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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沪经贸大办〔2015〕222号

序言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创建于1960年。

1994年9月,学校由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

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学校秉承“以学生为本,以学术为魂”的办学理念,紧紧依靠广大教职员工,坚持特色发展道路,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力争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四大功能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国际化、特色鲜明的应用研究型大学。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简称“上经贸大”;学校英语名称为Shanghai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简称“SUIBE”;学校网址为。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620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620号(长宁校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松江校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49号(闵行校区),其中松江校区为主校区。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支撑,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国际化经贸人才为使命,为实现国家战略和推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知识服务。

第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实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面向海外招生,可以和国内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它类型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国际化。

第十七条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章学生、教职员工与校友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三)参加社会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每一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

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际交换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接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和合作方与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聘任职级获取薪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校有关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学生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顾全学校发展大局;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教学、科研成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工作安排;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优质高效履行岗位职责;

(六)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每一位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聘请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通过增强校友间的联系和友谊,促进校友间学术、事业、文化及生活等方面的交流,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为学校发展和学校声誉提升做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推进校友会工作,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基本职能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得以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全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的职权,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或其他员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审议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校工会委员会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是学校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新设、变更或撤销院系。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设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智慧校园、安全保卫等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建制的教学与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校维护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决策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提请审议的学术事项;

(三)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五)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学术文化;

(六)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做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三)裁决学位授予争议;

(四)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本学院内部机构;

(二)制定本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本学院岗位的人员聘用、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学院社会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六条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事务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由学院制定并实施。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等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如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九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教授委员会章程,负责学院重大学术事务的审定和审议、参与非学术事务的咨询。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审定、审议学院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五)监督学院有关学术性和专业性政策的落实。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的其它各类教学科研部门(中心、所),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承担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章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学校通过办学和社会服务,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和发展基金。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等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与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资金使用中讲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六十六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作,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促进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孔子学院、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学术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教育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训为“诚信、宽容、博学、务实”。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标以展开的书籍和知识门为主体构型,基本色调为蓝色,寓意学校海纳百川,博大包容;校标采用中英文同时标识,正上方的中文校名取自毛泽东书法字体;知识门寓意学术为魂,学无止境;“1960”字样表明学校的建校时间;展开的书籍象征学校的发展历程;海鸥图案寓意师生在知识的海洋中翱翔,学校在未来的征程上腾飞。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旗由校徽和中英文全称标准字体(横式)组成,旗面为蓝色和白色两款,长宽比例为3:

2。

蓝白相间,是蓝天白云的写意化表征,代表学术天空的理性与纯洁。

蓝色旗面以学校主色调为基本色,主要用于校级层面,白色旗面主要用于校级以下层面。

第七十四条学校徽章分为校徽款和中英文全称标准字体(横式)款,校徽款标准尺寸为,直径30mm圆形;中英文全称标准字体(横式)款,标准尺寸为长60mm、宽12mm长方形。

学校徽章分为红色、蓝色和金色。

红色用于教师,蓝色用于学生,金色主要用于对外交流。

第七十五条学校标识的基准色值为:

红色C20M100Y100K0;蓝色C100M50Y0K0;金色C0M0Y0K40。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校庆日为10月11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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