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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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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

  篇一:

关于呈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报告

  关于呈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的报告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发××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我局对“监管办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并对监管清单的内容、监管清单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负责。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本部门“监管办法”予以呈报。

  附件: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20xx年××月××日

  篇二: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xx-11-02【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

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

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

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

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

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

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

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

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

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

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和“空白点”。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

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

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

——基本思路: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

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

二是强化统筹协调。

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

三是下沉监管重心。

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

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

  ——主要方法。

一是构建分类推进机制,按照不同监管内容,采用“强化一批”、“下沉一批”、“自治一批”、“转移一批”四种不同方法;二是构建监管总体框架,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三是构建多种监管平台,如信用监管平台、网络监管平台、社会监管平台等。

  ——重要手段:

信用全程介入、状态分类管理、动态连续监管、监管项目清单、监管内容标准、综合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监管。

  四、对策建议

  

(一)构建一个法律框架

  一是建议由市人大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上位法,出台《上海市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二是建议提请市人大推动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立法目录。

采取研究一批、试点一批、推广一批的方式。

三是建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立法试点。

选择先行推开的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形成覆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环节的法律和制度文件,包括事中、事后监管流程清单、责任清单、处置清单等。

  

(二)明确两大推进机制

  1.成立市级事中、事后推进协调机构

  一是明确设立市级协调机构的必要性。

食品、药品等一些重点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各领域的监管力量分散、交叉,需要设立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予以推进。

二是机构设置和主要任务。

建议在市编办下新设立一个部门,与审改办平行,行使与事中、事后推进协调相关的职能,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事中、事后工作的程序、原则、方式等。

  2.建立自贸区试点内外联动机制

  一是发布《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

纳入监管制度创新、具体领域的监管做法和监管动态,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建立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机制。

设立全市推广协调机制,研究将自贸区内的相关做法和经验推广到全市,同时,将其他区县的有益经验借鉴运用到自贸区。

三是研究设立上海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奖。

鼓励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工具。

  (三)聚焦两大重点领域

  1.推动先行开放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发挥自贸区的先行试点效应。

建议以服务贸易、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开放试点作为重要平台,配套推动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

二是探索面向“四新经济”发展的监管创新。

建议围绕“四新经济”的新领域,比如医药电子商务等专业性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兴电子商务,建立有效的监管服务机制。

  2.推动市场管理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拓展市场管理领域的新型综合执法模式。

适时向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以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建议设立政府各项市场监管职能统一的市场监管局。

二是探索设立监管标准制定与执行相分离的模式。

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工作逐步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三是研究设立市场监管的社会参与体系。

市场管理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环节复杂,建议形成由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市民代表、信用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综合体系。

  (四)聚焦两个平台建设

  1.打造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建立全市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目前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若干家机构合并,整合成一家市级信息机构,统筹负责全市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其运用。

二是建立实时动态监管机制。

充分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实时动态响应的监管平台,针对不同监管领域和事项,由牵头部门切块负责。

  2.打造新型监管开放研究平台

  一是形成部市合作研究推进机制。

将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与中央部委相协调的有关事项纳入部市合作内容范畴,并邀请相关部委组建联合课题组进行前期研究,争取在上海先行设立有关试点。

二是设立上海政府新型监管模式协同研究中心。

由市级研究咨询机构牵头成立,各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咨询机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参与,加强基础理论、政策储备、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协同研究。

三是设立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标准研究和发布机构。

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研究设立依法定职能设立的行业监管标准机构,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监管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行业监督。

  (五)加快三个体系建设

  1.加快信用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信用平台建设。

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增加现有数据的接口,明确各部门应该提供的公共数据,与各领域监管业务流程、监管方式相联系。

二是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体系。

鼓励形成若干家本地有影响力的混合所有制征信公司或民营征信公司,其提供的部分资源经过评估如果属于公共信息,政府可以以购买方式纳入公益平台。

三是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建立部门大联动机制,防止部门脱责,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哪些部门公开信息,在多部门的合力下提高对失信行为的监督。

  2.构建社会监管治理体系

  一是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

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由民政局、发改委、总工会负责,同时吸收研究监管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专家,人大政协代表,知名国有或民营企业负责人,著名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等,为政府监管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

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模式及合同格式。

同时建立政府购买监管服务资金的增长机制。

三是建立社会力量辅助的风险评估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城市运行维护、食品医药安全、生态环境等高危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鼓励基层参与监管,反馈第一线的监管隐患。

  3.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第三方力量组成的评价体系。

委托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上海重点领域的监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是完善社会购买项目评估制度。

