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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办园水平评估标准

 

鄂教幼高〔2016〕5号

 

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落实科学保教,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认定工作,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现将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划分及认定原则

1.等级划分。

我省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

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

2.认定原则。

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的申报、认定必须由低到高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幼儿园初评等级必须从三级开始。

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申报、认定必须以独立园舍为单位进行,一址一园,一园一评。

不得以集团、分园或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依据《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评估认定的各幼儿园等级,继续予以保留,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纳入复评工作。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要求

1.申报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且办园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幼儿园。

2.申报条件。

新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办园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已取得等级的幼儿园,自评定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幼儿园。

等级认定的时间以评定公布相应等级的发文日期为准。

三、认定工作组织及标准

1.分级认定。

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自愿申报原则,分级组织开展。

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自评通过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在县(市、区)自评、市(州)复核的基础上,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由省一级组织实地评审并认定。

2.认定标准。

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依据实地评审总分进行认定。

各等级幼儿园认定的最低得分标准为:

三级幼儿园不低于60分;二级幼儿园不低于66分,一级幼儿园不低于76分,市(州)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86分,省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91分。

3.时间安排。

原则上,省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它等级的认定工作周期由市、县两级自行确定,一般应不超过两年。

4.定期复评。

对已认定的各等级幼儿园,要按照“谁认定、谁复评”的原则,每两年按省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一次复评。

凡复评得分低于该等级相应最低分值的,为“不合格”,予以“亮黄牌”限期一年整改处理;一年期满经评审仍不达标的,取消原定等级。

各等级幼儿园都必须接受复评,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参加复评者,须事前书面报请认定部门批准,不得连续两年申请延期复评。

对未获延期复评批准、拒不接受复评的幼儿园,直接取消原定等级。

四、相关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

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是调动幼儿园举办者办园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办园水平的有效抓手,是通过发挥优质资源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前教育区域整体提升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必要途径。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办园水平认定工作的意义,切实利用好这一抓手,推动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内涵发展。

2.要加强对认定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各地既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幼儿园提升等级,又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要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加大对幼儿园的创建过程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到以创促建。

在实地评审前,做好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明确评审程序,准确理解和掌握评审标准。

在实地评审中,要坚持评审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满意度。

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

3.要加强对认定结果的使用和动态监管。

要将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与幼儿园年检、等级复评、奖补资金安排和收费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促规范、保质量、提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切实加强对等级幼儿园的过程性管理。

对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的幼儿园,要及时公布;对以集团、分园、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问责。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23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印发

不予公开共印150份

附件: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

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本《标准》旨在引导各地、各类幼儿园(下称“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提高办园水平。

在使用本《标准》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而制定,集中体现了我省对学前教育工作各方面的要求和导向。

二、指标分值计算

《标准》中每个A级指标满分为100分,并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系数。

评审总分以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

总分值为各项A级指标评审得分乘以各自对应权重系数所得数值之和。

计算公式为:

M=Σ(Ki﹒Mi),其中M为总分值,Ki为权重系数,Mi为A级指标评审得分,i为A级指标的序号数。

三、本《标准》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2016年7月)

A1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100分X0.15)(单位:

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价指标及分值

指标依据

评估要点

与方法

查阅资料

A1

(100)

B1

(15)

C1

审批办证

(5)

1.公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或办园许可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相关批文、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消防合格意见书。

民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收费备案凭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并有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

2.使用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的,还需有校车使用许可证。

(1)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缺少任一应有证书,一票否决(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下同)。

相关审批文件和证件。

C2

经费保障

(10)

1.幼儿园产权明晰,经费来源稳定、合法。

(3)

2.经费能保障幼儿园良性运转,能满足教职工工资、保教活动、基本建设、设备维修和更新、师资培训和保教研究等需要。

(4)

3.经费能保证幼儿园的持续性发展。

民办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3)。

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一票否决。

近3年帐目。

民办园与产权相关的购、租合同等。

B2

(22)

C3

选址布局

(5)

1.园舍独立,无D级危房。

(2)

2.园舍与户外活动场地布局合理、科学实用,园舍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甲醛含量检测合格。

(2)

3.周边无污染、无重大安全隐患。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建设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第46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

有D级危房的,一票否决。

实地查看环境。

C4

基本用房

(6)

1.班级活动空间独立(含寝室、活动室、洗手间、厕所、贮藏室),且使用面积在90㎡以上;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寝室的面积不小于54㎡。

(2)

2.厨房规模适宜;配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煤气房等。

(2)

3.保健室与隔离室的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

(1)

4.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安保室、成人卫生间。

(1)

