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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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规程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规程

一、总则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环节,负有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协调、控制、指挥的权利和责任,旨在工程前期准备至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展工作。

工程部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唯一的组织协调机构。

二、职责

1.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影响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计划,实施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与管理。

三、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

1.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明确项目责任人。

项目接任后,必须熟悉所接任项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现场情况,拟定施工队伍进场计划和现场准备措施。

2.施工现场准备就绪后两天内正式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的主要目标是:

转交业主对施工、监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察看施工现场,交代控制坐标点,确定工程技术交底日期和预定开工日期。

3.工程放线定位后及时组织监理单位,业主成本管理部门测定建筑物周边线外3m以内的现场高程及所占用施工场地的现场高程,三天内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原始记录的基础上用简图形式整理一式四份,会同监理单位签证后,分别上报业主成本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4.工程动工后及时参加每周监理例会,传达业主对工程管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协调施工、监理、业主三方日常管理和技术管理中的各项事务。

会同业主成本部核签基础施工中土方进出的实际数量和基础开挖的实际深度。

5.加强日常巡视巡检,纠正施工监理工作的错误行为。

协调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主体施工。

参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协调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质检安检活动,核签各分部分项验收工程的资料。

6.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节点进度计划考核和每月25日的监理工作日常考核。

7.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及时申请行政主要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办妥备案,观察修复已交工房屋存在的缺陷,向业主售房部门移交前必须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逐户做好下述工作:

①室内清洁,玻璃干净;②卫生试水不漏;③下水通球检验;④供电、电视、智能化等检验合格,箱盖完好,设施完备;⑤门窗开启自如,关闭严密。

9.在按上述要求检查合格后,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向业主指定的售房管理部门分户复检合格移交,并见证移交会签。

10.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不断提高自身项目管理素质,认真细致地分类收集下述备查报表:

①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月报;②监理例会纪要和工程缺陷统计报表;③原始地面实测记录,开挖深度实测记录;④工作联系函及工程标外签证单。

11.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司安排。

第一次工地会议议程

会议主要内容(工程部项目责任人主持):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额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经过图纸会审后编制的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会议议程及主要议题;

8.关于检验批划分、材料取样计划、施工检测计划、隐蔽工程的验收设置要求;

9.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0.其他应注意事项。

监理授权书

根据本公司和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特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应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得检验批。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得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得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工程施工进度得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得竣工期限得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得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得审核和签认权。

10.监理单位或监理人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

二、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

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图表签报程序规定

为加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各种技术资料及施工图表的签发报送程序,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工作计划安排及进度款申请报表

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总工期于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将施工网络计划及施工进度横道图表上报分管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审定后于开工前三天报工程部。

2.工程开工后每周主要施工安排必须于上周五之前报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确认后于每周五向工程部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主要工作安排计划。

3.各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下月工作安排及工程进度款申报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定后于28日前上报工程部。

二、会议纪要及监理月报

1.各施工单位必须参加所在组团的每周监理例会,分析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提出改进措施,其例会记录由监理单位整理,每周报工程部。

2.各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检查发现的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必须及时登记,每周五汇总填表,分别报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

3.各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于25日成文后报工程部。

4.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内必须将工程验收资料分项汇总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整理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工程部。

三、分项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报表

1.各施工单位中标工程约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必须在用料前一个月提供材料清单,向工程部申报材料需求计划。

2.已确定由业主供应的门、窗及构配件,由施工单位按施工图尺寸要求列出清单报监理审定,由监理单位提前三个月报工程部。

3.已确定由业主分包的分项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核定分项分包界限范围,并提出范围界定的文字条款及制约措施,于工程动工前一周内报工程部。

注: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 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1.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

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

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仅为建安及天一园林公司),每月5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逾期停付工程款。

七、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八、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工程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工程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

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

抄表日期:

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工程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工程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工程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

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

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违规处罚规定

为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切实做好工程管理,现就东风阳光城各施工、监理、配合单位等违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

1.未经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允许私自在施工现场搭建工棚的,除限期拆除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未经业主售房部门允许,私自占用已移交房屋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3.超越自身工作区域,强占他人场地者,除限期清除外,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违规私自移接管道泵,直取管道自来水施工者,按市自来水节水处罚规定执行。

5.违规私接电源,有偷电行为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6.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进入者处以100~200的罚款。