设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对于每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项目申请的团队资质、项目的进展控制、项目费用的使用以及项目的效果,都要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

三是由人大政协等特定机构开展效能评价。

建议由人大政协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协调部门关系,形成长效监督问责机制,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六)加强两个保障配套

  1.加强部门协调与综合执法能力

  一是推动监管重心下沉。

“下沉职能”,强化一线监管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赋予一线监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管处置权;“下沉机构”,增加一线管理部门和人员数量,研究将一  

线监管部门和监管决策部门平行设置;“下沉经费”,增加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研究将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中独立出来,单列预算。

二是全面推广职能合并模式。

加强基于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归并梳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中心城区重点推开市场执法领域的职能归并,并积极探索推进其他领域的职能整合,如郊区的生态管理。

三是重点监管领域设立协调委员会。

建议上海先行在部分重点领域探索成立协调委员会,如组建资源保护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主要负责监管标准的制定、监管部门的协调等。

  2.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专业性。

改变目前基层监管队伍的非专业化,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引入专业人士。

二是加快改善现有监管队伍素质。

通过各类在职培训加大现有基层队伍的

  专业性,可以让经选拔的基层人员半脱产参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组织所有基层人员定期参加短训。

三是探索研究基层监管队伍的身份。

大量基层监管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与政府职能改变的总体要求不符,因而需要考虑研究基层工作人员走职业化道路,通过职称序列规划其职业前景。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课题组顾问:

汪胜洋副院长副研究员

  课题组组长:

沈杰所长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副组长:

赵宇刚副所长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成员:

王果副所长博士

  韩佳所长助理

  路建楠助理研究员

  二○一四年九月博士博士

  篇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宋华琳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近期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立足中国市场监管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引入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引入市场监管共治。

这份文件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先证后照”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

20xx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发〔20xx〕50号、国发〔20xx〕11号)予以公布。

“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工商系统的自我革命、主动放权,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改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制度平台。

  为了真正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应当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由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从而真正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据此,行政审批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审批行为并非静态的、一劳永逸的行为,而是一个连绵不绝的监管过程,通过动态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捍卫公众权益,这也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生动体现。

  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秉承职责法定的原则,这也是依法行政基本原理的要求。

应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的,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履责;没有明确的,则由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工履责。

这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

  建构以信息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应当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信息”界定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该条例的出台,促使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通过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来促进企业自律,促进社会监督,促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供支撑。

应进一步优化和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将其构成市场监管的信息库、问题源与晴雨表,进而成为重要的事后事后监管平台。

  《意见》要求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要求在20xx年底之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进而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须知,监管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共享是部门间有效协调的前提,形成彼此间以知识为基础的信任,这有助于打破政府监管信息资源的“孤岛”,使得部门间能以共享必要信息为前提,在监管政策形成和监管执法层面有更好的协调。

为此或应秉承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组、织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促进组织间的合作,形成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来共同应对市场监管难题。

  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

  在利益阶层高度分化、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命令-控制型”的刚性监管方式,不能寄希望于某种单一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某一具体监

  管领域的所有问题。

中国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态各异,不同违法行为的成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这决定了现代的市场监管应使用“组合拳”,而非“单打一”,需要综合运用事前监管工具和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和激励性监管工具,来实现市场监管的目标。

  行政审批是典型的事前监管手段,在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关口后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以有效集中监管资源,去查处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通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规范市场活动中的“灰色地带”。

  应努力实现监管创新,加强市场风险监管。

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信息,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风险加以评估,来发现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的风险。

使得“好钢用在刀刃上”,能将有限的市场监管资源,优先配置到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

  在我国《论语尧曰第二十》中孔子即云“不教而杀谓之虐”。

在事中监管过程中,应完善提醒、约谈、告诫等监管手段,通过建构相应的执法警示制度,对有潜在违法可能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告诫规劝,通过合作式监管,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在市场监管中,应着力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以限制和规范监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规范行政检查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重点抽查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不越雷池合法经营。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应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联动,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效果。

《意见》要求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这旨在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约束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

通过信用约束手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建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在社会转型、市场转型、监管转型的过程中,有必要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型,强化中国市场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建构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促使中国市场监管制度的现代化。

  因此,《意见》指出,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主体还可以通过创新企业战略,改革内部质量管理,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自律性规范,来更好地开展市场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期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强调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意见》也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与行业自律的互动。

  在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的过程中,要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健全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社会共治,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机构、公众、传媒的合作治理,通过社会共治,实现市场监管中的“巧监管”、“巧治理”,实现监管任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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