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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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城政发[2010]40号)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配租、销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用于保障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并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城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销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与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核查、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三)政府现有公有住房中腾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或配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局下属的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廉租房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60-9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根据全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统计情况,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责成房管局及大中型企业申报建设方案,然后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建设,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建成后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

套型面积80-1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优先供应。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土地优先供应,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形式,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并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

同时,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及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三级以上资质、业绩好、信誉高、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委托开发。

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的企业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参与议标的企业进行业绩考察,最终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由中标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然后根据政府定价进行回购。

中标的开发企业须先向县廉租办缴纳每亩1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

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

(一)廉租住房:

实行租售并举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家庭积极购买廉租房。

主要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统计数据3600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5)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主要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已婚家庭,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统计部门数据26908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三)公共租赁住房:

主要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大中型企业新就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4)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以及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

(四)限价商品房:

主要用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乡镇基层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符合城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等收入标准。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家庭的分类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一年以上,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

包括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无房家庭(以下简称“无房家庭”);

(二)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保障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的家庭(以下简称“未达标家庭”)。

(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满三年或已将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有房进城务工家庭”)。

(五)原籍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三年,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的单身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毕业生”)。

(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落户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十二条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无房家庭或未达标家庭,可以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未达标家庭人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家庭,可增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增租住房,是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配租管理时可不退出原住房,同时租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增租住房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内不得将原有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也不得将原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借。

(三)无房进城务工家庭且是首次购房的,可申请配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房进城务工家庭可申请配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

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入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由所在社区初核。

3、申请家庭住房证明(由所在社区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认定)。

残疾人和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出具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应在县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此次分配。

第十四条审核和资格确认。

实物配租与配售实行自主申请和严格审查相结合,经初审、复核、核准三个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入住申请表》,所在社区、乡镇、单位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社区将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核实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城固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家庭予以建档登记,确定为具有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

(五)对城区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单独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申请及轮候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对确定配租或配售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或配售管理方式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

(四)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五章分配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坚持科学、合理分配的原则,公平公正、有序推进,具体分配实施程序为:

(一)保障性住房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公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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