7.攀爬围栏私自进入者,处以100元罚款。

8.顺手牵羊、偷拿现场材料者,按所获取材料价款的双倍金额处罚。

9.损坏工程成品或半成品者,按修复或更换价款的110%处罚。

10.在已完工路面拌合砂浆者,每发现一处处以200元罚款。

11.会议通知到位后,开会迟到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12.会议时间随地吐痰,随手丢烟头每次每项处以50元罚款。

不讲究卫生,随地大小便者,每人每次处以50元处罚。

13.四大节点工程工期(基础工程、砼结构工程、墙体工程、装饰工程)不能按预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200元,若总工期达到合同工期者,则罚款如数退还,若总工期延误,则按合同约定赔偿,且中期处罚不退还。

1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野蛮施工者,按相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

15.违反施工程序,施工质量问题突出且反复出现同类工程质量问题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现就监理单位的授权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凡属投标、议标、邀请招标等进入本公司承监的监理公司,都必须遵循本规定。

2.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本公司工程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控制授予监理单位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工作协调和对施工单位进行违规处罚的权利。

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成本控制负责。

3.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第一次工地例会后一周内必须书面向工程部呈报合格详细的监理规划,工程部三天之内提出修改和批复意见。

工程部批复之日为监理服务合同有效起始之时。

4.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套必要的平行检验工具,实行日常平行检验,并认真填报工程缺陷统计报表,若不申报缺陷统计报表或不具备基本检验手段,则视为未履行平行检验,本公司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5.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积极支持施工单位争创优质无通病工程,切实保证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则视为监理单位违约,本公司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6.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或不合格工程隐蔽,则由监理单位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7.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经查实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则由监理单位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8.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本公司工程部现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单位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处罚监理责任人200元。

9.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验收资料,保证房屋工程预验收三个月内领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若所承监的工程三个月被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单位违约,本公司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希望所有承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运作,确保监理工作循序有效。

本规定若与国家监理规范不符之处,以国家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各自施工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标准,控制工程质量,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参与全部工程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总体质量目标,针对充分满足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和观感质量,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目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分包施工单位应给予配合执行。

总承包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加强施工单位自身质量管理能力,充分强化和调动各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积极性,实现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每周至少定期一次由监理组织,业主、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责任人参加质量检查,对各施工单位本周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或质量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将评定结果在监理例会上通报。

5.各分包施工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质检员的各项口头或书面的整改要求,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报业主和监理,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6.各分包单位必须编制分项工程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报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工程总体质量目标要求。

7.各分项分部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相关合同文件要求,材料进场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和监理方见证取样,并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

8.对施工单位私自更换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牌或自行更换具有同样效能的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监理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并对已施工的部位予以返工处理。

9.施工过程中的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责任人对分项工程的工序节点和成品验收,验收时必须先向监理报验,并提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送报验材料。

10.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质量可追溯的依据,各单位应该与工程同步,及时有效的整理,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具体,手续完备,真实、准确、可靠。

工程资料的填写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050328—2001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的规定整理填写。

11.工程竣工时,各施工单位必须交业主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复印件必须字迹清晰,有关签字完整有效。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凡属参加东风阳光城建设的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参与承监的监理单位均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提供的平面图在指定区域内详细规划和合理布置现场办公、地材堆场、加工制作区域,并绘图公布于醒目位置,现场实物应与规划相符。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护墙或栅栏高度不低于2m,入口处应美观大方,严禁乱张乱贴。

3.施工现场道路保持畅通,道路必须平整硬化,满足载重卡车通行,并保持日常整洁。

4.工程施工至二层(含二层)时必须采用2000目密网封闭作业,脚手架搭设必须复核规范要求,提升设备必须经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通过简易沉淀池后方可进入小区排水系统。

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出入。

6.现场施工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并有醒目标识,严禁混堆乱放。

7.现场临时办公环境应美观大方,设施整洁,卫生设施齐全,禁止使用干厕,严禁现场搭建施工住房。

8.施工现场必须有醒目的标牌标识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员和质检员。

9.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确保施工安全,争做文明样板工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违者按违规处罚。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对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

1.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2.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

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

其分类按建设部3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

三、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

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

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

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

(3)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

(4)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4.质量事故:

(1)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

(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4)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只要是指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验收是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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