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鼓励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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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鼓励方法

拉萨市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

鼓励方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依照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进展鼓励方法(暂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借鉴外地先进体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鼓励方法适用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修的符合我区产业进展导向、在城关区区域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同时依照拉萨市“招大招强”的目标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均可入驻城关区,并享受此方法。

第一条:

财政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二)企业在城关区注册并纳税,可依照企业纳税总额持续3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4年起依照城关区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鼓励标准执行。

企业取得扶持资金奖励上交个人所得税后不享受再次扶持:

一、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扶持时限可依照企业情形依照年度或季度执行。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依照《税务法》的相关规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地址六四分成,国家将上缴的所得税划拨地址后,我区将依照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相应比例予以扶持。

企业税收奉献突出的,依如实际情形,可一事一议。

如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发生变更,以中央政策为准执行。

(三)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鼓励标准。

依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那么扶持已入驻城关的企业进展,由城关区财政局依照对企业的考核情形进行鼓励,使企业入驻城关进展安心、安心。

具体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鼓励比列计算鼓励资金。

具体鼓励比例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1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1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2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2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3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鼓励比例为35%。

第二条:

结算时刻和支付方式。

(一)享受扶持和鼓励的企业,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形下,上报城关区财政局;企业所属税务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城关区财政局出具企业税收证明;以后,财政局与拉萨城发实业7个工作日内和谐支付事宜;全数手续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由城关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扶持和鼓励资金。

(二)兑现扶持和鼓励资金时限原那么依照一个季度兑现一次,如企业有要求,可按月或年度执行。

第三条:

总部经济扶持和奖励比例

(一)经城关区认定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即可享受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企业只需依照提供的场所面积交纳必然金额的保证金即可入驻城关区经济孵化中心,昔时年末达到税收金额的招商企业,保证金将予以全额返还。

一、年实际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30㎡左右的办公场所;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60㎡左右的办公场所;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90㎡左右的办公场所。

二、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依如实际情形可一事一议。

3、成立的总部经济治理公司,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递增1000万元以上,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三)单个园区治理公司引进的总部经济不得列入其他园区统筹范围,个人或其他单位引进的总部经济可列入园区,但不作为园区治理公司的统计范围内。

(四)股权投资企业

一、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同)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不予以扶持。

二、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企业进展扶持额为计算基数的40%,再给予园区治理公司必然奖励。

(五)符合产业导向的其他类企业

一、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同)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不予以扶持。

二、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企业进展扶持额为计算基数的40%,再给予园区治理公司必然奖励。

(六)对园区内入驻的实体企业,依照本方法确信扶持比例,以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给予园区治理公司必然奖励。

(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治理企业治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址所得部份,全数奖励给缴纳人。

(八)园区纳税总额未达到昔时协议基数的,年关结算时降低奖励比例。

(九)设立园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园区内凡享受入驻企业进展扶持金和奖励的,均按纳税总额的1%注入该资金账户。

该项专项资金由城关区财政从扶持或奖励资金中直接扣除,由拉萨城发实业统一治理,统一支配。

第四条:

税收减免方面

除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区按照自治区、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谐解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具体为:

(一)符合城关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矿产业、建筑业除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兴办学校、福利院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水利、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四)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别离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七)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

(八)新办的旅行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九)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化、技术效劳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贸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效劳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五条:

土地方面

(一)符合土地计划进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布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又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的重大项目,优先在城关区产业园区安排土地预留地指标和用地指标。

(二)对符合城关区产业政策的实体企业,依照亩均投资规模的大小,在城关区产业园区给予必然的地价优惠。

(三)在土地供给上做到“一增、一减”。

“一增”是指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城关区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展用地需要。

“一减”是指减收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必然标准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符合计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再也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金融方面

一、按自治区、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区踊跃和谐投资企业享受中央给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

二、踊跃和谐相关部门办理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域投资者)在城关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3、按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按拉萨市招商引资现行政策,许诺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予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七条:

外经贸方面

一、入驻城关区内的经营企业,我区可踊跃和谐优先给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给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入驻城关区内的企业,入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按自治区现行政策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税。

3、入驻城关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和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入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治理,按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税。

第八条:

户籍治理方面。

凡在城关区投资且有落户意愿的招商引资投资者,依照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提供优质效劳。

对区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

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人和谐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依照从简从快的原那么,按程序15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回答。

帮忙企业和谐解决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

第十条:

重鼓励。

每一年对各乡、办事处、区直部门进行考核评判和综合排队,对前3名的乡政府、办事处、区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一年评选一次城关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重奖创业功臣和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进展上有动力;对踊跃介绍项目落地城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项目实际年缴纳税收的大小予以奖励〔详见城关区招商引资奖励方法(附件)〕。

第十一条:

其他新兴产业或招商引资企业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内外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本方法:

(一)未进行环境阻碍评判或环评不达标的;

(二)有其他违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享受城关区财政扶持鼓励方法的企业必需与城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本方法具体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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