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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质量控制.docx

幕墙工程质量控制

 

四川精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幕墙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批准:

审核:

编制:

 

文件编号:

SCJZ-QC08-23-2003受控状态:

 

幕墙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确保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幕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3引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4职责: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监督和领导责任。

5工作程序

5.1玻璃幕墙工程

5.1.1施工准备

5.1.1.1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审查的确认文件。

5.1.1.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重点审查: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进度计划等。

5.1.1.3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检查产品合格证、力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有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告。

5.1.1.4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1.1.5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1.1.6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其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

全玻璃幕墙肋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

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

5.1.1.7金属材料和零附件除采用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热浸镀锌处理,铝合金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5.1.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1.2.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1.2.2竖向主要构件安装质量的检验,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表6.2.3的规定

5.1.2.3横向主要构件安装质量的检验,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表6.2.4的规定。

5.1.2.4同一层的横梁安装应由下向上进行,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弹性橡胶垫应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并应安装牢固,其接缝应严密。

5.1.2.5其他主要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热工要求的幕墙,保温部份宜从内向外安装。

当采用内衬板时,四周应套装弹性橡胶密封条,内衬板与构件接缝应严密;内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2固定防火保温材料应锚钉固定,保温材料应与玻璃保持30mm以上的距离。

保温材料的填塞应饱满、平整、不留间隙;

3通气留槽孔及雨排水出口等应按设计施工,不能遗漏;

4玻璃幕墙安装的临时螺栓等在构件安装、就位、调整、紧固后应及时拆除;

5现场焊接或高强螺栓紧固定后,应及时进行防锈处理。

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接触的螺栓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轻金属制品;

6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采用垫片作隔离处理。

5.1.2.6明框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玻璃嵌入量不得小于15mm;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

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两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5mm;

3橡胶条镶嵌应平整、密实、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其断口应留在四角,拼结处应粘结牢固;

4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压条。

压条固定方式、固定点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耐候硅酮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大于3.5mm,施工宽度不应小于施工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

6耐候硅酮密封胶在接缝内应形成相对两面粘结,并不得三面粘接;

7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的保温材料填塞:

内外表面应采用密封胶连续封闭,接缝应严密不漏水。

5.1.2.7隐框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板块组件必须安装牢固,固定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300mm,不得采用自攻螺钉固定玻璃板块;

2隐框玻璃板块安装后,幕墙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mm,相邻两玻璃之间的接缝高低差不应大于1mm;

3隐框玻璃板块下部应设置支承玻璃的托板,托板厚度不应小于2mm;

4隐框玻璃的拼缝外观,应横平竖直,缝宽均匀,其质量检验,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表6.2.12的规定;

5玻璃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保温材料严密填塞,水泥砂浆不得与铝型材直接接触,不得采用干硬性材料填塞。

内外表面应采用密封胶连续封闭,接缝应严密不渗漏,密封胶不应污染周围相邻表面;

6幕墙玻璃与室内装饰物之间的间隙不宜小于10mm。

5.1.2.8全玻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玻璃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嵌入安装槽口内,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18mm;

2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

其材料、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不得用硬性材料填充固定;

3玻璃肋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结构密封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嵌填平顺、密实、无气泡、不渗漏;

4单片玻璃高度大于4m时,应使用吊夹或采用点支承方式使用玻璃悬挂;

5点支承玻璃幕墙应使用钢化玻璃,玻璃开孔的中心位置距边缘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小于100mm;

6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安装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其中心线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3mm。

相邻两支承装置中心线间距偏差不应大于2mm。

支承装置与玻璃连接件的结合面水平偏差应在调节范围内,并不应大于10mm。

5.1.3质量检查验收

5.1.3.1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1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

2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安装;

3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

4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

5幕墙防火构造。

5.1.3.2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框幕墙框料应竖直横平;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幕墙分框玻璃拼缝应竖直横平,缝宽均匀,并且符合设计要求;

2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3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热反射玻璃安装应将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4幕墙材料的色彩应与设计相符,并应均匀,铝合金料不应有脱膜现象;

5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6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7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8幕墙不得渗漏。

5.1.3.3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样检验数量,每幅幕墙竖向构件或竖向拼缝和横向构件或横向拼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锚栓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栓不得少于5根;

2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和其他污垢;

3玻璃应安装或粘结牢固,橡胶条和密封胶应镶嵌密实、填充平整;

4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伤痕;8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防爆处理;

5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6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2.23的规定。

8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2.24的规定。

5.1.4资料收集与整理

1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确认文件;

2材料出厂质量证书,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

3幕墙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4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5施工安装的自查记录;

6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其他质量控制资料。

5.2金属幕墙工程

5.2.1施工准备

5.2.1.1熟悉施工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

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5.2.1.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重点审查:

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检查验收、安全措施及进度计划。

5.2.1.3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1.4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及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板材表面氟碳树脂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5金属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

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5.2.1.6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1.7金属幕墙的吊挂体、安装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金属幕墙使用的吊挂件、支撑件,宜采用铝合金件或不锈钢件,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

2单元幕墙的吊挂件与预埋件的连接应采用穿透螺栓;

3铝合金立柱的连接部位的局部壁厚不得小于5mm。

5.2.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2.2.1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牢固。

5.2.2.2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2.2.3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5.2.2.4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垫片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

并应安装牢固,接缝严密;

2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

同层标高偏差:

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5.2.2.5金属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5.2.2.6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5.2.2.7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5.2.2.8在幕墙结构中应自上而下地安装防雷装置,并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防雷装置设计及安装应经建筑设计单位认可。

5.2.2.9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10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2.2.11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2.2.12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5.2.3质量检查验收

5.2.3.1金属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5.2.3.2金属幕墙的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2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3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4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5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3.17的规定。

5.2.3.3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3.18的规定。

5.2.4资料收集与整理

1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复验报告。

4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其他质量控制资料

5.3石材幕墙工程

5.3.1施工准备

5.3.1.1熟悉施工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

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确认文件。

5.3.1.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重点审查:

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检查验收、安全措施及进度计划。

5.3.1.3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

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mm。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火烧石板的厚度应比抛光石板厚3mm。

5.3.1.4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

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5.3.1.5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3.2.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3.2.2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3.2.3立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

2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5.3.2.4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垫片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并应安装牢固,其接缝应严密;

2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

同层标高偏差:

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5.3.2.5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5.3.2.6幕墙钢构件施焊后,其表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5.3.2.7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5.3.2.8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3.2.9石材幕墙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10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应自上而下地安装,且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5.3.2.11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5.3.2.12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3.2.14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5.3.3质量检查验收

5.3.3.1石材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及防腐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火、保温安装;

5幕墙防雷装置;

6幕墙的封口安装;

5.3.3.2石材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石材幕墙的压条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3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4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5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6石材表面不得有凹坑、缺角、裂缝、斑痕;石材颜色应均匀,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4.19的规定。

5.3.3.3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9.4.20的规定。

5.3.4资料收集与整理

1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确认文件;

3材料、零部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4石材的弯曲强度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加工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7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10其他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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