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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自考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整理

第一章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指法的渊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

(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是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是地方性法规。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性)

1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是的社会规范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3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 法律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1.狭义的立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一国两制”和香港、澳门“高度自治”的方针,确认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为该地区的立法机关,行驶立法权。

3.立法的过程:

1 立法的准备阶段

2 立法的确立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3 立法的完善阶段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它是法的基本单位。

2.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刑法:

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

2强制性最严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3.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宪法:

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

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

2 法律:

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 国际条约

1.食品法律法规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重要区别所在。

2.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领空、领土、领海以及延伸意义的国土(即驻外使馆)。

时间效力:

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主义:

以国家利益为标准

3.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分为两种:

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食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管理事项予以处置,从而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活动。

5.食品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即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食品行政执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资格要件:

做出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定的条件

职权要件:

是指享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要件

程序要件

6.我国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

食品监督管理机关:

指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即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食品卫生行政机关

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联合执法主体

7.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食品安全概念的应当理解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

3.《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4.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现状

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调整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农业部门: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工商部门: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卫生部门:

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5.《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

过程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阶段。

(危害识别,确定哪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害描述,研究这种物质被摄入人体后是如何危害人体健康的;暴露评估,确定摄入多少这种危害物质才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风险描述,研究这种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

可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食品不安全时,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3)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实行标准化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6)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其中“农田”的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

质量监督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

7.《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索票索证制度

3)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企业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和政府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后,立即停止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属于产品质量基本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经济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4.《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其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执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等主体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产品质量民事关系。

其是指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产品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凡是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5.《产品质量法》与专门法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的普通法,而产品质量的特别法是指调整某些特殊产品的专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后法优先于前法原则。

(判断)

6.产品质量国家宏观管理制度主要有:

工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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