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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信息与分析

电信行业信息与分析

一、电信的定义: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二、电信的业务可总分为:

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详细分类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前三大运营商: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一)电信各行业产业链

(1)产业链分布:

(2)产业链的发展趋势:

电信运营商要在产业链中通过与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应用提供商、终端提供商、IT系统集成商及其它实体之间的互动合作,不断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展,整合竞争优势,提高盈利能力。

三、三大运营商:

(一)三大运营商的现状和困境:

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下滑的问题,电信运营商的困境主要表现为用户数量增长缓慢,资费水平下降,投资压力加大,新业务推广不力。

(二)究其根源:

是因为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模式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

(1)缺乏对于新市场的有效开拓手段;

(2)竞争手段单一、服务质量不高无法满足现实需要;(3)缺乏完整产业链,没有形成上下游相关产业之间的紧密合作;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三)突破发展瓶颈的方法:

兼顾基础市场的开拓和信息业务市场的开发;构建面向客户的市场竞争体系;建立继承的产业链合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

四、我国目前电信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深入推进。

(二)三网融合稳步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取得一定进展,企业合作、产业协作模式创新力度加大。

(三)3G的发展:

2011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完成3G专用设施投资941亿元。

3G网络已覆盖所有城市和县城以及部分乡镇。

在移动电话净增用户中,3G用户所占比重从年初的43.7%上升到72.5%,3G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

五、通信设备制造行业:

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推进和3G的规模化发展,成为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业的一次发展良机。

虽然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无论是跨国通信设备公司还是本土的通信厂商订单或的难度都在加大,但是中国的3G建设对于本土的通信设备厂商还是非常有利的。

而网络设备以及新兴产品设备比传统通讯产品优势明显加大。

(一)行业细分:

分为传输设备、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等五个细分领域,通信设备制造包括了通信发射机、接收机、载波通信传输设备、光通信传输设备、微波通信传输设备、散射通信设备、通用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数字传输复用设备与中解设备、数字数字传输设备等。

细分领域非常庞杂。

(二)行业龙头:

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国内龙头企业以华为、中兴为代表,国外厂商则以爱立信、上海贝尔、诺西、北电网络等为主。

(三)广东省的通信设备企业的数量多年来全国名列第一,销售收入也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四)通信设备制造行业的竞争现状:

(1)由于运营商把握着越来越大的定价权,国内主要运营商越来越注重网络运营效率和投资回报,通常通过集中采购、统筹安排等方式将价格压力转移给电信设备制造商,造成国内通信产业链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2)随着3G时代的来临,对设备制造商的要求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规模偏小、竞争力弱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市场份额向爱立信、华为、中兴等优势企业集中。

(五)通信设备行业的资本状况:

通信设备行业的资本结构中以自筹资金为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占比超过65%以上,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和股市融资等。

通信设备行业上市的公司较多:

如中兴通讯、烽火通讯、大唐电信、永鼎光缆、特发信息、上海普天、长江通信等。

这些在各自行业处于领军地位的企业,投融资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的来源,由于外资通信企业的国内投资潮热潮已经过去,所以外资融资比例越来越低。

而据统计,大多数通信企业的倒闭都是因为融资不足导致资金断裂。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仍然困扰着我国的通讯设备制造业,投资手段单一、过分依赖银行信贷,风险大。

(六)电信行业周期:

电信行业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很强,由于经济下滑,政府往往会通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拉动经济,所以电信业投资往往显现出抗经济周期的特征,再加上2009年的电信业新一次的重组和3G业务的开拓,为整个电信行业和电信设备制造行业带来的是挑战,更是良好的机遇。

六、律所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中小企业投融资、场外交易市场法律服务(可利用新三板挂牌、柜台交易和地方产交所)、高新技术企业法律服务等。

七、重要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增加了(A)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B)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增加了(A)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B)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C)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

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

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电信行业-物联网信息摘录

《物联网摘录》:

英文名:

InternetofThings(IOT),也称为WebofThings。

一、物联网定义:

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

其目的是实现物与物、物与人,所有的物品与网络的连接,方便识别、管理和控制。

(一)物联网的定义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第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

(二)除了提供传感器的链接,物联网本身也利用云计算、模式识别等各种智能技术从传感器获得的海量信息中分析、加工和处理出有意义的数据。

二、行业产业链:

物联网产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多个产业群的特点,其应用范围几乎覆盖了各行各业。

三、各国物联网的发展规划:

(一)物联网将与媒体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和企业互联网一道,构成未来互联网。

美国将新能源和物联网列为振兴经济的两大重点。

欧盟制定了促进物联网发展的14点行动计划;日本的U—Japan计划将物联网作为四项重点战略领域之一。

2009,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中科院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所之后,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五大新兴战略性产业之一。

(二)《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要在物联网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关键标准研究与制定、产业链条建立与完善、重大应用示范与推广等四大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同发展、安全可控的物联网发展格局。

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中物联网的重点发展目标是完善产业链,培育和发展10个产业集聚区,100家以上骨干企业,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建设一批覆盖面广、支撑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物联网产业体系。

四、中国物联网应用案例:

  

(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防入侵系统、济南园博园ZigBee无线路灯控制、ITS智能交通系统、苏州科技城高铁刷卡购票、电话购票、手机购票、检票物联网技术、无锡市西泾变电站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无人值守和巡检”。

  

(二)首家手机物联网落户广州

将智能手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让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便捷的互动交流,缔造出一种全新的零接触、高透明、无风险的市场模式。

通过手机扫描条形码、二维码等方式,可以进行购物、比价、鉴别产品等功能。

预计2013年手机物联网占物联网的比例将过半,至2015年手机物联网市场规模达6847亿元,手机物联网应用正伴随着电子商务大规模兴起。

(三)据统计,我国无线射频识别(RFID)产业市场规模超过100亿元。

全国有1600多家企事业单位从事传感器的研制、生产和应用,年产量达24亿只,市场规模超过900亿元,其中,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市场规模超过150亿元;通信设备制造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机器到机器(M2M)终端数量接近1000万,形成全球最大的M2M市场之一。

五、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优势:

第一,我国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物联网核心传感网技术研究,研发水平处于世界前列;第二,在世界传感网领域,我国是标准主导国之一,专利拥有量高;第三,我国是目前能够实现物联网完整产业链的国家之一;第四,我国无线通信网络和宽带覆盖率高,为物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设施支持;第五,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持物联网发展。

六、我国物联网科研组织:

中科院无锡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南大学“物流网工程学院。

七、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财政部首批五亿元物联网专项资金支持:

申报工作已启动,工信部从600家申报的企业中已经筛选出100多家符合条件。

物联网专项基金总计50亿元,预计5年发放完毕。

基金重点支持技术研发类、产业化类、应用示范与推广类和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四大类。

物联网在我国的产业链中,三大运营商和中兴华为等一类系统设备商发展较为成熟,但是其他产业链环节:

如芯片商、传感设备商、系统解决方案厂商、移动运营商等上下游厂商相对欠缺,三网融合成为物联网发展的重要前提。

八、律所在物联网行业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预测:

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服务、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服务、投融资法律服务、与专业团队合作提供与物联网专项资金申请有关的法律服务等。

九、《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要法条摘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外商投资-条例摘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

  

(一)关于互联网域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二)关于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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