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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前言

为规范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是对《劳动合同管理规定》(CA/A06-CX-009-2003)的修订和替代,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原《劳动合同管理规定》(CA/A06-CX-009-2003)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术语定义(无)

3职责

3.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集团公司职能部和分公司(在集团公司授权的条件下)、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执行集团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时办理所属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签等手续,维护劳动合同管理相关信息,并对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劳动争议进行处理、调解。

其中,高级经理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管理部负责。

3.3集团公司各级工会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和指导员工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合同的订立

4.1.1用人单位与其招聘录用的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

当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终止劳动关系。

4.1.2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名册,并按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4.1.3劳动合同文本

集团公司职能部、分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劳动合同书(范本)》,其他用人单位可使用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参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书(范本)》自行制定,但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1.4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员工本人。

4.1.4.1集团公司职能部和分公司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4.1.4.2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直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其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得到委托授权后方可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高级经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

4.1.4.3《劳动合同书》甲方盖章处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

职能部和分公司统一加盖“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刻制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

4.1.5劳动合同期限

4.1.5.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1.5.2用人单位初次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招聘录用的员工首签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五年,生产操作岗位招聘录用的员工首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高级经理人员、被评选为集团公司级以上(含集团公司级)的各类专家人才及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6试用期

4.1.6.1用人单位与新招聘录用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薪酬待遇的约定及执行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1.6.2用人单位应建立新招聘录用员工试用期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考核不合格的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办结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向其说明理由。

4.1.7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4.1.7.1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了解劳动者相关信息。

a)须告之劳动合同内容以外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b)应了解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保持劳动关系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个人其他相关信息。

对准备录用的有就业经历的劳动者,应查验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与其他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不得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c)用人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对双方的告知内容制订规范的告知信息表(劳动合同已有内容除外),要求劳动者在告知信息表上签字,并妥善保管。

4.1.7.2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4.1.8劳动合同的保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员工、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将员工保管的劳动合同交付本人时,须保留签收记录。

4.1.9劳动合同附加协议

4.1.9.1用人单位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4.1.9.2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慎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4.1.9.3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签订或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使劳动合同和协议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4.1.9.4用人单位与员工除在签订培训协议或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约定相应的违约金外,不得与员工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4.1.9.5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与其招聘录用的高层次人才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单方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等特殊事项。

4.2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和变更

4.2.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4.2.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2.3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执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中止后劳动关系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2.4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4.3劳动合同的解除

4.3.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3.3.1当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3.3.2当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3.3.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按法定程序操作。

4.3.3.4当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3.4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4.3.4.1准确依据《劳动合同法》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相应条款,明确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同时将相关证据归档保存。

4.3.4.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保留相关书面记录。

4.3.4.3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查验员工是否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或其它特殊约定。

对签订培训协议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对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履行各自义务(员工在集团公司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除外)。

4.3.4.4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集团公司职能部、分公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行出具),须由员工本人签字,同时将相关记录归档妥善保管。

4.3.4.5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员工本人不能即时签收的,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a)书面直接送达

送达当事员工时,要求其签字接收,如无法联系本人,也可向其同住的直系成年亲属进行送达,妥善保管签收记录。

当事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拒绝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两人)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过程、时间并署名,保留相关记录,视为已送达。

b)邮寄送达

对无法书面直接送达的,可按其档案记载的最新家庭住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回执中有员工签收记录的,保留回执记录,视为已送达。

c)公告送达

对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邮寄被退回的,可采取通过新闻媒介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六十日后无法联系本人的,即视为已送达。

同时保留找寻过程及公告等相关记录。

4.3.4.6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规定时间内,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3.5用人单位对解除后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4.4劳动合同的终止

4.4.1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办结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4.2对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书》上标注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时间,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4.4.3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4.4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参照本规定4.3.4条款执行。

4.5劳动合同的续签

对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向其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并要求限期反馈,对有续签意向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

4.6经济补偿

4.6.1支付条件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4.6.2支付标准

a)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业已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期间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b)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聘录用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4.6.3支付时间

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7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4.7.1用人单位要准确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规范操作,并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记录,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举证依据。

4.7.2用人单位应建立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及时协调处理。

4.7.3经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劳动争议,可提交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和处理。

4.8其它

4.8.1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4.8.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a)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及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b)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c)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或把各项规章制度编写成《员工手册》发至每位员工,并妥善保管签收记录。

4.8.3用人单位在确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书样10.4同通知书样照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保存期永久

6.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保存期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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