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非水险合约摘要核保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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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非水险合约摘要核保参考
紫金非水险成数及溢额分保合同
合同期限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合同险种范围第一部分:
分出公司承保的企业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业务。
第二部分:
分出公司承保的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机器损坏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计算机保险及电子设备保险、施工机具及设备保险。
第三部分:
分出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其项下的第三者责任险。
最大自留限额每一危险单位人民币100,000,000元(详细情况见附件,财产险和工程险类业务自留限额表)
合同最高限额A)成数分保
第一部分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自留70%,但不得超过人民币70,000,000元,分出30%,但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第二及第三部分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自留70%,但不得超过人民币70,000,000元,分出30%,但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机损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以上成数分保份额为强制分保份额,适用于分出人承保的符合本合约规定的每一危险单位。
B)溢额分保
第一部分
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的7倍(7线),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700,000,000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第二及第三部分
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的7倍(7线),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700,000,000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的第三者责任险,其自留与分出比例应与同保单的物质损失部分比例相同。
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20,000,000元(包含财产损害及人身伤害赔偿)。
机损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共保业务的分保限额条款(适用于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
对于共保业务,适用溢额部分75%的合同限额。
本合同所述的共保业务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以约定的比例共同承保风险,每一保险公司均与被保险人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对被保险人直接负责且原保单上须列明每一保险公司名称。
共保业务应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的规定。
地域范围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以及首席分保接受人特别同意的包含中国利益的境外业务(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及其托管的地域)。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自然灾害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地震:
人民币300,000,000元
台风/洪水:
人民币300,000,000元
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均适用本合同随附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条款
损失通知及
现金赔款限额合同项下赔付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分出公司可以要求现金赔款摊回。
共同理赔分出公司应将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项下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的索赔尽快通知再保险接受公司,并将所有关于该索赔的实质必要信息以及计划理赔情况提供给再保险接受公司。
再保险接受公司有权要求参与赔案处理。
除外条款见附件
总则
1.所有承保条款、条件均同原保险,除通融赔付之外,所有赔付也随原保险。
2.特殊申报业务放入合约的,需要首席分保接受人同意。
3.会计信息按照保监会新规定进行报告,详细内容另行告知。
4.危险单位定义
分出公司应执行保监会下发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保监发[2006]52号及保监发[2006]99号)
凡上述指引中未列明的风险,分出公司应参照保监会下发的其它关于危险单位划分的指引
5.纯风险损失率
分出公司应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凡上述《纯风险损失率表》中未列明的风险,分出公司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其它纯风险损失率表
6.分出公司内部查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查勘费、差旅费等)不得计入赔款进行再保分摊
7.地震风险不得单独承保,分出公司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纯风险损失率表》加收保费
财产险和工程险类业务自留限额表
风险类型固定自留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险类业务财产险(第一部分)
除以下列明的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财产险
100
油漆厂、轮胎厂
70
木浆和纸业
70
纺织厂
70
仓储(如保额超过总保额的50%)
70
除联合循环电厂以外的电厂
100
化工企业
60
石化厂
需特别申报
半导体厂
30
联合循环电厂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超过150MW