实地查看、测量、查阅资料。

幼儿园建筑图纸及相关说明。

C5

辅助用房

(3)

1.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0.5)其他专用活动室3个以上,

(1)且使用率高。

(0.5)

2.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电子备课室等。

(1)

C6

生均面积

(5)

1.占地面积:

幼儿人均15㎡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

(1)

2.建筑面积:

幼儿人均10㎡及以上。

(2)

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4㎡及以上。

(2)

幼儿园建筑图纸及相关说明。

C7

绿化美化

(3)

1.绿化面积占全园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

(1)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0.5)维护良好。

(0.5)

2.环境布置温馨、适宜,能体现园所文化。

(1)

绿化、环境资料。

B3

(23)

C8

安保设备

(3)

1.安防器械按省定标准配齐配足,有覆盖重点区域的监控设备和报警器,并与110报警系统联网。

(2)

2.保健室设置符合基本要求,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配齐。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通知》(教备[1992]81号)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

《湖北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鄂教基[2014]11号)

《关于加强幼儿园活动区建设推进区域活动实施的通知》(鄂教基[2014]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保健室设备配备清单、班级设备配备清单。

C9

炊事设备

(2)

厨房配有餐具消毒设备

(1)、专用留样柜、电冰箱、绞肉机、和面机、烤箱、蒸饭设备等。

(1)

厨房设备清单。

C10

班级设施

(6)

1.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高度适宜的流水洗手设备、空气消毒设备、防暑保暖设备

(1);有适宜的桌椅、有数量适宜、开放的玩具柜,(0.5)杯柜、毛巾架、饮水桶、衣柜(架),

(1)有独立的床位和不同季节的床上用品。

(0.5)

2.每班配有钢琴(或电子琴)、电脑或电视机,有高度适宜、操作方便的黑板(白板)。

(1)

3.每班各类活动区域内的设施和材料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2)

各班设备清单。

C11

活动设

(7)

1.有适合不同年龄幼儿活动的户外活动器械,种类齐全,有益于发展幼儿各种技能。

(2)

2.有适量的幼儿玩水玩沙设施、种植区(角)、攀爬设施。

(1.5)

3.有数量充足、能有效为保教活动服务的各类教具、学具(含自制品)。

(2)

4.幼儿园活动室和多功能室的设施能满足保教需要,活动室设备和信息技术装备达到省定标准。

(1.5)

保教设备清单。

C12

图书资料

(3)

1.全园订阅了5种以上专业刊物,教师专业类用书人均15册以上。

(1)

2.幼儿图书生均10册(不同种类)以上,且适宜幼儿阅读,以绘本为主。

(1)

3.有数量、种类适宜的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有有助于保教工作,有益于幼儿发展。

(1)

图书资料目录(含电子图书)、图书借阅情况记载、分析表。

C13

办公设备

(2)

1.有充足、实用的办公家俱,具有便于教师安全存放个人物品的储存空间

(1)。

2.配有满足需要的计算机(能连接互联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并能为教师成长及保教服务。

(1)

办公设备清单。

B4

(10)

C14

班级数量

(4)

1.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就近招收适龄幼儿入园。

(2)

2.办园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

(1)

3.按年龄段设大、中、小班,大班5周岁以上、中班4周岁以上、小班3周岁以上。

(1)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1987年,国家教委劳人编32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鄂教基[2014]10号)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近2年班级及全园幼儿名单。

C15

班额数量

(6)

1.小班不得超过25人。

(2)

2.中班不得超过30人。

(2)

3.大班不得超过35人。

(2)

近1年每个年龄段班均人数超过省级标准5名以上的,一票否决。

近2年班级及全园幼儿名单。

B5

(30)

C16

人员比例

(10)

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

7(寄宿园不低于1:

5),(1分)每班教师不少于2人,保育员不少于1人(寄宿园不少于2人)。

(1分)

2.正副园长数符合教学班数编制标准:

6至9个教学班,配有正副园长各1名;10个及以上教学班配备正园长1名,副园长2名及以上。

(2)

3.卫生保健人员:

全日制150名幼儿与寄宿制100名幼儿以下的专职1名,150名幼儿以上的不少于2名。

(2)

4.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

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

(2)

5.专业保安至少2名,门卫1名。

(2)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0]47号)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

查阅资料、访谈。

每学期人员配备名单及分析、教职工花名册。

C17

人员资格

(10)

1.园长必须有3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大专学历,持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教师资格证。

(2)

2.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达到率100%,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占有率95%;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80%。

(3)

3.保育员应高中毕业或具有中专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有教育、劳动等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2)

