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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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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制度

  篇一: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  

攻事件;

  (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一)、

(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

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920号)、《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江委办〔20xx〕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各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统筹协调做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稳定,是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应在以上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

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

  一。

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2、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3、建设工程招投标。

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

  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5、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7、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

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8、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

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9、事业单位综合监管。

建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

  10、政府公共资源分配。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12、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各地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第八条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九条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第十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1、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2、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3、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二条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记录,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凡在江门市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常设分支机构,优先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联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征信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其出具的信用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据有

  篇三: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扭转群龙治水加快诚信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加重失信成本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

当前,存在于我国社会、商业各领域的“信用贫困”,已成为阻碍我国长远发展、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

总结各地先进成果,借鉴国际成果经验,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专家认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尤其是失信信息的整合,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

同时,应加快诚信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群龙治水”错失信用体系建设黄金期

  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突破在组织结构层面的障碍,将分散的信用信息充分整合,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

  我国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不重视。

20xx-20xx年,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从各自分管领域发起信用建设;20xx-20xx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15家成员单位“共建诚信”;20xx-20xx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但在社会领域进展缓慢;20xx年起,国务院又确立发改委、人民银行共任牵头单位,协调其他17个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而历经十余年,牵头部门几经轮换,却很难说已实现了初衷。

  “群龙治水”带来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路径不明晰,导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黄金期被推迟,具体表现在:

部门利益就像“看不见的手”,一到做事时就显示出来,导致整体推进缓慢,雷声大雨点小;地方先行先试取得探索,但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和信息征集有“腿”难行;各地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全国信息联网也存在难度;信用信息资源或闲置,或“孤立”,没有发挥盘活市场效率的作用。

专家建议,我国应提出和实施国家信用战略,从上至下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避免各地各议、重复建设。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认为,有必要设置一个独立的全国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征信、信用评级、立法建议、监督惩罚等于一体,改变过去信用建设由部委兼职、挂靠的混乱局面。

  设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机构,正是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城市的共同特点。

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了由市长挂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廊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专门统筹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事务;江苏、湖南等地政府专门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民信用管理局、征信办等部门,作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系统性法律支持缺乏局面必须改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章政认为,在我国,大量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

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谈诚信体系,无异于“无米之炊”。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的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公开,才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信息源,使信用体系建设摆脱“没米下锅”的尴尬。

  在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其信息均对外公布,并成为私营信用服务公司的重要信息来源。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法律,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是例外;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信息公开法刚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20xx年,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实施,大量政府信息开始免费向社会公开。

  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涉及保护企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明确隐私的边界。

在日本,《贷款业规制法》《分期付款销售法》《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针》均对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具体约束。

  在美国,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7部,形成以《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以《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相关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它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到信用局查阅其本人的信用档案纪录,并有权要求调查和改正任何不正确之处,同时还严格限制他人查阅信用档案,必须有被查阅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查阅等。

  在立法推动方面,我国许多地方也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上海、江苏、辽宁等地分别出台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等,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平台交换共享打下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仅江苏省出台的信用管理制度各类办法就达100多项。

但在全国层面,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支持。

  洪玫认为,要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当作一项系统工程。

在宏观立法层面,可出台《信用管理条例》,为信用管理建章立制,比如明确组织机构怎样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怎样运作等;在中观层面,针对信用信息管理,可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法》,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进行规定,针对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可出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等;在微观层面,可围绕一些专业性法律开展工作,比如出台关于信用评级和商账追收的规定,及时填补空白。

  推广“信用报告”制度初期要靠政府

  将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整合成专业的信用报告,并以信用报告为媒介传递失信信息,是各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戴国强说,在美国,法律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有偿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能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

按照美国相关规定,企业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可包括消费者个人的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负面信息。

而个人在申请消费信贷、申领信用卡和求职等活动中都会使用信用产品。

  在德国,政府对公共信息进行公开,资信调查与评估则主要由schufa等第三方公司完成。

schufa记录已成为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记录。

比如,在德国租房子,schufa记录几乎是租房人必须提供的一份文件。

中介和房东都会仔细审核租房人的信用记录,有过失信污点的人自然不太容易得到房东的信任。

银行发放信用的时候也会参考申请人的schufa记录。

甚至就业找工作,雇主也会看看求职者的schufa记录。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已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拥有130多万人口的江苏省睢宁县,自20xx年起建设大众信用体系,目前已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14万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睢宁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商业服务信用信息(银行借贷、信用卡使用等)、社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制假售假、家庭道德、交通违法等)、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包括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等)等各类信息分别进行量化,通过打分把个人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建立个人信用报告。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建立、推广信用报告制度仍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湖南省信用管理局工作人员认为,当下我国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得并不普遍和系统,一些机构、企业、个人对信用评估工作缺乏知识和意愿,一些机构、企业、个人还不懂得如何使用信用评估的资信。

这个时候,政府一定要走上前台,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

  杨国利认为,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初期,信用市场培育初具雏形,自主的信用需求还非常薄弱。

面对这样的局面,政府需要在自己能够说,并且说了算的领域率先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待市场自主需求力量形成时,全社会的市场培育工作就自然而然形成了,政府的引导作用才可以慢慢退出。

先政府、后市场,先由政府推动再交给市场,显然是我国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合理路径。

  对失信行为须加大惩罚力度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正式开通。

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该名单库,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即可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

  规避金融信贷风险。

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通过部门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的方式,极大增加企业、个人的失信成本。

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度安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了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机制和环境。

  山东省潍坊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社会各方联动、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诉讼诚信体系,为涉诉当事人建起“诚信档案”。

涉诉当事人是否有不诚信记录,在潍坊任何一个法院一查便知。

该市一女青年王某和男青年李某恋爱大半年准备结婚,听说有“诚信档案”后,王某去法院进行查询,发现男友李某是个“老赖”,失信行为严重,王某慎重考虑后选择了与其分手。

  上海市新一轮地铁逃票整治行动中,违规者信息将被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能导致其今后在贷款申请、求职等方面遇阻。

目前,已有至少160条涉事者信息被记录在案。

  江苏省近期出台《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作出清晰界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比如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被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等;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将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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