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化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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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化站标准
附件1:
青岛市综合文化站评估标准
本标准分为四大部分,共1000分。
其中:
一、办站条件:
425分
二、队伍建设:
100分
三、公共服务:
415分
四、领导管理:
60分
另设:
提高指标:
10分
标号
指标
标准
分值
说明
1
办站条件
425
11
设施建设
200
111
独立站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0
80
站舍建筑面积超出最高标准的,每增加500平方米加10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100分。
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分。
出租房屋用于非文化类项目的不计为站舍面积,应在总建筑面积中减去,并另行扣除25分。
出租房屋用于文化类项目的,超过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扣除25分。
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加10分。
街道综合文化站定级面积标准向下一级浮动。
室外活动场(文化广场)使用率不足50%的不给分。
800
70
500
60
300
50
112
有室外活动场地(文化广场)面积(平方米)
1000
20
113
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30
办公用房超过站舍建筑面积10%的减10分。
114
设有展览室、辅导培训室、排练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
15
需有必备的设备,缺少一个活动室减3分。
115
有独立的图书室(站)且藏书(册)
8000
25
2005年后出版新书要占到80%以上,门类齐全。
报纸杂志不少于10种。
7000
20
6000
15
5000
10
116
有宣传橱窗(米)
6
10
117
站容站貌(地理位置、建筑设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文化氛围等)
20
12
设备
60
121
站内设备总值(灯光、音响、舞台、服装、阅览、培训、展览等器材)(万元)
12
60
10
50
8
40
5
30
13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规范
100
131
年运行经费不低于(万元)
1.5
20
1
10
132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化共享工程工作
15
了解文化共享工程的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133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10
管理制度制作规范,并上墙
134
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40小时
15
135
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10
136
组织开展活动,年服务人次达到1000人次以上
10
137
积极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20
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建,做到网络共用、队伍合一,做好村、社区基层站点管理、服务的督促、指导工作。
14
经费拨款
65
141
年度人员经费拔款(%)
12
25
低于80%的减10分。
10
15
142
年度业务经费拔款(万元)
3
40
其中有1000元以上的经费用于购置图书,加10分.
2.5
30
2
20
1.5
15
1
10
0.5
5
2
队伍建设
100
21
编制、待遇
40
211
文化站列入当地事业编制
20
有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
212
落实文化站专职人员定编标准(人)
2
10
编制每减少1人扣5分,每增加1人加5分
213
文化站专职人员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2
10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每减少1人扣5分,每增加1人加5分
22
队伍、素质
60
221
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人数(人)
3
20
每增加1人加5分
2
15
222
文化员(人)
2
20
223
聘请兼职文艺辅导员(人)
5
20
每增加1人加5分。
3
15
1
5
3
公共服务
415
31
举办活动
155
311
每天对公众开放提供服务时间(小时)
8
30
7
20
6
10
312
站办活动次数
5
20
广场活动、面向弱势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1次,未举办的每项减5分。
4
15
3
10
313
有公示文化服务内容
15
314
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次)
3
30
2
20
1
10
315
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
12
20
4
10
2
4
316
举办科普、法制、农技、美化生活等讲座、培训(次)
24
20
8
10
4
4
317
编办文化宣传橱窗(期)
12
20
4
10
2
6
32
指导、辅导
120
321
指导所辖村(居)委员会建立文化室或文化中心比率(%)
100
30
85
20
75
10
60
5
322
站办文艺团队(个)
6
40
站办文艺团队达不到3支的不得分
5
30
4
20
3
10
323
举办文艺培训班(期)
36
50
24
30
12
15
33
文艺创作
50
331
年均组织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件)
4
20
3
15
2
10
1
5
332
本站及培养辅导的作者、演员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在县级以上展览、展演或获县级以上奖励(件、次)
3
30
2
25
1
20
3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75
341
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
3
15
2
10
1
5
342
年举办民间艺术活动(含表演、展览、比赛)(次)
4
20
2
10
1
5
343
年举办民间艺术培训(次)
8
20
6
15
4
5
344
建立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20
35
站办刊物信息资料
15
351
编辑信息等资料(期)
10
15
4
10
4
领导管理
60
41
党委、政府重视,每年讨论文化工作2次以上
20
42
文化站长事业心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15
43
建立完整的社会文化活动档案
10
44
建立健全业务、安全保卫、办事等各种规章制度,年初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15
5
提高指标
10
51
文化站工作或者工作人员被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0
附件2:
青岛市综合文化站等级必备条件
标号
指标
评估细则
1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作为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此次评估重点检查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需提供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情况的报告。
2005年以来,综合文化站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过党政警告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该站定级资格。
2
站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特级站不低于1000
一级站不少于800
二级站不少于500
三级站不少于350
指包含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在内的站舍建筑面积。
街道综合文化站定级面积标准向下一级浮动。
3
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镇街道人均(元)
特级站不低于1.5元
一级站不低于1元
二级站不低于0.8元
三级站不低于0.5元
此项要求政府财政经费拨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4
工作人员数量
特级站不少于4人
一级站不少于3人
二级站不少于2人
三级站不少于1人
指综合文化站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5
站内常设文化活动次数(含培训)
特级站不少于30次
一级站不少于20次
二级站不少于15次
三级站不少于10次
综合文化站常年举办的各种演出、展览、阅览、游艺、电影等各类文化活动。
6
站内必备设备总值(万元)
特级站10万元
一级站8万元
二级站5万元
三级站3万元
可供下基层演出的灯光、音响和站内用于培训、辅导的必备设备器材。
注:
(一)6项条件中,高、中、低三项标准分别为特、一、二、三级站必备条件。
(二)6项条件均达到相关等级标准的,方具备该等级站的评定标准。
附件3:
青岛市综合文化站评估得分表
综合文化站名称:
考核组长:
标号
指标
分值
得分
1
办站条件
425
11
设施建设
200
12
设备
60
13
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规范
100
14
经费拨款
65
2
队伍建设
100
21
编制、待遇
40
22
队伍、素质
60
3
公共服务
415
31
举办活动
155
32
指导、辅导
120
33
文艺创作
50
3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75
35
站办刊物信息资料
15
4
领导管理
60
5
提高指标
10
考核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综合文化站评估拟定级汇总表
区(市)文化局:
(盖章)
名称
得分情况
拟定级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注:
按得分多少顺序排列。
附件5:
青岛市综合文化站考评办法
(试行稿)
为加强我市街道和镇综合文化站规范管理,拟于2009年开始对街道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考评。
根据我市综合文化站建设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一、考评时间
各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综合文化站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时间安排在第四季度,12月中旬前完成各种数据报表。
市文化局综合三年来的考评结果,在组织专家抽查验收的基础上,每三年对综合文化站进行一次定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考评组织
市文化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市综合文化站考评领导小组,由文化局局长任组长,文化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文化局社文处处长和各区(市)文化局局长。
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
三、考评实施
各区(市)考评组依据《青岛市综合文化站评估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属各街道、镇综合文化站按办站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领导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量化评分。
严格按照标准拟定定级意见,上报市文化局。
四、考评奖惩
市文化局将综合各区(市)上报的考评结果及实地抽查情况,命名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综合文化站,通报表彰并颁发标牌。
各区(市)可根据考评结果,对优秀综合文化站进行表彰奖励。
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结果将作为年底区市文化工作的考核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