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6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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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6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设计规范

 

DLT506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

Specification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resrvoir

submergence tratment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807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勘测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经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

DL/T5064-1996

该标准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言

1984年12月31日原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技字第118号文颁发了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

该规范为全国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迈向规范化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库移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国务院于1991年2月15日以第74号令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3月25日以国发[1992]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指出:

”要加强移民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做好移民安置规划”。

同时,1994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计[1993]567号文发出了<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将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同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

因此,原有规范已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修订,并将规范名称改为”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现修订的规范分11章,比原规范6章增加了5章。

一是增设了”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二是将原规范第四章”移民安置和受淹专项的处理”,分解为”移民安置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两章;三是专列”防护工程规划设计”一章;四是增列了”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一章,这章是基于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电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原规范的补充规定)而增列的;五是将原规范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对集中,新增一章”附则”。

由此能够看出,现修订的新规范包括了水库淹没处理前期工作的全部内容,具有较强的完整性。

现修订的新规范同原规范相比,不但内容上有所充实提高,而且在技术标准规定和工作深度要求方面,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

(1)全面贯彻了前述<条例>、<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规定。

诸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淹没补偿标准仍执行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

(2)突出了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两大类,同时明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由生产安置规划、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三部分组成,使移民的生产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3)为提高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水库淹没区、移民集中安置区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

(4)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

例如:

涉及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洪水频率与泥沙淤积年限的采用、回水末端的取舍、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的安全超高以及对通航河道船行波的考虑,都比原规范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5)统一规定了淹没补偿概(估)算项目的分类分项。

同时根据近年淹没处理实际的需要,增列了勘测规划设计费、农村移民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并提高了实施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的费率。

由于水电工程概(估)算已规定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两部分进行编制,本规范规定淹没补偿概(估)算应列出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在内的总投资。

(6)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分门别类地做出了规定。

这是修订的新规范的一个特点。

总之,现修订的新规范既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又总结了十年来的经验,故在召开的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

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原规范SD130-84即行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刘兰桂、李杰富、莫国汉、胥树茂、戴泽沛、

李明传、陈星明、张根林

1总则

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3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4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5移民安置规划

6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7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10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1附则

附录A风浪爬高的经验计算公式

附录B水库淹没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

附录C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总表及分项表

1总则

1.0.1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水电工程规模的合理选定,关系到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和有关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技术经济工作;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精心规划设计。

1.0.2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查明淹没损失的实物指标,研究水库淹没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影响,参与论证工程建设规模,进行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制定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0.3节约土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水电工程的建设,应根据中国人多地少这一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少淹没土地,少迁移人口。

水库淹没损失问题是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项重要比选内容,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1.0.4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经过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逐步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1.0.5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核心,应遵循”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与枢纽建筑物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1.0.6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及招标设计阶段。

施工详图阶段可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实施要求,进行移民安置、城镇迁建。

专业项目复建等单项设计和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工作。

河流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程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

工程占地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工作。

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2.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2.1.1按初拟的各正常蓄水位方案,调查水库淹没损失主要实物指标。

2.1.2初步调查库区的滑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及大致范围,初步圈定浸没、坍岸范围,调查受其影响的主要实物指标。

2.1.3为初选正常蓄水位方案提出具有制约性的淹没对象的控制高程、范围和数量。

2.1.4初步调查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容量,说明移民安置的条件和去向。

对城镇和主要专项设施的复建提出初步意见。

2.1.5估算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

2.1.6编制水库淹没处理篇章或报告。

2.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2.2.1确定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它淹没对象的淹没处理范围。

2.2.2查明库区大坍滑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和坍岸区。

对淹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区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

2.2.3查明各正常蓄水位方案水库淹没及影响处理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报告。

2.2.4分析兴建水库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选择正常蓄水位方案。

2.2.5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集镇、城镇迁建规则。

2.2.6进行各专业项目的复建及文物处理规划设计。

2.2.7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应研究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报告。

2.2.8研究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提出初步规划。

2.2.9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2.2.10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2.2.11提出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

2.2.12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意见作为附件列入)。

2.3招标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2.3.1测定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埋设永久界桩,编制界桩分布图表,办理委托保管界桩手续。

2.3.2必要时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和有明显变化的实物指标。

2.3.3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提出设计文件。

2.3.4根据审定的各专业项目的复建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2.3.5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提出设计报告。

2.3.6对确定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

2.3.7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和办法。

2.3.8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补偿总概算,核定各分项的补偿投资。

2.3.9编制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后确定。

预测浸没范围所依据的水库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或一年之内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运行水位。

3.1.8坍岸、滑坡地段:

系指水库形成后,库岸受风浪冲击、水流侵蚀,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及水位涨落引起库岸地下水动水压力变化而发生库岸再造、变形的地段。

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重要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研究应否采取处理措施。

3.1.9其它影响区:

系指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地区;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和引水式电站形成的脱水影响地段。

3.1.10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的确定,应综合上述水库淹没、浸没、风浪、滑坡、坍岸等影响范围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论证的原则是安全、经济,便于生产、生活。

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0m,以策安全。

3.2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3.2.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进行洪水回水、泥沙淤积、风浪爬高等项计算,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可在初选的正常蓄水位基础上,提高1~2m水位予以拟定。

对重要淹没对象等敏感地区,应进行洪水回水计算,拟定其淹没处理范围。

3.2.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章3.1节各条的要求进行工作,确定淹没处理范围。

3.2.3招标设计阶段,必要时核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

4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可分为农村、集镇、城镇和专业项目四部分。

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副业)为主的村、村民组和散设在农村的国有农、林、牧、渔场,以及城镇(集镇)所辖的郊区农村。

集镇为乡级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

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城镇是指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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