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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

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

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

向省外发布江苏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

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

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

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

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

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

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

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

“十一五”期间,重点面向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通过重点扶持培养,到2010年,培育产生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名,超1亿元的创业创新杰出人才100名,超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三条 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为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条 近五年内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可以申报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技术骨干或负责人。

 

     3、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培育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育对象在“十一五”期间选拔两次,候选人由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推荐。

 

     第七条 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创业创新载体人选的组织推荐,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业人选的组织推荐,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厅(局)党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的评审工作,并对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名单进行审核,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评审,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十条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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