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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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合同
编号:
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
分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分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年
月日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总合同》(编号:
)为依据,甲方就的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的有关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供给甲方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
第二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价格,为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从备料到建造安装竣工的包干价格;机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机房的环保施工许可证、排污口分布图、机组到低压配电房的电缆、柴油机用柴油、机油及机房的土建工程(不含装修)由甲方负责。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甲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工包料、包税费、包质量、包验收(包通过甲方及有关环保部门验收及其费用)、包供货安装、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排风管及排烟管的长度包至机房外十五米,甲方提供永久电源、水源接驳点在机房外五米范围内。
3、结算方法:
供货数量以本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4、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乙方应当按甲方订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应在安装工程开工后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
双方同意按以下的第()方式确定安装工程的开工日期: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指令单确定的开工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3、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完工日期。
4、本合同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订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
(2)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总价款的50%。
(3)工程安装完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及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
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批订货结算款的95%。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
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第五条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发电机房环保工程验收技术要求
2、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该产品是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产品。
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柴油发电机组环保工程设备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通知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
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
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乙方在进行发电机组安装的同时进行环保工程设备的安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乙方负责通过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的验收。
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通过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的验收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本工程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件向甲方移交。
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
第六条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年,自安装工程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
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第七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和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现场代表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
5、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6、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完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
甲方未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乙方义务
1、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2、乙方应委派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4、负责办理本工程通过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的验收手续。
5、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6、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隐蔽无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交货或通过验收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或逾期通过验收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
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逾期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但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验收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甲方交予乙方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
8、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它
1、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与总合同具体约定有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7、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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