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程轨道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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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程轨道运输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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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内容
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五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七十七条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及检修。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轨道线路应符合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对2011版规程第三百五十二、三百五十三、三百七十七条所作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
(一)项中,将“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改为“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增加了“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2.删去了第三百五十三条以下内容: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三百五十八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八十二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运送人员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对2011版规程第三百五十八、三百六十五条所作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一下内容:
1.将“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改为“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三百六十八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项设计。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保护装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满足表6的规定。
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应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m/s)
巷道坡度θ/(°)
抱索器结构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六)应设置以下保护:
1.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有断轴保护措施。
2.减速器应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3.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4.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沿线应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巷道应设置照明。
(八)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的规定。
本条是对2011版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所作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增加了
(一)至(八)项,提高对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规范要求。
2.删去了以下内容: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3.将“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改为“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删去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增加了“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第三百七十一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八十八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绞车提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本条是对2011版规程第三百七十一、三百七十二条所作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将“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改为“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绞车提升时”。
2.增加了本条款第(五)项。
第二编 第九章电气
第十章电气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
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通过网络隔离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设备等的规定。
本条是对2011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二款修订后形成的新条款,原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五百零八条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