4.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级以上妇幼部门颁发的保健员合格证,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1)

5.炊事员有健康合格证、专业资格证和营养师证;财会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司机应具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

安保人员具有上岗证,幼儿园各类人员均有健康证。

(2)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1996年,国家教委教人10号)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

《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教师[2015]2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未取得园长资格证的,C17项不得分。

近2年来各类人员资质、健康情况统计及分析表、各类人员资质证书、健康证。

C18

(10)

1.全体教职员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团结协作,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

(1)

2.全体教职员工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文化和专业素质。

认同园所文化和制度,并认真执行。

(1)

3.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认真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扎实,率先垂范。

(2)

4.教师具有保护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创设支持性环境、高效组织保教活动、正确了解和评价幼儿、开展家长工作及教育反思等能力。

(2)

5.保育员具有管理幼儿生活和班级物品、主动配合教师开展各项活动、在保育中渗透教育等能力。

(2)

6.保健医生(员)、财会人员、炊事员、司机、门卫、保安等人员业务精通,能主动为保教工作服务。

(2)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实地考察、

书面测查、

访谈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及记录。

能体现思想、业务素质的典型材料,如个人总结等。

A2办园宗旨与园务管理(100分X0.2)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价指标及分值

指标依据

评估要点与方法

查阅资料

A2

(100)

B6

(10)

C19

办园理念

(5)

1.办园理念正确,符合本园实际、富有特色,并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2)

2.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保教,因地制宜地实施幼儿教育,尊重幼儿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全面协调发展。

(2)

3.积极为幼儿、家长、社区服务,措施具体可行。

(1)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听汇报、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访谈、

家长问卷、

教师问卷。

办园理念与规划、能体现办园宗旨的典型园部计划、总结等。

民办幼儿园章程。

C20

发展规划

(5)

1.发展目标明确,切实可行。

(2)

2.远期(5-10年)与近期(1-3年)发展规划适宜,体现办园理念,有利于办园特色和办园文化的形成。

(1.5)

3.办园思路清晰、有前瞻性,注重科研兴园,注重教育资源(人财物)的优化配置。

(1.5)

B7

(10)

C21

组织机构

(5)

1.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与本园实际相适宜。

保教、教科研、后勤等组织机构健全。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2)

2.建立了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举办了家长学校。

(2)

3.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健全,园本教科研组织机构健全。

(1)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1987年,国家教委劳人编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教师问卷。

近三年幼儿园组织结构资料,管理分工资料,园务会议记录,教代会、工会资料,民主评议资料等。

C22

运行机制

(5)

1.实行园长负责制,正副园长做到责、权统一。

(1)

2.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科学合理。

(1.5)

3.各部门配合协调,管理有序,优质高效。

(1.5)

4.实行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参与本园民主决策与管理。

(1)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查阅相关工作规范、分工职责要求、制度、规定等。

B8

(15)

C23

计划总结(8)

1.全园有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具体,体现办园宗旨。

(2)

2.各部门、班级均围绕全园计划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目标、内容、措施具体。

(2)

3.各专项工作有单独的工作方案。

(2)

4.定期检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总结。

(2)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查阅资料。

园部、各部门、班级等计划、总结。

C24

制度建设(7)

1.建立各岗位工作规范,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

(3)

2.严格执行制度,有检查,有反馈,有督办,有考核、有奖惩,有记载。

(3)

3.不断改进、完善制度,管理制度体系科学有效。

(1)

规章制度及检查、记载、奖惩情况资料。

B9

(50)

C25

人事管理(13)

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本园实际,制订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1)

2.健全激励机制,有效地实施聘用制。

聘用教职员工,均签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3.注重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多种途径提高队伍素质。

定期开展各种园本研训活动,研训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制度、有总结、有记载。

(3)

4.建立工作和研训过程与结果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调离。

教职工人事档案和专业成长档案完整。

(1)

5.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2)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项足额购买社会保险。

(2)

6.保教师资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逐年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都持有幼师资格证书,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比例逐年提高,教师学历逐年提高,形成县、市和省级骨干教师梯队。

(1)

7.教师队伍稳定,无不正常流动现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查阅资料、访谈。

近三年有侵犯教师权益事例发生的,C25不得分。

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制度,聘用合同,培训计划总结与记录,教职工评价资料、近3年教职工工资、福利、保险帐目,近3年教职工花名册、教职工流动情况及分析。

C26

保教管理(15)

1.一日作息时间安排合理,

(1)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体现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

(1)

2.学期课程计划与方案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和本园实际,

(1)教师用书、幼儿读物符合幼儿认知特点、须是正规出版社组织专家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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