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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离岸金融业务研究

内容摘要

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自由化,一体化的产物。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欧洲产生至今,迅速发展为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的收益甚至带动该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为一国经济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再分配的场所,同时也为一国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便利。

所以,在当今国际上,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浪潮更是方兴未艾。

因此,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

从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2006)20号文件《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这标志着滨海新区的新开发开放正式启动,滨海新区正式列入国家发展战略整体布局。

2008年适逢改革开放30年,天津滨海新区作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也正式驶入了快车道。

2006年9月天津滨海新区被批准成为我国既上海深圳之后的第三个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地区。

构建和发展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国际化的战略选择。

因此,研究和探讨如何建立和发展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鉴于此,本文先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涵义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简单介绍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特征和分布,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并对滨海新区离岸金融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介绍,最后,就滨海新区离岸金融的风险进行总结并得出滨海新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与意义。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天津滨海新区

一、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简介……………………………………………1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2

三、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阶段……………………………………3

四、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现状……………………………5

五、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构建的意义………………………………6

 

滨海新区离岸金融业务研究

一、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简介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InternationalOffshoreFinancialMarket),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Market),初期曾称“欧洲美元市场”,最早形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伦敦,其后迅猛发展,遍布全球。

对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对此的理解并不一致。

英国萨斯克斯大学教授RichardRorbets认为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对国际资金融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集散地,一般与中心所在国国内金融体系无联系或联系很少。

从服务对象的角度,日本大藏省国际金融局把离岸金融市场定义为:

“允许交易者向非居民筹资,投资或贷款而基本不受法规和税务限制的市场。

”从这个市场使用的货币的角度,离岸金融市场是经营“欧洲货币”的市场。

一方面,所谓欧洲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广义概念,即“境外的”,“非国内的”,“离岸的”,离岸金融市场也就是广义的欧洲货币市场。

另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代表着一种针对管理规则的套利行为,离岸银行是一个金融管理组合体,它所经营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之外运动着,因此它经营的货币是国家的(一种法律环境),而它所适用的银行条例和竞争效率却是另一个国家的。

所以离岸金融市场

(1)不是地区性的,而是世界性的市场。

(2)不是外汇市场,而是一种以借贷为内容的货币市场。

(3)并不存在一种“欧洲货币”,它在经营中使用各种有关货币。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股票市场上的B股已经带有离岸金融的性质。

与离岸金融市场相对应的是在岸金融市场,它是允许非居民参加的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

当然,实际并非如此界限分明,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往往是交叉并存的,两者之间的区分主要是营运管理机制的不同,并不一定在场所上完全分开。

根据业务经营与管理,离岸金融市场划分为三种类别:

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是离岸金融中心的高级形态。

即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它主要依托传统的殖民历史而自然形成,其典型为伦敦,香港、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是所在国政府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国际金融平台,其典型为纽约,新加坡,巴林,纳闽(马来西亚),东京,曼谷等。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批金融注册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成为离岸金融公司和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实体,实际业务仍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以求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它们是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产物,它为资本摆脱国家管制而形成自由资本提供平台。

其典型是加勒比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巴哈马,百慕大南太平洋的瑙鲁等。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

目前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银行业务,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对冲基金和公开市场基金),资产管理,特别目的机构,信托业务,结构化理财,证券业务,资产管理保险业务,货币和外汇的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同业拆借,欧洲货币信贷与管理,通知放款,辛迪加贷款,欧洲债券与可转让存单的承销,证券交易,国际金融业务推销等。

离岸银行业务作为离岸金融业务最大的组成部分,涵盖了传统的存,贷款和贸易融资等银行业务,包括短期资金的拆借,中长期资金借贷以及辛迪加贷款等业务。

1.离岸存款业务是指凡非居民均可向开办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办理离岸存款业务。

目前较为常见的存款币种主要为美元,英镑,日元,港币,欧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存款种类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银行提供的其他形式存款。

