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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准入条件

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

安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司、晋神公司、省外公司、王家岭公司、国贸公司、能源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集团“办大矿、办现代化矿、办安全高效矿”的办矿理念,严格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条件,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六大阶段性目标的有关规定(试行)》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安全红线)》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决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市公司、涉煤公司、煤矿对照检查,严格落实,按期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未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附件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申请书

附件3:

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审查验收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办大矿、办现代化矿、办安全高效矿”的办矿理念,严格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条件,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六大阶段性目标的有关规定(试行)》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安全红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实行安全准入制度,煤矿未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准入条件(公共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煤矿,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公司独资、控股的煤矿。

第四条申请安全准入的煤矿必须是集团公司原有矿井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由集团公司实质性接管的煤矿。

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集团公司实质性接管的煤矿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下发整合煤矿实质性接管标准和开工批复情况及年终盘点的通知》(晋煤销局发[2010]159号)文中“煤矿实质性接管的标准”要求,做到“人、财、物、产、供、销”六个方面的接管。

即:

1、“六长”任命符合集团规定,并能主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令行禁止。

2、按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企业经营决策体系并正常运行。

3、物的接管方面必须做到:

(1)按经营管理决策程序及层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源配置科学合理;

(2)资产已转移到主体矿井,资源范围及储量已转移到主体矿井;(3)技术资料已完成移交。

4、产量控制方面必须做到:

(1)煤炭生产符合国家、省(市)、集团等安全生产要求;

(2)按照集团计划管理要求,“六长”能有效控制煤炭生产全过程。

5、物资供应方面必须做到:

(1)大型材料、设备等采购由集团及市公司、涉煤公司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2)中小型材料、设备采购符合相关程序。

6、销售方面必须做到:

(1)销售价格及数量、用户、物流符合集团相关规定;

(2)销售的货款流程符合集团规定。

煤矿实质性接管,还必须做到:

(1)封口协议签定、生效,并在有效期内;

(2)煤矿移交确认书在省煤炭厅进行了正式备案。

第五条煤矿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建设、经营证照。

生产矿井包括: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基本建设矿井包括:

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开工卡。

第六条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等专业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数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7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煤矿认为需要的其他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

(1)煤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煤矿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等负责人。

第九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必须做到四个100%。

即劳动用工经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并在当地煤炭安全管理局备案达到100%;在岗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率达到100%;为入井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险达到100%;在岗职工培训率达到100%。

第十条煤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金。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在上一级公司备案,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指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种作业人员。

(2)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必须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生产矿井和技改矿井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和技改矿井的生产环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实行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煤巷掘进必须使用综掘机。

(2)新采区布置或水平延伸,要有相应的采区设计或水平延伸设计,并按规定已通过集团公司或市公司(涉煤公司)的审查备案。

(3)矿井技术改造、能力提升,应与矿井环节系统相匹配,要有详细的专项设计或专项核算验证。

(4)带压开采、高瓦斯、高突及特殊开采矿井,要有相应的按规定批准的专项设计方案。

(5)矿井必须建立自己的采、掘、运专业队伍;无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问题。

(6)矿井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斜巷轨道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其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8)矿井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9)矿井要有两回路入矿电源线路,每一回线路都能单独担负起全矿井的全部负荷,线路上不准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其中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10)矿井一级负荷(地面主扇风机、立井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变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1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无证的设备。

(12)矿井提升绞车必须保护齐全,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并装设有齐全的保护装置。

(13)主排水泵配备足够能力的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

主排水管路安装不少于两趟,管径满足要求。

(14)水仓容积符合以下要求:

存在带压开采,采(古)空积水危害、地面水体危害等情况之一的矿井,设置强排水系统。

不存在带压开采,采(古)空积水危害、地面水体危害等情况的矿井,水仓有效容积不得小于矿井每小时最大涌水量的8倍。

(15)技改矿井如果供电、提升和排水系统在技改范围内,必须首先对供电、提升、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技改矿井机电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高可靠性。

(16)煤矿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其余矿井2013年6月底前完成。

(17)必须设置调度中心(调度室),配齐调度指挥值班人员,保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和调度员下井时间。

(18)调度中心调度台必须与上一级调度总机、市话联网,具备汇接、转接、录音等功能。

(19)必须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并具备实施的条件。

(20)必须制定调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业务保安制度。

制定调度电子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

(21)建立调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调度室正常业务的处理,并能与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上级调度联网。

(22)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3)主要通风机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定》,通风能力满足要求。

(24)矿井必须具有合理、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现分区通风,无微风、无风、瓦斯超限现象。

(25)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机、风筒安装、管理符合规定。

(26)通风设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27)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

(28)应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达标。

(29)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功能齐全,灵敏可靠,联网运行正常;安装、使用、维护、校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AQ6201和AQ1029标准要求。

(30)矿井按规定配足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查仪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填报瓦斯报表,并有矿长和相关人员签字;瓦斯检查仪等仪器、仪表专人维护,定期校验、检定,做到准确可靠。

(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2)有火灾预防、处理的措施和设施;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采空区(火区)管理符合规定。

(3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必须有综合防尘措施,无煤尘堆积;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4)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严禁购买、储藏和使用非法火工品。

