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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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南边灶村民委员会村庄(下称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边灶村庄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拆迁人是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区管委会成立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拆迁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拆迁补偿程序
第四条拆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拆迁工作程序,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拆迁房屋。
第五条拆迁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
拆迁人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公告,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现状拍录
拆迁人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现状进行录像及拍照。
(三)丈量登记、确价
拆迁人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对拟拆迁房屋权属、性质、结构、面积、安置人数和附属物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丈量登记、确价,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纪检监察部门委派的监督员核实后签名确认,如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根据拆迁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五)公示
拆迁人将拆迁补偿登记情况和经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被拆迁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协商、签订协议
拆迁当事人根据确价结果进行协商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
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七)支付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按照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八)实施房屋拆除
在付清拆迁补偿款后10天内由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给拆迁人拆除。
第六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前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安置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七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三章补偿的分类
第八条下列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侵占农用地、未利用地、已征国有储备建设用地、道路、河道等公共用地建设的;
(二)凡未经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自行搭建、超过批准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2009年5月21日发布公告后建设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
第九条下列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予以全额补偿:
(一)2009年5月21日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设的;
(二)现存的老祖屋。
第十条在2009年5月21日前建成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
(一)已获各类有效用地审批文件、未完善用地手续而建设的。
(二)未经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老祖屋倒塌地重建的;
(三)符合惠湾〔2005〕93号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并在2009年5月21日前在一户一宅用地标准内建成的;
(四)在村小组回拨地、留用地内分配给村民的住宅用地上建设但未完善用地及报建手续的。
第十一条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以外的2009年5月21日前建成的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生活补助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用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及用地补偿
(一)房屋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
一等每平方米1200元,二等每平方米1100元,三等每平方米900元,四等每平方米600元,五等每平方米48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2、混合结构房屋:
一等每平方米1100元,二等每平方米1000元,三等每平方米800元,四等每平方米50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3、砖木结构房屋:
一等每平方米750元,二等每平方米700元,三等每平方米55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普通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化粪池、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上述标准未规定的,参照同类地区同期同类房屋拆迁评估作价标准补偿。
(三)住宅用地补偿
下列六类土地,按373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2、《建设用地许可证》;
3、原惠阳县国土局审批的《惠阳县村镇建房用地审批表》;
4、大亚湾国土局审批的《大亚湾规划区建设用地呈批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呈批表》、《大亚湾规划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表》;
5、原澳头镇政府或镇城建办审批的《惠州大亚湾澳头镇建房许可证》或《圩镇建房许可证》;
6、现有老祖屋项下的用地。
上述第1-4项用地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确认;第5项用地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由澳头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现有老祖屋项下的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确权程序确认。
第十四条生活补助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生活补助费
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期限为两年。
从政府规定搬迁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逐月发放,推迟期限搬迁的,每推迟一个月减少发放一个月的补助费。
(二)搬家费
安置对象每户补助3000元,其余每户补助15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有过渡期,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安置对象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商户,应在签订安置协议公告期限内终止经营或迁出南边灶搬迁范围。
对按时迁出或终止经营的,按每平方米营业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工业厂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职工六个月工资补偿外,还应当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一次性给予六个月停产补偿。
企业设备搬迁费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所有的房产及公共设施,按本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拆除后,由政府负责在安置区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建设,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八条祠堂、宗祠等房屋按本办法标准补偿或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祠堂、宗祠的安置方案与村民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在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下列情形划分:
(一)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公告期限届满前,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为一户。
(二)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公告期限届满前,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为一户。
(三)2009年5月21日《关于南边灶村庄搬迁的公告》发布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为一户。
2009年5月21日后至签订安置协议的公告期限届满前期间,离异的不再分户。
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公告期限届满后,因政府原因超过两年未安置的,按实际情况重新分户。
第二十条安置对象的确定
(一)下列人员属于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1、2009年5月21日前,户口在拆迁区范围内,有合法房屋或宅基地,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
2、原有常住户的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3、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公告期限届满前出生的新生儿、夫妻投靠、复退转军人等新登记入户的人员;
4、原属本村村民的外嫁女,2009年5月21日前在拆迁区内拥有正式户口和合法住所,婚后仍在拆迁区内谋生或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5、原籍在本村,外出前已独立成家,在拆迁区有合法房屋和有合法宅基地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1、已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
2、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3、已在大亚湾其他拆迁项目中按规定接受政府拆迁安置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本条第
(一)项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或公寓式统建房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拆迁人核准后,按前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统建房安置
选择统建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安置房供安置对象购买。
每户可按定销优惠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此外,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
被拆迁人可选择购买与自身安置标准面积相对应的一套或多套安置房。
(一)定销优惠价为:
多层住宅楼85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楼1000元/平方米。
成本价为:
多层住宅楼16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楼1900元/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对象实际购买的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按定销优惠价购买的,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仍按定销优惠价购买;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
2、属按成本价购买的,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拆迁人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市场行情评估确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二)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的安置户,每户可增加40平方米套内面积定销优惠价购房指标。
(三)符合第五章第十九条第
(二)项的安置对象,除每户可按定销优惠价购买8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
(四)符合第五章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5点的安置对象,除每户可按定销优惠价购买8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安置房。
属华侨房产的,按华侨政策规定处理。
(五)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含搬家费、生活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按人均3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标准购买安置房的低收入家庭,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补足。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由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六)被拆迁人按定销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房(含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由拆迁人另行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建设
安置区实行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社区化管理模式。
安置房按公寓式住宅楼建设,分多层和小高层两种类型。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或获得超规定补偿的,拆迁人依法追回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或已获得超规定补偿款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裁决。
第二十八条在拆迁公告或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管委会可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管委会可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物权法》和《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