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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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4.5四级应急响应……………………………………………………16

5.5四级应急响应………………………………………....................21

 

 

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7年);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9年);

(10)《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水安监〔2016〕443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水利行业建设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

水利厅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统筹协调,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内核实,按程序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正常情况下的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II级(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III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IV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处局(单位)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1。

应急预案及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有关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急工作方案应向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

(1)综合应急预案:

《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及各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纲及指导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应急处置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并公布实施,抄送自治区安委办和水利部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按照不同事故类型,根据事故现场特点制定的方案。

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水利厅各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应督促、指导各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应当报备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利厅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加强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预警

2.2.1发布预警

水利厅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各级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对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险情,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同时,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水利企事业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同时,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自治区水利厅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2.3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2.3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各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应督促厅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事故信息报告

3.1.1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3.1.2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特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厅直属单位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等事故信息报告单位应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厅;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总值班室。

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水利厅安全监督处。

接到水利部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各单位接到水利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1.3报告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1.4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

0771-*******;0771-*******(传真)。

电子邮箱:

gxsltajc@。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

0771-*******;0771-*******(传真)。

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受理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水利厅各部门各单位按到水利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告知安全监督处。

3.2先期处置

水利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监督处和有关处室、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安全监督处立即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厅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2)安全监督处及时畅通水利厅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处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厅应对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由安全监督处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2一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水利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4.2.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水利厅厅长

副指挥长:

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厅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

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厅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厅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处。

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2。

4.2.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或委托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2.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2.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2.7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8配合水利部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水利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厅应急指挥部报告水利部的要求和意见。

4.2.9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10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水利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4.3.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水利厅厅长

副指挥长:

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厅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

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处。

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2。

4.3.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3.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或委托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或单位负责人、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5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3.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3.7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配合水利部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水利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水利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9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10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4三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安全监督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4.4.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或单位负责人、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4.4.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处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4.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4.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厅厅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5四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分管厅领导;安全监督处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四级响应。

4.5.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厅级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4.5.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处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5.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5.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厅应对地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由安全监督处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一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水利厅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水利厅应对事故措施,响应流程见附录2。

5.2.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或委托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处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2.4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处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舆情分析

现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

5.2.6配合水利部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水利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7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2.8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厅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水利厅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流程见附录2。

5.3.2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或委托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或单位、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

5.3.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处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3.4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安全监督处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3.6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水利厅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4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

5.4.2派遣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处商有关处室、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处、相关业务处或单位、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5.4.3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处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水利厅应对措施建议向厅长报告。

5.4.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4.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5.5四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响应

判断地方水利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安监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四级响应。

5.5.2派遣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情况,安监处商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监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安监处、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5.5.3跟踪事态进展

安监处应及时将现场处置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5.5.4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5.5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6.1信息发布

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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