除外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少于150MW
50
采矿企业
地上作业
70
地下作业
除外
工程险类业务机损险(第二部分)
除以下列明的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风险
100
除联合循环电厂以外的电厂
100
木浆和纸业、纺织厂、木材加工、食品和饲料企业、水泥生产、玻璃厂
60
化工企业
60
石化厂
需特别申报
半导体厂(机损险及电子设备险)
30
联合循环电厂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超过150MW
除外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少于150MW
50
采矿企业
地上作业
70
地下作业
除外
建工险/安工险(第三部分)
房屋建设
100
除以下列明的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风险
100
土建工程,如土方工程、环境美化工程、道路、铁路、机场、土地平整工程
70
工业厂房,如木浆和纸业、
玻璃厂、水泥厂、印刷/制图企业
60
除联合循环电厂以外的电厂
100
化工企业
60
石化厂
需特别申报
隧道(地铁为本合同除外业务)
保额超过保单总保额的40%的隧道工程
除外
保额在保单总保额的20%至40%的隧道工程
30
保额小于保单总保额的20%的隧道工程
60
涉水作业
保额超过保单总保额的40%的涉水作业
除外
保额在保单总保额的20%至40%的涉水作业
30
保额小于保单总保额的20%的涉水作业
60
半导体厂,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厂等
除外
联合循环电厂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超过150MW
除外
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少于150MW
50
采矿企业
地上作业
70
地下作业
除外
隧道工程风险包括:
地铁
铁路、公路、行人隧道
输水隧道
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隧道
电(光)缆隧道
管道支撑
水电项目的地下水道
洞穴及竖井工程
涉水作业风险包括:
沿海及内河港口工程
防浪堤及海堤工程
栈桥、装卸码头、墩(凸)式码头工程
河流排水、调控工程
疏浚工程
围海造田工程
海上钻井平台工程
水下排水口工程
船闸工程
水上建桥工程
本合同的自留限额为固定且强制,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对应不同的自留比例,不能进行调整。
输配线路除外定义:
本合同不承保架空输配线路系统遭受的物质损失或因此而引起的营业中断损失,架空输配线路系统包括:
1.电线/缆,电话或其它数字通讯电缆,包括光纤电缆
2.电线杆、电缆塔、塔架、或其它支撑性架构
3.其它属于输配电线路系统的设备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电站、变压器、开关站、换流站、无效功率补偿设备、谐波滤波器。
但上述设备位于发电厂场所内的,或者上述设备属于供电终端用户所有的,上述除外条款不适用。
因架空输配线路系统遭受物质损坏而引起的供电中断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不受本除外条款的限制。
半导体厂定义:
指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半导体(如芯片及液晶显示器)的厂房。
包括:
-裸芯片(RawWafer)及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的生产厂房
-光罩制造厂
-芯片加工企业(如芯片厂、芯片代工厂、记忆体制造厂等)
-芯片封装测试厂及液晶显示器模组厂
-液晶显示器制造厂
-彩色滤光片制造厂
-计算机制造相关企业(如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封装厂等)
制裁限制及除外条款:
如(再)保险人提供任何保险保障、进行任何理赔或者给付任何保险利益会违反联合国决议的任何制裁、禁止或限制规定,或者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经济制裁、法律或规定,则不得视为(再)保险人提供上述保险保障,(再)保险人也不承担任何上述理赔或者给付保险利益的义务。
合同基本除外责任
以下责任除外:
1.任何形式的法定强制再保险
2.共同体和共同体安排业务
3.第一损失或赔偿限额保险/再保险、超赔保险/再保险、分层保险/再保险
4.限额承保、限制权限、经纪人保障、专属保险业务
5.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
●因任何合法建立的当局没收、征募、征用引起的永久性或暂时性财产被剥夺。
●兵变、内乱呈现出一定规模或形成一次民众起义、军事起义、起义、叛乱、革命、军事政权或篡权、戒严令、紧急状态,或因任何事件或原因导致宣布或维持戒严令或紧急状态。
6.恐怖主义(恐怖主义除外条款NMA2919)
7.核风险(核风险除外条款NMA1975a)
8.放射性除外条款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述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管是否还有其它原因共同导致了上述损失、损害或费用: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任何核设施、核反应堆、核装置或其组成部件含有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
●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变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原理或性质的战争武器。
9.任何形式的信用保险,任何形式的保证(票据)保险(包括金融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一揽子票据保险以及类似业务
10.任何形式的间接意外损失风险
11.与石棉相关的所有责任损失或索赔
12.劳工补偿保险
13.珠宝商保险、典当商保险
14.因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索赔
15.再保人直接赔付批单
16.分出公司接受的分入业务(包括临分分入业务和合约分入业务)
财产险及工程险部分基本除外责任
以下责任除外:
1.海上能源风险
2.航天以及和航天相关的风险,例如卫星、太空船、发射运载工具和其中主要部件,从开始运输到发射场地其间,包括发射场地
3.计算机攻击条款(NMA2914)
4.合同定义的“石油—天然气”风险
5.额外合同责任、法院判决费用及保单限额以上的损失
6.产品完整性/产品伪造
7.补足保险(条件差异保险)
8.间接营业中断保险,供应商及客户扩展条款
9.间接意外损失风险
10.原型机
11.长期业务(原保单不超过12个月,保险期间可批改一次,但总共不能超过18个月)
12.雇主责任险
财产险部分特别除外责任
以下责任除外:
1.渗漏、污染和沾染责任(NMA1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