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设计合同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项目基坑围护设计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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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设计合同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项目基坑围护设计10

工程编号:

2002SH0963

合同编号:

005-QLYIFS202010

 

岩土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_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项目_

工程地点:

_XX市连隆路28号IV-989-3号地块_

发包人:

_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__XX冶金建筑勘察有限责任公司_

 

岩土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乙方):

XX冶金建筑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项目岩土工程设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实现岩土工程设计任务目标,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__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项目_____

1.2项目地点:

XX市连隆路28号IV-989-3号地块_____

2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

2.1设计范围:

IV-989-3号地块潜龙苑二期地块区域的岩土设计

2.2设计内容:

[√]基坑设计[√]边坡设计[/]场地处理设计[/]其他:

2.3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分设计阶段

3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3.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的合同条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招标文件及补遗(如果有);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其他书面文件或协议。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4设计依据

4.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项目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关文件[√]其他:

/

4.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用地红线图

1

按需

2

地质勘查报告

1

按需

3

岩土设计任务书

1

按需

4

5

6

5工期、质量标准

5.1开工日期:

_2020年10月20日__

5.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20_天;项目定额工期为/个日历天(指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出的本项目工期),合同工期相对定额工期的比例为/%(即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5.3质量标准:

[√]合格[/]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合同价格形式及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

[√]固定总价[/]可调总价[/]其他:

___________

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

[√]固定总价: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费。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固定总价包含:

岩土工程设计费,设计交底费,后续服务费、验收配合费、税费、利润等费用,□其他

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工作量调整工期不变风险;人工费调整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可调整

[/]可调总价:

本项目合同价款按岩土工程造价及有关费率计取,即取为经审定的岩土工程概算值×费率。

费率标准为:

[/]软基处理按%,[]填海大型土石方填料工程按%,[/]基坑工程按%,[]边坡工程按%。

可调总价包含:

□岩土工程设计费,□设计交底费,□后续服务费、验收配合费、税费、利润等费用,□其他/

可调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以上签约合同价,未包含工程师常驻工地费用。

工程师常驻工地(如需要)费用:

按实际服务人员级别和投入时间计费。

其中,高级工程师¥/元/天,工程师¥/元/天,助理工程师¥/元/天。

若需要晚上加班,本款加班人员每天单价须乘以系数/(具体计算系数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7成果资料及质量标准

7.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资料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方案图纸

4

甲方提供资料后5天

见下方标注

2

[√]施工图纸

12

甲方认可方案后10天

见下方标注

3

[√]计算书

8

甲方认可方案后10天

见下方标注

4

[√]光盘

1

甲方认可方案后10天

见下方标注

注:

[√]以上规定的日期均不得变动;[/]最终成果提交日期不得变动,但中间过程的期限要求可视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如双方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对中间过程的期限要求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顺延。

[√]阶段性设计成果的确认,以甲方签署的各阶段《成果验收证明》为准。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设计成果。

甲方如需增加设计成果数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成果提交不含第三方设计文件审查时间。

7.2成果质量:

乙方向甲方提交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双方对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3甲方要求增加的岩土工程设计文件份数,需要另行付费。

收费标准为每份¥__200__元。

7.4成果验收:

乙方向甲方提交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后,如需组织验收的,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甲方验收合格[/]其他验收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8支付和结算

8.1支付:

合同生效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计¥_9.6_万元。

[√]乙方提交设计方案经审定通过,甲方签署《设计方案成果验收证明》后_3_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计¥6.4万元。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经审定通过,甲方签署《初步设计成果验收证明》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签约合同价的/%,计¥____/___万元;乙方提交施工图经审定通过,甲方签署《施工图成果验收证明》后_3_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40%,计¥12.8万元。

8.2结算:

在[√]地基基础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履约评价合格后_7_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核算岩土工程设计费,经甲方认可的有关单位审定后,按审定结算价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设计费付清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9工程变更

9.1变更范围与确认

9.1.1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甲方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9.1.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乙方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要求;甲方应在收到变更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9.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9.2.1变更合同价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2.2乙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的变更。

9.2.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报告已被确认。

9.2.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

10甲方权利及义务

10.1甲方权利

10.1.1拥有乙方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设计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10.1.2对乙方的设计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有权组织专业工程师、专业审查机构、行业专家或其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或机构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

10.1.3有权要求乙方投入充足的设计人员和设备,有权对乙方无法胜任岩土工程设计工作的人员提出更换,有权要求乙方派专人驻守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0.1.4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乙方购买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0.2甲方义务

10.2.1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0.2.2应对乙方已完成且满足质量标准的工作(含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在未签本合同前,甲方对于自己已授意乙方所开展的相关设计工作,应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

因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所提交资料错误或有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除需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尚应按乙方已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10.2.3岩土工程设计应有合理工期。

若工期压缩超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所得本工程定额工期20%的,应补偿赶工费。

若甲方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设计资料或文件,乙方能够满足且实施,则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甲方应按每提前一天向乙方支付¥/元/天计算赶工费。

10.2.4若建设项目位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或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审批意见。

若建设项目场地内涉及既有城市燃气管道,应在设计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该管道相应勘探资料。

10.2.5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乙方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驻守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6对于需要进行勘察文件审查的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甲方应在设计工作开始确定勘察文件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告知乙方,配合乙方办理勘察文件审查手续。

10.2.7应保护乙方所提交的投标书、方案文本、图纸文件、数据软件或专利技术等技术资料的隐密性。

可因本工程需要而复制、使用,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修改、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

11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乙方权利

11.1.1乙方在工程设计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11.1.2乙方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11.2乙方义务

11.2.1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根据甲方所提前期资料和设计要求等,开展岩土工程设计。

11.2.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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