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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1.1、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超前与准确预报的原则。

地质工作要以现场观测与综合分析为重点,以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手段,为煤矿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中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

1.2、各地测站及技术办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

地质人员要不断加深地质理论知识的学习,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熟悉矿井地质条件,建立矿井三维立体的地质概念,运用动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

1.3、地质工作执行的主要规程、规定、条例、图例有:

《矿井地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

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应具备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

1.4、各地测站及技术办必须有以下制度:

站、办、组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技术例会等。

1.5、地质工作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要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

1.6、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驻矿地测站地质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发至技术办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收到资料后要及时传技术办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经审核后通知地测站报送矿生产办和总工。

有疑难问题时,技术办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和公司汇报。

1.7、各地测站的各种基础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8、所有地质成果图纸均应及时根据补充勘探成果和井上下地质写实成果进行修改。

图件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在成果资料出来后3日内修改完毕,未修改的图纸不得使用。

1.9、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10、各种地质仪表器具必须保管好使用说明书,仪器日常保管与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地质工作能正常开展。

2、矿井地质工作

2.1、驻矿地测站在煤矿不同的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各种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2.2、矿井地质观测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

2.2.1、矿井主要井巷均应进行地质写实和地质编录。

凡井筒、石门和其他穿层巷道、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

2.2.2、矿井地质观测描述内容严格执行《矿井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

观测的内容包括岩石的岩性及厚度,煤层的特征、结构及厚度,断层、裂隙、褶曲等地质构造现象,煤层的冲刷现象,岩溶陷落柱,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巷道与煤层的相对关系等。

2.2.3、矿井地质观测记录应在专用的观测记录薄上进行。

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

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观测地点和观测者的姓名。

所有观测资料必须在现场核对,不允许在室内凭记忆补充。

2.2.4、矿井地质观测结束后应两日内进行内业整理,绘制地质构造素描卡片,填制巷道探煤厚台账、地质构造台账等,及时绘制巷道地质素描图。

2.3、驻矿地测站要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及时为矿井生产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2.3.1、开拓巷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完成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施工过程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填图、分析,修改预测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

2.3.2、工作面设计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应在设计前十五天完成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3.3、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应及时观测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临时地质预报。

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及物探工作。

综采、综放工作面要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并于工作面圈出后5天内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地质说明书中,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2.4、矿井地质人员要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认真观测,做好采面地质素描,认真分析总结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与回采地质说明书进行对比,进一步总结工作面地质规律,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地质总结。

采后地质总结要求在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第一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做补充),采后总结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存档。

2.5、各地测站和技术办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地质图件:

2.5.1、区域地质图

2.5.2、井田地形地质图

2.5.3、地层综合柱状图

2.5.4、矿井地质剖面图

2.5.5、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2.5.6、松散层等厚线图

2.5.7、煤层等厚线图

2.5.8、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2.5.9、煤层顶板岩性及直接顶厚度等值线图

2.5.10、井巷地质素描图

各种地质图件必须种类配套、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各种注记。

工作面地质用图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采区(盘区)地质图要求每季全面填绘修改一次。

矿井基本地质图要求每半年修改填绘一次。

地质工作日常用图应具备如下图纸:

工作面平剖面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正在回采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松散层等厚线图、松散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2.6、各地测站必须建立井上下钻探工程成果台账和物探工程成果台账(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瞬变电磁等)。

2.7、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

地质预报分为年、季、月和临时性预报四类。

年报应于上年十一月底提出;季报应于上季末20日前提出,月报应于上月22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及时提出。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年报、季报和月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水文地质工作

3.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件,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3.2、各地测站应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3.3、各地测站和技术办要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图件:

3.3.1、综合水文地质图

3.3.2、水文地质剖面图

3.3.3、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3.3.4、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

3.3.5、含水层厚度等值线图

3.3.6、煤层上覆基岩厚度等值线图

3.3.7、基岩面等高线图

3.3.8、煤层层间距等值线图

3.3.9、隔水底板厚度等值线图

3.3.10、突水系数等值线图

3.3.11、矿井充水性图

3.3.1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3.13、以上水文地质图均要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并及时更新。

3.4、地测站应具备以下水文地质台账:

3.4.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3.4.2、气象资料台帐

3.4.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3.4.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3.4.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3.4.6、矿井突水点台账

3.4.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3.4.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3.4.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3.4.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3.4.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3.4.12、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3.4.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4.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3.4.15、疏放水工程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3.4.16、水文观测系统观测成果台帐

3.5、水文地质原始记录本要根据不同观测内容分开,记录本齐全,不少页,按时间顺序编号,有目录有索引,便于查找。

3.6、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

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3.7、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地表水体、地下水动态等观测。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开采前每月等间隔观测2次,从工作面回采位置临近钻孔100米时起直到推过后100米止应每天观测1次。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8、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3.9、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调查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岩溶陷落柱等情况。

3.10、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等要求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3.11、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3.12、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13、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及放水试验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3.14、根据采掘接续计划,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12月底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上月22日前)水害情况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

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可以跟地质预报合并,内容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年、季、月报须经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审批,临时性预报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及地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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