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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

浙商大学〔2015〕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素质评价”)是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以及综合能力进行测评。

以德、智、体、美的评价作为学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综合评价成绩。

第二章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第四条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按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综合能力四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构成基本评价指标。

第五条品德素质评价由评议成绩和记实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成绩占70%,记实考核占30%。

即品德素质分=评议成绩×70%+记实成绩×30%。

评议成绩=学生自评成绩×5%+学生代表评议成绩×60%+辅导员评议成绩×35%

(一)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和评议方法:

1.评议内容为政治素养、法制观念、诚实守信、团队协作和社会责任。

政治素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拥护党的政策,思想积极向上,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法制观念:

具有法制意识,爱护校园环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为人真诚,待人友善,品行正直,诺守诚信;

团队协作:

关心班集体,关心学校事务和学校发展,遵守团队规则,尊重团队利益,积极参加各类团队活动,善于沟通和协作;

社会责任:

具有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评议标准

综合印象

优秀

良好

合格

较差

可得分数

18~20

15~17

12~14

10~11

10以下

3.评议办法:

评议由学生自评、学生代表评价、辅导员评价构成,比例分别为5%、60%、35%。

在评议期末分别由学生本人、学生代表和辅导员针对评议内容打分,然后按比例合成计算品德素质评议分数。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书指定参加(若班级建有党支部,则支部书记也指定参加),其余代表由班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数的30%,条件成熟的学院可引入任课教师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评价,任课教师代表、班主任、辅导员评价所占比例不超过35%。

(二)记实项目和标准:

1.记实项目:

“记实”是指对学生日常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反映品德素质特征、品德养成和遵规守纪的行为、事件进行记录和评价,包括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学校提倡、鼓励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则等行为同时纳入记实项目之中。

记实基本成绩为60分,内容由学院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制订,并报学生处备案。

2.记实标准参考

各种荣誉、奖项记实标准参考值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分值

20

15

12

8

纪律处分等记实标准参考值

等级

违法

留校察看

记过

严重

警告

警告

通报

批评

分值

-10~-30

-10

-8~-10

-4~-6

-2~-4

-0.5~-2

3.对参与院、班活动的个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分,但此档学生个人总加分不超过15分。

4.在评价期限内班级学风建设获得一次校“学风优良班”称号的记实基本成绩加5分,获得两次的记实基本成绩加8分;被评为校“学风特优班”的记实基本成绩加10分(不兼得);校先进团支部的记实基本成绩加5分;校五四团支部的记实基本成绩加8分。

所有集体荣誉的记实基本成绩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5.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学院实际细化加分标准或增加加分项目。

6.纳入综合能力项的不在此列;同一事件受几种表彰或处分的,加减分不累计;未达到学校纪律处程度的行为由学院统一制订减分标准;违法指触犯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六条专业素质评价即对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评价,依据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评价期内专业课成绩及专业选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作为专业素质的评价得分。

专业素质=∑(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课程难度系数)/∑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数×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成绩评定为合格、不合格的,按75分、45分计算;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按95分、85分、75分、65分、45分计算。

第七条身心素质项由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评价构成,权重分别为70%和30%,即:

身心素质分=身体素质评价×70%+心理素质评价×30%

(一)身体素质评价

一、二年级学生身体素质评价为评奖年度内学生的体育课平均成绩;三年级学生身体素质评价为评奖年度内学生的体育课与体质测试的平均成绩;四年级学生身体素质评价为评奖年度内学生的体质测试成绩;体育课免修者按65分计。

(二)心理素质评议

1.评议内容分含身体健康、乐观情绪、适应能力、自律能力、心理承受能力5项。

身体健康:

经常锻炼身体、精力充沛、精神饱满;

情绪心态:

心态平和、乐观向上、胸怀宽广、人格完整、热爱生命、对生活充满希望;

适应能力:

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能与环境和谐相处;

自律能力:

做事能集中精力、有耐心,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具有良好的自省和自控能力;

心理承受能力:

坚强、乐观、自信心强,遇事冷静、情绪不易激动、有良好的挫折承受能力。

2.心理素质评议包括学生自评、学生代表互评和辅导员、班主任评价,权重分别为5%、60%和35%,评议标准、评议方法参加本办法的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

第八条综合能力是指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在成长中体现出来个性化的综合能力,指标构成包括研究创新、专业技能、组织领导、文体特长、社会实践等几个方面。

研究创新:

指学生科技比赛、创新创业比赛、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科研论文正式发表、科研项目(已立项)等;

专业技能:

计算机水平等级、大学英语四、六级、各类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组织领导:

担任寝室长和班级、学院、学校等各类学生干部、各类社团主要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工作责任心、组织能力、领导能力(以校团委组织实施的考核等级和范围为准);

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文体特长:

参加院级以上(含校级)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如:

运动会、科技文化节、社团文化节、文艺会演)等获奖励或表彰;获得文体方面技能(水平)的资格等级证书。

(一)综合能力评价由综合能力基础分和综合能力记实组成,基础分为75分,记实部分各项权重分别为30%、25%、15%、15%、15%,即

综合能力评价得分=(基础分+研究创新分×30%+专业技能分×25%+组织领导分×15%+社会实践分×15%+文体特长分×15%)

(二)综合能力记实部分参考标准

1.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奖励记实标准参考值

计分等级

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级

50

35

30

省级

30

20

15

市级

20

15

10

校级

12

8

5

院级

5

3

2

(2)刊物发表:

一级刊物50分;二级刊物25分;三级刊物15分。

2.专业技能

(1)大学英语四级:

获得六级考试资格加6分,优秀加10分,六级425以上加12分,优秀加15分,通过相应的口试者上浮2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等同大学英语六级,艺术(体育)专业大学英语三级合格加4分,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只记高分项;通过计算机水平等级二级加6分、三级加10分,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

(2)获得各项文体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记分由学院自行确定,一般上限:

高级30分,中级20分,初级10分。

(3)参加并完成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加12分。

注:

研究创新、专业技能中创新、创业、学科竞赛项目范围、项目级别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14〕97号〕及教务处补充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刊物级别、作者权重参照学校科技处的有关规定划分。

3.干部考核:

优秀20分,良好15分,称职10分,不称职0分

4.社会实践及文体比赛(表演)

计分等级

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级

50

35

25

省级

30

20

15

市级

18

12

8

校级

12

8

5

院级

5

3

2

5.团队项目获奖,核心成员权重系数最高为0.8,一般成员权重系数最高为0.5,不分先后则均为0.6,核心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

6.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荣誉(成果)者,只按该项目的最高等级加分。

7.学院可以根据需要细化加分标准或增加加分项目、加分等级。

第九条通过对学生素质综合评价学生将分别获得基本测评分和综合能力分,并分别在评价样本范围内排名。

基本测评分=品德素质×25%+专业素质×60%+身心素质×15%,综合能力分单独计算。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素质评价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学院分党委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的领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的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做到标准一致。

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建立学生记实信息记录体系,并将学生记实信息记录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学生素质评价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单项评议成绩、记实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素质评价结果上报校学生处。

第十四条学生素质评价周期为一年度,评价工作在次年开学初完成,综合评价数据计算由计算机辅助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学习、生活和个性发展的综合反映,作为整体它是衡量学校教育成效的标尺。

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各种奖学金,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就业选择时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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