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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

检疫对象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植物检疫

物为害较大而目前又难于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等,应确定为检疫对象。

确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

有的是总的列出统一名单,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编辑本段检疫处理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禁止入境或限制进口。

在进口的植物或其产品中,经检验发现有法规禁运的有害生物时,应拒绝入境或退货,或就地销毁。

有的则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口岸入境等。

②消毒除害处理。

对休眠期或生长期的植物材料,到达口岸时用农药进行化学处理或热处理。

③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的用途。

对于发现疫情的植物材料,可改变原订的用途计划,如将原计划用于的材料在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加工食用,或改变原定的种植地区等。

④铲除受害植物,消灭初发疫源地。

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后,在其未广泛传播之前,就将已入侵地区划为“疫区”严密封锁,是检疫处理中的最后保证措施。

  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根本性措施。

中国状况  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原实业部商品检验局曾制订“植物检疫程序流程

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于1934年10月公布实行,但仅在上海、广州等少数口岸执行。

1949年以后,在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局下设置了植物检疫机构,建立了中国统一的植物检疫制度,颁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并陆续在中国海陆口岸开展对外植物检疫工作;国内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管理。

1965年起,对外检疫和国内检疫统由农业部管理。

1966年颁发了“执行对外检疫的几项规定”和对外检疫对象名单,相继制订了“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并在各重要口岸陆续建立了动植物检疫所。

80年代初原农牧渔业部专门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截至1986年,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已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40余处,在大多数省的省会和自治区首府设立了植物检疫站近20处,县以上的国内检疫机构1600余处。

1978年还重新建立了植物检疫实验所。

经1986年1月修订的中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包括菜豆象等害虫28种、松材线虫等线虫6种、栎枯萎病等病原真菌15种、梨火疫病等病原细菌3种、可可肿枝病等病毒类病原物6种,以及五角菟丝子等杂草3种。

同时还首次公布了包括、种子、种薯等6类植物在内的禁止进口的植物名单。

中国自50年代以来曾先后与捷克斯洛伐克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

台湾省的植物检疫工作仍隶属于台湾当地的商品检验局系统,并在高雄、基隆、新竹、花莲、台中和台南等地设有分局办理进出口植物检疫和产地检疫业务。

植物检疫是国家为了防止农作物病虫草害随同农产品扩散而传播的一整套措施,它是限制人为传播病虫草害的根本措施。

以为局部地区的病虫害,可以通过国内、外贸易往来,随着种子、接穗、苗木、农产品和包装物等而传播开来。

例如苹果锈果病、花叶病、苹果小吉丁虫、梨圆介壳虫等都是靠这种途径传播的。

已知对外检疫的对象有:

桃小食心虫、苹小食心虫、苹果食蝇、地中海实蝇、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等;对内的检疫对象有:

苹果小几丁虫、苹果绵蚜、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等。

我们在进行果树栽培时应注意培育无病虫的接穗和苗木,消灭或封锁局部地区危险的病虫,防止它们的传播和蔓延。

对调运的接穗和苗木实行检疫,可以确保果树产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与技术进展(上)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促进了植物检疫在管理体制、工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植物检疫法规日趋完善,高新技术的应用使植物检疫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植物检疫在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我国广泛与国外开展植物检疫合作,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确立了它应有的地位。

1植物检疫规章与国际接轨

1.1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规

在总结检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发达国家植物检疫作了广泛调研,吸取了国外先进制度和做法。

我国陆续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外检条例,包括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植物内检条例)。

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三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共8章50条,于1992年4月1日施行。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条例》共24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检疫法规,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和一系列配套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农业部颁布了《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共8章30条,同时公布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另外,还制订公布了一系列单项检疫规定,如《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这些检疫法规是目前我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广大植物检疫人员执法的主要依据。

这些检疫法规的发布,使植物检疫工作更有保障,更有利于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2开展国际检疫规则调研与相应对策

1.2.1国际植物检疫的新规则

我国积极研究相关的国际组织的规定,采取措施与其相适应。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中规定:

“缔约方在确定适当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所保护的水平时,必须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SPS协议提出了植物检疫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等效性等原则,并要求各国植物检疫标准要符合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要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要实施适当保护水平等要求。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和标准,到目前为止国际粮农组织大会已通过的植物检疫国际标准29项。

