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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参考资料案例习题jsp
第一章绪论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
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
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
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
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
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
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
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
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
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
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
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
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
在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
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
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具体程序如图1-2所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
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
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
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
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
“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
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
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
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
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
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
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
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
为什么?
答:
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哦[案例4]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
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
为什么?
答: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
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
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
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答:
可以避免。
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
讨论:
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
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
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
讨论:
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
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
“每箱24罐×100克”。
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
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
买方有无这种权利?
为什么?
答:
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第三章贸易术语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
“10月份天津港装运。
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
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
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
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
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
为什么?
答:
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VesselNew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
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
讨论:
这是什么道理?
应如何解决?
答:
使用FOBVesselNew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
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
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
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
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
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
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
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
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
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
讨论: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
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