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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综合能力地籍测绘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综合能力--地籍测绘

1地籍测绘概述

1.1地籍管理的手段与方法(P171)[掌握]:

现阶段我国地籍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与信息管理等。

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是地籍管理研究体系的主体内容。

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是地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地籍档案与信息管理是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的后续工作,是地籍管理各项工作成果的归宿,并为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地籍测绘历来是地籍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手段,从地籍的产生开始,就离不开土地经界的丈量和面积量算。

地籍成果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图件及权属认证资料。

1.2地籍调查的内容(P172)[熟悉]:

内容包括: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土地权属调查是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政策,利用行政手段,调查核实土地权利状况,确定界址点和权属界线的行政性工作,权属调查工作主要是定性的;地籍测绘则主要是测量、计算地籍要素的技术性工作,地籍测绘工作主要是定量的。

1.3地籍调查(P171)[掌握]

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表、簿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基础工作。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成果资料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一)地籍调查的内容

见1.2

(二)地籍调查分类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将地籍调查分为地籍总调查和日常地籍调查。

地籍总调查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日常地籍调查指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地籍总调查起到了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的作用。

日常地籍调查是地籍管理的日常性工作。

(三)地籍调查技术依据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ch5002-1994《地籍测绘规范》

●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1016-2003《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性文件

●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批复、答复、函

●地方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补充规定

1.4地籍测绘(P172)[掌握]

(一)地籍测绘的内容

地籍测绘也称地籍测量。

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依据权属调查成果,对每宗土地的界址、位置、形状、面积等进行的现场测绘工作。

地籍测绘的工作内容包括:

(1)进行地籍控制测量,布设地籍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2)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3)测绘地籍图,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

(4)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5)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绘工作。

(二)地籍测绘成果的功能

(1)地理性功能。

成果为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质量和权属境界提供了几何或数字资料,并建立在统一的坐标系内;

(2)法律性的功能。

成果为不动产的权属、租赁和利用现状提供资料,经过土地登记发证后,其成果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是权属法律的依据;

(3)税收或经济性的功能。

地籍成果资料为不动产分等定级、征税、有偿出让与转让提供了资料;

(4)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性功能。

成果资料为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和古迹保护、国土整理等方面提供基础资料。

1.5地籍测绘技术设计要求(P183)[熟悉]:

地籍测绘技术设计应在地籍调查技术方案基础上编写。

内容包括:

已有控制点及其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网采用的坐标系统、控制网的布设方案、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各项技术参数的改正、观测方法、计算方法、采用的数据采集软件、界址点的观测方法及精度要求、地籍图的成图方法、地籍图比例尺、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等。

1.6地籍与地籍管理(P171)[熟悉]:

(一)地籍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地籍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等特点。

按地籍的用途和发展阶段不同可划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现代地籍)。

(二)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地籍资料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与信息管理等。

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是地籍管理的主体内容。

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是地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地籍档案与信息管理是地籍管理各项工作成果的归宿,并为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2土地权属调查

2.1宗地权属状况调查(P173)[掌握]: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对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地类)、宗地四至情况、共有权利状况、权利限制条件等基本情况,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

2.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P174)[熟悉]:

包括: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及其他要素等。

(一)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二)土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属来源调查是对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权利的具体来源和变化关系的调查核实。

进行土地权属来源调查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为基础开展;

(三)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权属性质调查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取得方式的调查。

确定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还是授权经营;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还是集体土地人股(联营)。

(四)土地用途

按照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的要求,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利用用途。

批准用途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此宗地用途。

实际用途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

同时填写地类名称和地类代码。

(五)土地位置

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六)其他要素调查

包括:

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2.3土地权利主体的调查(P187)[熟悉]:

对土地权利主体的调查包括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调查核实。

对土地使用权,应当调查核实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名称、性质、土地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

2.4地籍编号(P191)[了解]:

地籍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编号,对于较大行政区可按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四级编号。

2.5宗地草图绘制(P176)[熟悉]:

1、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2、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1)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

(3)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3、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是土地权属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的原始记录,是处理权属争议的依据之一。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现场认真填写。

调查人员绘制的宗地草图应附在地籍调查表上,地籍测绘记事栏记录地籍测绘时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遗留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等。

2.6地籍调查表(P177)[了解]:

地籍调查表(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是土地权属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的原始记录,是处理权属争议的依据之一。

2.7地籍调查区的划分(P173)[熟悉]:

(一)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1)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2)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3)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宗地是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1)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3)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4)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三)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按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

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s”、“x”分别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地上、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

2.8调查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P173)[熟悉]:

(1)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和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对应一致;

(2)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3)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绘制所有宗地的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