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检原则,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PRA),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要求,植物检疫术语,监测指南,出口证书系统,有害生物根除程序指南等,还有些国际标准尚在制订过程中。

1.2.2关于检疫概念的变化

近年来国际上关于植物检疫的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SPS协议对“非疫区”定义为“经主管当局确认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区域”,这就增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观性。

WTO新提出了“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并将非疫区细化为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

另外,对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有害生物等。

美国还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划分为保护区、监测区、缓冲区等。

这些检疫概念的变化有利于农产品贸易,但增大了植物检疫工作难度。

为了与国际植物检疫保持一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也采取了较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措施。

如在对国外地中海实蝇疫区的认定问题上,过去把发生地中海实蝇的整个国家作为疫区来对待,一律禁止该国水果进入我国。

近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表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对非疫区的概念作了规定:

“非疫区为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和在适当的地方这状况得到官方保持的地区。

”根据地中海实蝇的特点,并参考了FAO关于非疫区概念,我国检疫专家提出了关于疫区范围的几项条件:

a.地中海实蝇的生物学特性,地中海实蝇成虫飞翔可能达到的距离是一个基础范围,这里也要考虑到成虫的取食、存活及其生物学因素。

b.地理环境条件是影响地中海实蝇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发生地区的地形、地貌(高山、沙漠、海洋等)都直接影响成虫的扩散能力。

c.农业生态条件和寄主分布情况是影响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

还要考虑地中海实蝇发生地区气候条件、移民和外来人口(特别是来自地中海疫区)居住情况、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等。

另外,对定殖区域和新侵入区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区别的检疫政策。

根据上述新的检疫政策,经过检疫专家考察和论证,我国与某些国家就进口水果检疫问题分别达成了一些协议。

如中美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美国苹果、樱桃、葡萄的检疫议定书,中智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智利部分地区的猕猴桃、苹果、葡萄的检疫议定书,还达成了进口澳大利亚亚塔斯马尼省苹果、进口新西兰苹果、猕猴桃的检疫协议等。

这些检疫上新的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水果生产的安全,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水果贸易。

1.2.3关于有害生物允许量

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需作检疫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这意味着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是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的国家认为我国为“0”允许量检疫,而提出“基本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

如我国进口美国小麦多次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TCK),美国农业部对我检疫允许量提出质疑,为此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研究,根据小麦矮腥黑穗病田间侵染力数据,通过计算机运算出小麦矮腥黑穗病的阈值,进而提出了在小麦检疫中TCK孢子的允许量为3万个/50g。

对此,我国检疫专家也进行相关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中美双方专家各自进一步研究,以利于解决允许量的争议问题。

1.2.4加强SPS措施的调研和国际合作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强调SPS检疫措施,双边检疫谈判时也常应用SPS来衡量对方检疫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检疫问题,我国加强调查研究并逐步规范和形成相应的检疫规章,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SPS措施咨询点,与SPS秘书处建立了正常的联系制度,向国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SPS有关信息。

为了加强SPS措施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我国已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南非、菲律宾、巴基斯坦、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SPS磋商机制,利用磋商机制着力解决我方关注的检疫问题。

在双边合作基础上,我国积极开展关于SPS的多边国际合作和交流,近年来,由我国、荷兰、泰国3个国家牵头,分别在泰国曼谷、我国北京、荷兰的海牙举办了3次亚洲和欧洲关于动植物检疫和SPS措施研讨会,亚欧各国沟通了有关情况、交流了经验,针对贸易中存在的植物检疫问题进行探讨,为亚欧各国之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创造了条件。

2强化防御外来生物入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生物也在环球“旅行”,时空和距离不再是生物入侵的屏障,生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外来生物入侵对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口岸从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中截获有害生物呈大幅增长趋势,据统计,2002年进境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中截获有害生物1300种,比2001年增长1.5倍,2006年截获有害生物2721种,比2002年增长1倍多,检验检疫部门处于第一线,采取了多种措施,全方位地防御外来生物入侵。

2.1扩大检疫覆盖面。

开展多方位的检疫

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日益频繁,贸易和运输方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使得病虫害传播的渠道也越来越复杂。

所以,除了需要对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外,对其他传播媒介也应该给予充分关注。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扩展了几项新的检疫内容。

对来自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火车、船舶、飞机等,实施植物检疫。

这主要对食品舱及交通员工携带的应检物品实施检疫,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对集装箱和木质包装材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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