(35)井工煤矿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露天煤矿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四章基本建设矿井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关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矿井设计优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晋煤销安全字[2011]163号)文件要求,做好设计优化和批复工作,未经批准优化设计的矿井一律不准申请准入。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矿井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矿井开工建设必须达到集团实质性接管的要求。

(2)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煤矿名称取得工商部门予核准,股东各方签订明确的投资协议,建设资金来源可靠。

(3)矿井必须按集团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完整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矿井必须有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5)矿井必须有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按规定取得开工报告。

(6)带压开采、高瓦斯、高突及特殊开采矿井,有相应的按规定批准的专项设计方案。

(7)施工立井要求有双回路供电线路,变电所应设两台主变压器。

当一条线路,一台主变压器停电时,另一条线路和另一台主变压器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施工斜井或平硐时要求有双电源供电,对于涌水量大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要求有双回路供电线路,变电所应设两台主变压器。

(8)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无证的设备。

(9)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文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要求,做到“六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井具备联合试生产条件时,“六大系统”必须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10)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严禁购买、储藏和使用非法火工品。

(11)矿井按规定进行作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和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

(12)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保证合理、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无微风、无风、瓦斯超限现象。

(13)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机、风筒安装、管理符合规定。

(14)通风设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15)新建井筒揭露煤层之前必须装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6)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放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8)按规定配足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查仪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填报瓦斯报表,并有矿长和相关人员签字;瓦斯检查仪等仪器、仪表专人维护,定期校验、检定,做到准确可靠。

(1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无煤尘堆积;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20)有火灾防治的措施和设施。

(21)建设施工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五章安全准入程序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准入实行申请、验收、批准制度。

由煤矿向市公司、涉煤公司提出申请,市公司、涉煤公司组织自检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颁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煤矿可以组织生产、建设。

第十七条集团成立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

组长:

由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

由分管煤炭产业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

成员:

由集团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团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集团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部长担任。

第十八条煤矿申请安全准入应提供下列文件:

(1)安全准入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公司、涉煤公司自检验收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接到市公司、涉煤公司提出的安全准入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验收组对申请煤矿进行现场审查。

并填写现场审查验收表。

现场审查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安全准入或不予安全准入的决定。

予以安全准入,颁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不予安全准入,责令煤矿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提出申请,整改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现场审查,填写审查验收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煤矿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进行基本建设,具备生产条件,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应重新进行申请,领取生产矿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

第六章安全准入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的煤矿和已经开工建设的煤矿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全准入申请,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或没有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的,予以停产、停工整顿。

在申请安全准入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和建设,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准入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准入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取得安全准入资格的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注销其安全准入资格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煤矿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准入被查实的;

(三)煤矿取得安全准入资格后,降低安全生产、建设标准,集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不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

(四)煤矿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伤亡事故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安全准入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六)不具备本规定第二、三、四章的条款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煤矿被注销安全准入资格证后,必须认真组织整改,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准入。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煤矿未经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建设的,集团公司对煤矿罚款200万元,对煤矿董事长罚款10万元、对矿长罚款5万元、对总经理罚款5万元、对安全矿长(安全副总经理)罚款2万元,对市公司经理罚款10万元,对分管安全副经理罚款5万元。

并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第二十六条煤矿未经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领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准入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建设,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煤矿董事长、矿长、总经理、安全矿长(安全副总经理)、其他班子成员及上级市公司、涉煤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准入申请书

(生产、技改矿井)

 

煤矿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煤矿名称

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

地址

邮编

总经理

经济类型

从业人员数量

矿长

股权

关系

集团公司

占有股份

其余股东

采矿

许可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煤炭生产许可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矿长资格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矿长安全资格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工商营业执照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投产日期

年月

可采储量

万吨

煤种

矿井开

拓方式

开采

煤层

瓦斯等级

开采煤层自然倾向性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实际生产能力

万吨/年

煤矿

意见

董事长(签字)总经理(签字)

矿长(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公司

(涉煤

公司)

意见

经理(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集团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成员意见

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工

安全副总工

通风

副总工

机电

副总工

基建

副总工

调度

副总工

地面建设副总工

生产部

机电部

一通三防部

安监部

基建部

人力资源部

技术

中心

调度

指挥部

洗选加工部

集团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意见

办公室主任(签字)

年月日

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准入申请书

(基本建设矿井)

 

煤矿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煤矿名称

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

地址

邮编

总经理

经济类型

从业人员数量

矿长

股权

关系

集团公司

占有股份

其余股东

采矿

许可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矿长资格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矿长安全资格证

有效

期限

发证

机关

开工

审批卡

有效期限

批准机关

施工

队伍

名称

队伍资质

项目

负责人

承建工程

队伍资质

项目

负责人

承建工程

队伍资质

项目

负责人

承建工程

监理公司名称

公司资质

项目负责人

公司资质

项目负责人

开工日期

年月

资金来源

开拓方式

开采

煤层

瓦斯等级

煤层自然倾向性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煤矿

意见

董事长(签字)总经理(签字)

矿长(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公司

(涉煤

公司)

意见

经理(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集团煤矿安全准入审查验收领导组成员意见

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工

安全副总工

通风

副总工

机电

副总工

基建

副总工

调度

副总工

地面建设副总工

生产部

机电部

一通三防部

安监部

基建部

人力资源部

技术

中心

调度

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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