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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二、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等没有破产资格。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一)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裁定并宣告债务人(企业法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概括起来,我国的破产界限具有以下涵义:
1、企业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企业的严重亏损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效力:
(一)破产程序开始
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必须进行一系列诉讼行为:
1、通知和公告。
2、债权申报。
(二)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的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的民事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
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上述民事执行应当中止,否则将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自治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
(1)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
(3)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
(4)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已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成员依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设立会议主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决议机构,必须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3.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所达成的以求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协议。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
(二)我国的和解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和解的提出
2.和解协议的达成
3.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和解是整顿的前提。
整顿,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实施各种措施对债务人进行拯救、复苏,以期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活动。
(二)整顿的实施
债务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企业的整顿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三)整顿的终结
1.整顿的提前终结
2.整顿的正常终结
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审判活动。
1.破产宣告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前述三种情形,依法提前终结整顿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宣告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则意味着:
(1)债务人失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2)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
(二)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1.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
清算组,是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
2.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涵义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及成立条件
破产债权,是指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成立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2.破产债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券;(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破产企业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发生的赔偿金额。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将随清算结束而消灭,所以尚未到期的债权也属破产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破产债权。
(三)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1.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取回该项财产的权利。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前予以抵偿的权利。
4.否认权
否认权,也称撤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段时间内所为的有损其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的权利。
否认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涵义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构成及拨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有关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不予支付,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不同债权进行清偿的先后次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2.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章小结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我国的破产法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破产法其本质是程序法,但也有实体法的内容。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