定地址与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合同标的与所申请的船舶是否能对应,关于合同标的的描述与已登记状况是否一致,关于交接文件名称的约定与提供的交接文件是否一致,合同是否已生效,签字人如非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落款日期需完整等等。

2、申请表格主要审核:

各项数据与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对一致无误即可。

3、交接文件主要审核:

交接的当事人应与合同中的当事人保持一致。

交接行为的发生日期不应晚于交接文件的签署日期。

内容上应明确船舶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日期。

交接标的即船名不能有误。

交接文件上应加盖公章。

4、合同中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如为外地的,可只收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其承诺与原件一致即可,无需校核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供制证使用,可由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其承诺与原件一致即可,无需校核原件。

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换、补)发(包括试航)

材料名称

要求

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一式一份(新建试航船舶)

原件,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船舶所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字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共有船舶,所有人名称处需加盖所有共有人的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首次申请中英文版国际航线国籍证书的,需在备注栏内注明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地址的英文翻译。

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签字)处由经办人签字。

4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事业)或身份证(自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有人与经营人双方)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5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建造合同(新建试航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8

外文版船舶建造合同/文书的中文翻译件(新建试航船舶)

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或翻译专用章。

也可由船厂翻译并加盖船厂公章。

9

翻译单位营业执照(新建试航船舶)

复印件盖公章

10

委托经营证明文件(适用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1

国际运输许可证(国际航线)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国内航线)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2

行业资质证明(疏浚、打捞、拖带等)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3

用途说明(其他非经营性船舶)

原件,船舶所有人出具,加盖公章。

14

船舶无线电台证书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5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6

减员情况说明(需申请减免时)或工班配员情况说明

原件。

内容要求附后。

17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船舶入级证书全套(正本)或试航证明(新建试航船舶)

复印件,并原件校核

18

所有人、经营人的公司识别码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国际航线)

复印件

19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复印件

20

《船舶国籍证书》(换发)

复印件

2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

复印件

22

登载《遗失声明》报刊(连续三天)(补发)

原件

注意事项:

1、机动船的《船舶国籍证书》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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