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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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系列)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监理、管理咨询等单位的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评价管委会”)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两大电网公司共同组建。

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经营范围、人力资源、工程业绩、注册资本、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应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信用评价相应等级。

第二章质量评价管委会职责

第八条负责制定和修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负责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裁决应经质量评价管委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表决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质量评价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火力发电、水电水利、风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四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

规定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含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火电单机容量1000MW级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60人及以上。

其中火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20人及以上,土建、锅炉、汽机、电热、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2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1000MW级两个或600MW级及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单机1000MW级两个或600MW级及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40人及以上。

其中火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10人及以上,土建、锅炉、汽机、电热、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1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600MW级两个或300MW级及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两个或300MW级及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二、水电水利工程类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60人及以上。

其中水电水利高级质量评价师20人及以上,土建、水工、金结、机电、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2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600MW一个或300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单机容量600MW一个或300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40人及以上。

其中水电水利高级质量评价师10人及以上,土建、水工、金结、机电、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1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300MW一个或150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单机容量300MW一个或150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三、风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风电场容量100MW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60人及以上。

其中风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20人及以上,土建、风机、电仪、输变电、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2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风电场容量100MW两个或45MW及以上的三个已完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风电场容量100MW两个或45MW及以上的三个已完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风电场容量45MW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40人及以上。

其中风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10人及以上,土建、风机、电仪、输变电、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1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风电场容量45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风电场容量45MW及以上的两个已完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四、输变电工程类(含变电站、换流站及输电线路等)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电压等级1000kV或±800kV交直流输变电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60人及以上。

其中输变电高级质量评价师20人及以上,土建、电仪、输电、变电(换流)、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2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

1)应有电压等级1000kV或±800kV两个已完交直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监理业绩。

2)应有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及以上或±400kV及以上的三个已完交直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

1)应有电压等级1000kV或±800kV两个已完交直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建设管理业绩。

2)应有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及以上或±400kV及以上的三个已完交直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输变电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应40人及以上。

其中输变电高级质量评价师10人及以上,土建、电仪、输电、变电(换流)、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不少于1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6、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AA级。

8、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及以上的两个已完交直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监理业绩。

(2)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及以上及以上的两个已完输变电工程项目(标段)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第十一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业务范围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火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发电工程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下火电、燃机及其它新能源等发电工程质量评价。

二、水电水利工程类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水电水利、抽水蓄能等工程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水电水利、抽水蓄能等工程质量评价。

三、风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风力发电工程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风电场容量45MW及以下风力发电工程质量评价。

四、输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电压等级500kV(含33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

第四章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申报

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二、首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原则上应从乙级开始,不受理越级申报。

三、质量评价单位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见附表1)。

(二)营业执照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复印件)。

(四)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名单(见附表2、附表3),对应专业高级质量评价师、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近三年工程业绩(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证明原件)。

(六)独立完成及联合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评价业绩(合同或建设单位证明原件,工程项目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

(七)技术检测设备台帐。

(八)企业信誉、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审核及批准

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

二、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申报材料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核,必要时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核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十天后,上报质量评价管委会批准。

四、经质量评价管委会批准的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由中电建协颁发统一印制的能力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及增项

一、持有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满一年的单位,且满足甲级资格全部条件的,可申报升级。

二、持有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满一年的单位,申报甲级增项,应增加相应工程类别的高级质量评价师10人及以上;申报乙级增项,应增加相应工程类别的高级质量评价师5人及以上;其他必备条件应符合本办法中相应工程类别、级别的规定。

三、升级及增项申报程序同首次申报。

第十五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年检

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三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单位,其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二、年检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二)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任命文件及职称、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更情况。

(五)技术检测设备变更情况。

(六)近两年工程业绩及安全、质量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证明原件)。

三、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的工程类别、等级规定的为“合格”。

(二)能力资格条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两年内发生过质量评价结论与实际质量严重不符,质量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过程不公正。

2、发生严重市场违规行为。

3、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4、有建设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

5、两年内未承担工程质量评价。

四、年检“合格”后,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章。

五、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能力资格。

六、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年检由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定级、升级、降级、增项及年检结果,由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在中电建协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法扣压和没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

三、质量评价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于企业改制、企业分立或重组后组成的质量评价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应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或重新发证。

(二)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向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如果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能力资格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能力资格等级,返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否则取消其能力资格。

五、质量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能力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等处罚。

(一)在申报能力资格或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从事超越核定的工程质量评价业务范围者。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者。

(四)质量评价结论和实际质量严重不符,经查属实者。

(五)有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恶性竞争者。

六、遗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报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质量评价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废止。

附表:

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

2、电力建设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名单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名单

附表1: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工程类别

申报等级

火力发电工程类

水电水利工程类

风力发电工程类

输变电工程类

法人代表

职称

技术

负责人

职称

质量评价人员

高级质量评价师人,质量评价师人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注册资本金

经济性质

企业简介:

 

上级主管单位(或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预审意见:

 

(管委会办公室签字)

年月日

质量评价管委会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表2:

电力建设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名单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证书编号

备注

附表3: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名单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证书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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