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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意见,全面实施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校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第三条《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上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至四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标准》的实施要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学生“达标争优、强健体魄”。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实施《标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方面,必须进入学校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学校和各学院(系)教育工作和办学方向的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统一管理、认真实施。

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校属各有关部门、各学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其常设机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育部。

体育部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锻炼,制订《标准》测试年度工作计划、安全工作预案;负责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安排、测试场地布置、测试仪器维修与维护;测试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以及学生毕业成绩填报。

教务处主要负责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学生毕业条件(《标准》测试成绩)审查;教师《标准》测试工作量审核;处理《标准》实施过程中学生作弊问题。

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督促学生加强日常体育锻炼;把学生《标准》测试成绩纳入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制定辅导员参与《标准》测试工作考核办法;协同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和学生作弊问题处理。

校医院主要负责学生身体检查,审核学生免予执行《标准》申请;安排《标准》测试现场值班医生,根据实际制定急救方案、措施等;开展测试工作人员的急救培训。

人事处负责审核《标准》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核定工作量。

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标准》实施工作专项经费。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标准》测试系统与学校信息门户的数据对接及维护,包括学生校园卡中基本信息导入、学生成绩上传、查询和测试预约等。

各学院(系)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的政策、文件宣传工作,教育学生了解和正确认识《标准》;把学生体育锻炼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负责本学院《标准》测试工作安排,落实测试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制定学院(系)测试工作安全预案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工作责任分工、检查督导、测试和质量评价、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安全考核制度、信息发布与反馈制度、测试报告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章测试与要求

第八条测试安排:

学生《标准》测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12月份),原则上利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

测试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或学生预约组织进行,测试结果和成绩登记要认真核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九条测试项目: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包括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男、女各7项指标。

第十条测试成绩评定与等级:

《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单项指标得分按照《标准》确定的评分标准评定。

各指标权重分别为:

体重指数(BMI)(15%)、肺活量(15%)、50米跑(20%)、坐位体前屈(10%)、立定跳远(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20%)。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男生加分指标为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加分指标为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按照《标准》加分指标评分表评定,直接计入总分。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

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成绩记载:

学生《标准》测试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补测项目仅限于身体素质项目,包括:

5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男、女各4个项目。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学生无故不参加《标准》测试,或申请暂缓而未参加当学年的补测,该学年《标准》成绩按零分计,在计算毕业成绩时,该学年成绩亦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提供学校医院等医疗单位的证明,经学院、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

暂缓执行《标准》只可申请1次,再次申请不再受理;免予执行《标准》须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平时锻炼积极努力,仍达不到及格标准的特体学生(超重、肥胖、营养不良等),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系)、学工部审核,体育部《标准》测试中心制定相应办法,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测试过程和成绩评定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违规现象,学校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学生如有代测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系)要对学生日常体育锻炼和参加学生体质测试提出安全要求,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各项目测试前(特别是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等项目),要询问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或身体状况不好的学生,可暂缓参加测试,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予执行《标准》。

同时,要认真讲解测试细则和安全事项,引起学生重视。

第四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保证实施《标准》经费的投入。

学校、体育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合理制定《标准》实施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部要合理安排《标准》测试场地,设立安全通道。

体育场馆设施和测试《标准》仪器等实施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数据报送与成绩使用

第十八条《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是学校的常态化工作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

测试数据要准确、客观,能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如实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

要认真做好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保存。

第十九条《标准》测试成绩作为学生是否具有毕业资格的依据之一。

学生毕业时,毕业成绩达到50分以上,且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中《标准》测试学年总分有两学年达到及格以上,或第四学年《标准》测试学年总分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准予毕业。

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待下一学年补测达到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当学年《标准》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学生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的《标准》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均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取得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同学,毕业当年的《标准》学年总分应达到及格以上,否则取消其推免资格。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学生《标准》测试学年总分于当学年第二学期末以前向各学院(系)反馈。

第二十一条建立《标准》测试结果公告、通报制度,学校每年对各学院(系)数据结果进行公告,对工作开展不好的学院(系)进行通报批评。

督促学院(系)改进工作,认真落实《标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条《标准》测试结果是检查学生锻炼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年对测试结果的分析研究,做出学生体质健康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新办法和措施,为学校改进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提供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其他年级在校本科生按本办法补充规定执行(见附件1)。

附件1:

《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2018-2020届学生补充规定

一、学生毕业成绩计算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文件规定,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鉴于本办法自2017级起实施,对现有的其他在校本科生,毕业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1、2018届学生:

以2017~2018学年测试成绩作为毕业成绩。

2、2019届学生:

以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和2017~2018学年的成绩的50%之和评定为毕业成绩。

3、2020届学生:

以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和2017~2018学年、2018~2019学年两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评定为毕业成绩。

学生学年总分不及格,须参加当学年组织的补测。

2018届学生参加补测后,成绩仍达不到50.0分(毕业最低要求)者,在毕业前再组织一次补测,如还达不到50.0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待下一学年补测达到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2018届以后毕业的学生,不再组织毕业前的补测,毕业成绩达不到50.0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待下一学年补测达到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评优、评奖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1、自2017~2018学年起,学生《标准》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当学年评优与评奖。

2、2019届、2020届毕业生,学生第三学年的《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取得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同学,毕业当年的《标准》学年总分达到及格以上,否则,取消其推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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