2.离岸贷款主要是指离岸银行以离岸客户为服务对象所发放的贷款。

与境内贷款一样,离岸贷款也具有择优选择性,偿还性和物质保障性以及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等基本特征,但由于离岸贷款所贷放的是境外外汇,所以其本身还有如下特点:

贷款额度不受业务所在国国内信贷规模的限制。

贷款的用途不受国界的约束。

贷款的办理可以使境内外业务相配合;离岸贷款,原则上不采纳信用方式,坚持以抵押担保(又分为财产抵押和权益抵押)及信用担保;贷款的偿还,原则上是借外汇还外汇;贷款的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离岸贷款的资金来自境外,放款的对象也必须是境外客户,即存贷两头在外。

3.离岸信用担保业务主要是信用担保,是借款人委托另一家有经济实力的单位以其信用向贷款银行出具书面文书,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承诺当借款人无力偿债时,保证负责还本付息。

4.离岸证券业务是外国的证券发行人在离岸证券市场上发行的,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银行组成的承销银团承销的,在许多国家同时发行出售的证券。

离岸证券范围广泛,包括离岸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等几大类。

离岸债券市场在整个离岸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最大其交易额约占整个离岸金融市场交易额的三分之二。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进,离岸股票和离岸集合投资计划也不断发展起来,但在整个离岸证券交易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小。

5.离岸保险业务是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外保险机构为非居民办理保险业务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

离岸保险业务的基本形式有信用与保证保险,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和国际再保险等业务,其中保险业务在离岸保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阶段

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首次允许国内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以试点的形式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其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在1994年相继获准开办了离岸业务。

1996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又相继成为获批准开办离岸业务,成为离岸金融业务规范试点银行。

至此,深圳经济特区共有五家银行开办了离岸业务。

但由于离岸金融业务盲目扩张、缺乏经验并加上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叫停离岸金融业务,进行了经验的总结及清理整顿。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健全,离岸金融业务终于在2002年恢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有四家,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交通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模较小,而且均是以试点的形式进行审慎监管。

截止2006年底,招商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处于领先地位,资产总额为13.8348亿美元,四家银行离岸金融业务资产总额为28.6577亿美元。

 

截止到2006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开始,滨海新区获得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正式筹办离岸金融市场,开始筹建我国第一个正式建设的离岸金融市场。

1.滨海新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初期发展阶段 

天津市自1994年开始建设滨海新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使天津市成为中国北方最具影响力的经济中心,也成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重点地区。

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经挫折到逐步恢复,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自2002年恢复离岸业务之后,四家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及良好增长。

天津滨海新区的外资银行截止2005年底已经达到了14家,有11家银行能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天津保税区通过一些外资银行开展了小范围的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约每年1亿美元。

截止2005年末,招商银行涉及到滨海的离岸账户共70多个,虽然范围不是很广但是得到了初步良好的发展。

2.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重大发展阶段 

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开始,一系列关于滨海新区金融改革的政府支持政策相继出台,这期间,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获得了重大的实质性的发展。

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努力把天津市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第二个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2006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问题的意见》正式提出: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

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国务院批准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产生极大吸引。

2006年9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又批准了七项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在天津滨海新区实施,直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七项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允许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对天津滨海新区作为特殊经济区的外汇政策的整合;在天津滨海新区取消进出口核销制度;在该区实施意愿结售汇;在该区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在技术方面,为该区金融机构建设统一的外汇交易平台系统;为该区境内资金直接投资境外提供方便等。

3.滨海新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方案正式获批 

2008年3月13日,正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标志着我国首个离岸金融市场正式进入全面建设时期。

《方案》提出:

“用5到10年时间,在滨海新区率先基本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使新区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 “在经历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发展已经立足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发展需要启动新的动力源、改革需要新一轮的创新和突破。

”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方向已由天津的城市发展战略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从作为天津的最大经济增长点转变为带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同当年深圳、浦东的建设一样,具有全局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中的十项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科技体制、涉外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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