(4)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2.9界址调查(P174)[掌握]

(一)指界

1.一般规定

(1)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2.通知指界

(1)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2)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3.现场指界

(1)确定指界人的身份资格

①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②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④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⑤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⑥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公告推举结果,并出具证明。

(2)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4)违约缺席指界。

①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②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5)指界结果处理。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

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异议期间届满后,指界结果即为生效。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二)界址点设置和编号

1.界址点的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5)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

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6)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2.界址点编号

(1)界址点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2)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示,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示;

(3)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三)界址边长丈量

(1)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2)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两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3)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4)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两个尺段以内。

超过两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3地籍控制测量

3.1地籍控制网的基本要求(P177)[掌握]:

地籍控制测量是为地籍细部测量和日常地籍测绘服务的。

地籍控制网的布设,在精度上要满足测定界址点坐标精度的要求,在密度上要满足测量地籍细部测量的要求,同时还要顾及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

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利用已有的国家平面控制网加密建立。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加密网可逐级布设、越级布设或布设同级全面网。

平面控制测量精度等级划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和图根。

高程控制网应利用已有国家高程控制网加密建立。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划分依次为二、三、四等和等外。

3.2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指标(P177)[熟悉]: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为:

(1)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2)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地籍控制测量的基本方法(P186)[掌握]:

平面控制网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

二、三、四等平面控制宜采用卫星定位静态测量;一、二、三级和图根控制可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

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

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进行测量。

控制测量作业包括:

技术设计、实地选点、标石埋设、观测和平差计算等主要步骤。

各等级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与技术要求可见相应的测量规范。

4界址点测量

4.1界址点测量方法(P178)[熟悉]:

(一)解析法

解析法是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测量方法等。

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二)图解法

图解法是采用标示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说明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实地界址点的位置,由数字摄影测量加密或在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扫描数字化的地籍图和地形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4.2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P179)[熟悉]:

(一)解析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

(二)图解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5地籍图测绘

5.1地籍图的内容和表示方法(P180)[掌握]

(一)行政区划要素

(1)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

(2)不同等级的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

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和乡级界线;

(3)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4)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区代码和邮政编码。

(二)地籍要素

(1)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图斑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代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等;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3)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

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

(4)地籍图上,对于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代码,地籍图上注记地类的二级分类,按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只注记宗地号。

宗地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宗地的坐落地址可选择性注记;

(5)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

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6)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单位名称和住宅小区名称。

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般不需要注记;

(7)可根据需要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级别界线,注记土地级别。

(三)地形要素

(1)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2)1:

5000、1:

1万、1:

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2-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

1:

50001:

10000地形图图式》和gb/t20257.3-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

1:

250001:

500001:

100000地形图图式》执行;

(3)1:

500、1:

1000、1:

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

注记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1-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执行;

(4)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

(四)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

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五)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5.2地籍图的比例尺(P181)[熟悉]:

一)地籍图的比例尺

(1)地籍图可采用1:

500、1:

1000、1:

2000、1:

5000、1:

1万和1:

5万等比例尺;

(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

1万。

有条件的地区或城镇周边的区域可采用1:

500、1:

1000、1:

2000或1:

5000比例尺。

在人口密度很低的荒漠、沙漠、高原、牧区等地区可采用1:

5万比例尺;

(3)土地使用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

500。

对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等区域可采用1:

1000和1:

2000比例尺。

5.3地籍图的种类(P195)[掌握]:

地籍图按所表示的内容可分为基本地籍图和专题地籍图;按城乡差别可分为城镇地籍图和农村地籍图;按用途可分为税收地籍图、产权地籍图和多用途地籍图。

5.4地籍图的精度(P195)[掌握]:

5.5地籍图的分幅和编号(P181)[掌握]:

(二)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1)1:

5万的地籍图,以1:

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24×24的行列分幅编号,图幅大小为经差15’、纬差10’;

(2)1:

1万的地籍图,以1:

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96×96的行列分幅编号。

图幅大小为经差3'45”、纬差2'30”;

(3)1:

5000的地籍图,以1:

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192x192的行列分幅编号。

图幅大小为经差1'52.5”、纬差1'15”;

(4)1:

500、1:

1000、1:

2000的地籍图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

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5.6地籍图的测绘方法(P181)[熟悉]:

现有的地形图测绘方法都可用于地籍图的测绘,主要有:

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和编绘法成图等。

(一)全野外数字测图

(1)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用于测绘1:

500、1:

1000、1:

2000比例尺地籍图;

(2)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测量工具主要包括全站仪、钢尺和gps接收机等;

(3)解析界址点、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gps-rtk(含cors)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gps-rtk(含cors)定位方法;

(4)其他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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