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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保法精简资料范文

第一章  绪论

★【人类环境的分类】(一般为多选,有时为简答)

★【自然资源分类】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植物等。

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

★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单选国别及人名)

★    1/10定律和生物量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

低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因此高位营养级在数量上远少于低位营养级,这样逐级递减,形成了所谓生物量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

★【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单选)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A..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四大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A.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B.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C.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的完备阶段:

廿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2002年10月考简答,现有可能成为多选、单选)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

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64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6)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7)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1年颁布的《矿业暂行条例》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4年宪法》

★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是:

1956年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论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B.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C.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一是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二是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三是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立法规定。

(论述、简答、选择)

答案要点:

(10分题,共8项,答对1项可得1分,全答对者,可得到10分)

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⒉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

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⒊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⒋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⒎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⒏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

在单行法规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每个原则又可成为简答)A.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简述)B.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简述)C.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简述)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简述生态学“六律”之一;多选)

A.“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它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B.“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美国白蛾、鼠—蛇,……这就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C.“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D.★★★“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或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E.“协调稳定律”:

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

即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有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生态学原理及其解释,是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我们只有遵循地球生态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才能够使人类与自然界继续在地球上生存下去。

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中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环境科学研究已经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能量转换的所有影响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途径:

第一,是改变能量和物质的输入或输出;第二,是制造能量和物质转移或转化的新路径或者改变现有的路径。

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首先,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亦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

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为支撑。

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

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论述产、多选或简答)

A.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B.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C.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值)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指标限定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这样,可以使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限值,以保证一定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

D.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从末端处理改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以及采用无害、低害工艺和闭路循环系统。

E.把污染物的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的目的和特征是:

A.有利于“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的贯彻,并使这种职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B.尽可能使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机构的环境管理活动取得协调,在加强中央机构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更多地发挥地方机构的作用。

C.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上,必须协调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且承认生态系统与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并把这种依赖关系反映到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中去。

D.环境管理体制的设置、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应该有助于在环境政策、规划的制定、污染控制、自然保护、社会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采取综合处理的办法,使环境管理措施能够全面实施,并且避免国家政策和管理活动的脱节。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四个原则之一有可能成为2006年的简答题或论述题之一,每个原则中还可能有单选、多选题,作论述题,一般不低于10分(P100-11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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