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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大纲

民法复习大纲

第一编总论

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世界著名的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历时23年制成,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

的民法典产生巨大影响。

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制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

3、我国第一部民法及《民法通则》的公布: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民法的各编,名为《中华民国民法》;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4、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

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利益)和身份关系(亲权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5、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宪法中关于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

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经过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作一般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习惯的效力。

3)、判例:

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不可否认判例具有提高审判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等优点。

4)、法理:

我国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6、民法的效力:

1)、概念:

又称民法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2)、对人的效力及采用原则:

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采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的我国飞行器。

4)、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时间(公布之日生效和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民法失效时间(新法规定旧法废止;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无溯及力,但有例外,为体现“有利追溯”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

3)、民事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功能,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

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3、民法6大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4、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5、自愿原则:

1)、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2)、主要体现:

a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

b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

c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6、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准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8、公平原则:

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9、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两者一则从社会秩序方面理论,一直由人们的道德方面着眼,概括起来就是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a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确切的说,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三者有机不可分离,主体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化。

3、民事法律事实:

1)、定义: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不受民发调整的行为不能构成民事法律事实,如起床、睡觉、恋爱或者自然现象等。

2)、构成:

有的只需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如解除委托合同;有的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

3)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课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

A行为是指人有意意识的活动,

B非行为事实是在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件,其中又分为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和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4、民事权利

1)、定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2)、分类:

A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B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如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债权的请求权等;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抗辩权:

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抗辩权通常对抗请求权,也可对抗其他权利。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

【抗辩必须是合法的】

C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主体。

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D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与主权利的权利。

E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如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继承(企业的名称权除外);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特定民事主体专业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继承(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

F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G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与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发生时发生的权利,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3)、民事权利的保护

A国家保护,又称公权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B自我保护,又称私权力救济,或者是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6、民事义务

1)、定义: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分类

a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b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7、民事责任

1)、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特征:

A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b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c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误过错责任;

d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3)、分类

a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b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c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d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e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伤害,不问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4)、承担方式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做、更换

g赔偿损失(都适用)

h支付违约金(只是用违约责任)

I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j赔礼道歉(只适用侵权责任)

 

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以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

4、民事权利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我国通常的经验是以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瞳孔放大为标准;

2)、宣告死亡:

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3)、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所谓的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意思能力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

3)、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的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

6、自然人民事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法律上利益而不负义务的民事行为,享有自己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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