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之法律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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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之法律篇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法热点:
行政行为
2012-09-2611:
11:
26| 中公教育
知识点一:
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
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区公所省级政府:
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
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
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知识点二: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
2、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律:
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规章: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
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
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
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
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
当事人要求。
规则:
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
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管制B.拘留C.拘役D.撤职
【解析】选B。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
管制、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撤职属于行政处分。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
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
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
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四、行政裁决
1、定义: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①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②补偿纠纷的裁决:
补偿,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如拆迁以及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④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
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
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例、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指导
【解析】选B。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2014-07-0712:
09:
48| 中公教育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
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
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
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